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3〕42号
发布日期:2023-10-30 14: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于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甲59号。

法定代表人:尹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赔偿。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工程款问题自2014年5月下旬起逐级到高村镇政府、文登区信访局、威海市信访局、山东省政府信访办进行信访。2023年6月12日,因问题一直未解决,申请人才前往北京进行信访,不存在越级上访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6月13日凌晨,申请人被高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从北京绑架至被申请人高村派出所。在无违法事实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6月14日对申请人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到山东省信访局越级走访,在经过批评教育后,仍于2023年6月12日、6月13日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扰乱信访秩序。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展开调查,综合申请人、丛某询问笔录、孙某、李某、黄某、刘某等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后被申请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2.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各一份;3.2023年6月14日于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2023年6月14日于某第二次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5.丛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6.孙某报案材料复印件一份;7.李某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8.黄某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9.刘某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10.(2014)威环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1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12.于某信访登记系统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共2页);13.于某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14.威公文(高)受案字〔2023〕48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共2页);1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1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18.威公文(高)审字〔2023〕312号《行政处理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9.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20.威公文(高)行拘通字〔2023〕213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1.威公文(高)行拘通字〔2023〕304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4日,孙某报案称申请人扰乱上访秩序,涉嫌寻衅滋事,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进行受案处理并开展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丛某进行询问,并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对案件开展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申请人送交威海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丛某询问笔录、李某、黄某、刘某证明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行政处罚前告知、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批,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高)行罚决字〔2023〕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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