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同】威中法办〔2021〕33 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3 10: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字号:[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全体法官组成。

专业法官会议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条线分别设立,分别由相应审判业务的院长、分管院长、专委、庭长和其他法官组成。

各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根据法官变动情况即时调整。

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专业法官会议可邀请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研究的其他审判部门法官参加,或者邀请非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列席。

法官助理可以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 行政专业法官会议参会法官人数不少于 5 人; 刑事、民事、商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参会法官人数不少于7 人;审判监督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原审法院为本院的再审案

件参会法官人数不少于 9 人,研究其他再审案件不少于 7 人。


第四条 庭在理案时,在下情形 建议庭长交专法官议研

(一)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研究的;

(二)有必要在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 24 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

(四)与本院、同级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五)合议庭对拟改判下级法院的案件意见不一致的;

(六)拟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的;

长或判长为应提交究的他案件。第五条 事项以提专业官会讨论究:

(一)类案审判指导意见;

(二)相关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

(三)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性案例评选的相关工作;

(四)案件评查相关工作;

委员交办与审业务关的他事项。第六条 交审委员讨论定的由专

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不存在分歧的;


(二)确因其他特殊事由无法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七条 法院本院下列审案提交专业官会研究:

(一)拟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民商事案件予以维持的;

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拟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民商事案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前款规定的再审案件时,可以邀请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列席,若专业法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合议庭意见,则可以不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若无法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意见,则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或持意见为需要召专业官会经庭同意呈报管院导决定认为要召专业官会分管领导决院领决定开的由其人召并主会议。院认为必要开的可以定召并主会议。

第九条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合议庭应在会议召开前准备案件情况报告,报告一般包括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评议意见、需要讨论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等参考资料。案件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说明类案检索情况,确有必要的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事项材料一般包括事项内容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背景、文本结构、争议条款、主要创新、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等。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委托的庭长主持。

第十二条 主持人应当在会前审查会议材料并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律适用已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已经讨论且没有出现新情况,或者其他不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不召开会议,并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督促或者建议合议庭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主持人决定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或者案卷中留痕。

主持人召开会议时,应当严格执行讨论规则,客观、全面、准确归纳总结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

第十三条 人员当提认真相关件或项材,做准备分。

第十四条 法官议按下列则组: ()合庭作要介;

(二)参加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列席人员发言;

(四)参加人员按照法官等级等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明确意见,法官等级相同的,由晋升现等级时间较短者先发表


意见;

(五)主持人视情况组织后续轮次讨论; (六)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讨论意见不一致的,会议记录应当归纳并注明每种意见的持有者。

参会人员对与本人发言不符的会议记录可以修改,修改记录应当全程留痕。

参加人员会后还有新的意见,可以补充提交书面材料并再次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按照年度、次数进行编号排序。案件研究记录应当附案件副卷存档,事项研究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和院庭长参考。

专业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复议,复议情况应形成合议庭笔录并入卷存档。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

有形成多数意见、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或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


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复议情况以及院庭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

第十八条 合议庭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对不采纳的理由予以详细记载。承办法官应当将合议结果于合议后、裁判文书会签前书面报告庭长和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与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法客观公正发表意见情形的, 应当回避。

回避由主持人批准或决定。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意见及会议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院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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