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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31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举报人文登区某超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超级希爱力一盒,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添加了40mg他达拉非和60mg达泊西汀,应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告知申请人已予立案,但至今仍未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故意包庇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在12345热线平台提出的举报线索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经协商,被举报人不同意将申请人手中的涉案产品送检,故无法判断涉案产品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由于核对证据难度较大,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将案件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因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案调查取证涉及面广,案件查处难度大,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后因对被举报人的处罚额度及对案件定性的观点分歧较大,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将办案期限延长六十日。 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具备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资格,无权对涉案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此案的调查处理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被申请人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申请人私人权益。申请人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受理举报后依法行使职权,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3.交易记录微信截图打印件一份;4.转账电子凭证截图打印件一份;5.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4.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各一份;7.威文市监龙询通〔2023〕3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8.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一份;9.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10.文登区某超市个体户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11.文登区某超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2.威海市12345热线承办单复印件一份;13.《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反映事项的回复》及通话记录照片复印件各一份;14.《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5.威文市监龙责字〔202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核查延期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17.《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8.2023年6月28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办理延期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19.2023年7月28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办理延期建议审批)及集体讨论案件会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20.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21.《案件初审表》复印件一份;22.《法制审核表》复印件一份;2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一份;24.《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25.威文市监龙食罚告字〔2023〕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6.2023年9月14日集体讨论案件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27.威文市监龙食处罚字〔202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8.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含回复内容)及流转信息时间轴网页截图打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1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平台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超级希爱力一盒。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提出的举报,反映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作出威文市监龙责字〔202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延长案件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提出的相同举报。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予以立案。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六十日。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经案件初审及法制审核,建议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制作威文市监龙食罚告字〔2023〕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前告知。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决定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作出威文市监龙食处罚字〔202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并作出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根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被举报人实施了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1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提出的举报,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案件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提出的相同举报。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六十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前告知。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作出威文市监龙食处罚字〔202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9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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