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应急管理局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办发〔2023〕2号
  • 公文种类:方案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文件成文日期:2023-03-20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23-03-20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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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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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文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编修,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文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文登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及风险性分析

2.1文登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2.2事故风险性分析

2.3预警级别、事故级别与响应级别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2办事机构

3.3现场指挥机构

3.4工作组

3.5专家组

4.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4.2应急处置

4.3恢复与重建

4.4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通信保障

5.3物资保障

5.4资金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治安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教培训

6.3考核奖惩

7.附则

7.1危险目标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7.2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7.4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防范和应对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事故分类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事故类型主要为坍塌、火灾、爆炸等。

1.3.2事故分级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包括: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

《威海市文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矿山应急预案”)是全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本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的矿山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文登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及风险性分析

2.1文登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文登区共有非煤矿山企业3家,分布在葛家镇、界石镇和宋村镇,分别是威海市佳盛石材有限公司、威海泰利石材有限公司、文登市鑫和建材有限公司。目前3家企业已全部办理新采矿许可证,并通过了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正在履行“三同时”手续。威海泰利石材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长期停产,其余2家处于基建期。

2.2事故风险性分析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山体滑坡及坍塌、爆破风险、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坠落事故等风险。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风险监管难点主要有:

2.2.1矿山一线员工流动性较大,文化水平较低,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

2.2.2员工对新法律、法规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够。只凭借自身工作经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忽略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旧的工作模式与新要求新规定不相适应。

2.2.3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不明显,虽然企业制定相关制度措施,但落实效果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对员工的管理。

2.3预警级别、事故级别与响应级别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级四级。事故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和事故级别采取不同的响应级别,事故的响应级别分成Ⅳ级响应、III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成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决定和部署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办事机构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应急事项;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3.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迅速确定事故类型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属地政府(管委)以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调动市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指挥工作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有关指示和决策;事故抢险结束,并经综合分析确认后,提出结束应急工作的建议;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3.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现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区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1)技术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抢险救援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政府(管委)、区自然资源局、事故发生单位和专业救护力量参加,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救治,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非煤矿山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或危重病人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和属地政府(管委)参加,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

(5)治安保卫组。公安分局牵头,属地政府(管委)参加,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6)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通信运营企业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信保障。

(7)物资生活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调度和供应;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供电保障组。由文登供电公司牵头,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根据区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供电设备,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9)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0)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11)善后处理组。由属地政府(管委)牵头,区总工会、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5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主要职责: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4.1.1监测和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预警

(1)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4.1.3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4预警发布和解除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和发布。Ⅳ级(一般):由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按照程序报告上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报告区指挥部。

4.2.3应急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依据《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由威海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中,Ⅳ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响应措施包括:

(1)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调度有关情况,为区指挥部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2)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4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属地政府(管委)以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4.2.5安全防护

(1)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者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2)群众安全防护。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制定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疏散、转移群众;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4.2.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2.7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1)由区政府负责协调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4.3.2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4.3.3总结与评估

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通报属地政府(管委)。

4.3.4恢复重建

较大级别以上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威海市政府统筹安排,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一般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文登区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

4.4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文登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救援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5.2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联络安全畅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5.3物资保障

(1)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非煤矿山企业为主储备。区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2)在应急救援中,因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属地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5.4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5.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由区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药品及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5.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要做好紧急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快速运抵事故现场。

5.7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6.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危险目标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非煤矿山危险主要来自露天采石场。

7.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威海市文登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登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标准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级别

3.2预警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预防措施

3.5预警状态结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应急响应

4.3恢复与重建

4.4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2财力保障

5.3物资保障

5.4基本生活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治安维护

5.8人员防护

5.9通信保障

5.10公共设施保障

5.11科技支撑

5.12法制保障

5.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教培训

6.3考核奖惩

7.附则

7.1预案修订

7.2预案解释

7.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威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文登区(以下简称“文登区”或“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分级标准

根据地震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威海市文登区防震减灾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专项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防震减灾工作专项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区委统战部、融媒体中心、团区委、科协、红十字会、人武部、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统计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石油公司、人行、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银保监组、文登海事处、铁塔文登办事处、中石化文登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上级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计划。通报全区震情形势,研究制定工作对策和措施,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讨论、审议、决定防震减灾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涉及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事项。建立、完善和落实专项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行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编制、修订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督导所属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1)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报道口径;根据授权组织向社会发布震情公告,预警区群众或者震灾区灾民撤离转移公告,预警区、震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管制公告。组织宣传防震、避震等科普知识,报道地震应急与救援过程中的先进事迹,动员、鼓励群众战胜地震灾害,重建家园;及时组织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接待国(境)外新闻媒体;处置涉及国(境)外人员的相关事宜;根据救灾需求和有关规定,呼吁、动员港澳台侨和国(境)外机构、团体、人士开展救灾捐助。

(3)团区委:做好青年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登记,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开展培训和演练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志愿者队伍协助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保障工作。

(4)区科协:做好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5)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护知识培训和宣传;对震灾区伤病人员进行救助;组织发布辖区内的救灾呼吁,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及时向震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根据救灾需求,提请国家、省红十字会发布救助呼吁,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最大限度地救助灾民;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6)区融媒体中心:按规定要求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各类公告和相关新闻报道;开展防震、避震等科普知识宣传,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报道地震应急与救援中的先进事迹,动员、鼓励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做好粮食、食用油等物资储备,建立储备情况档案,依据《文登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保障预警区、震灾区的基本供应。协调保障抗震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计划、安排恢复重建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发布地震预警警报;利用人民防空疏散场所,协助转移、安置预警区群众和震灾区灾民。

(8)区教育和体育局:督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和避震逃生演练,做好应对地震灾害准备工作;临震预警期内或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督导学校幼儿园配合有关部门撤离转移、救助、安置师生,组建临时校舍,保持、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检查校舍受损情况,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参与震后校舍重建工作。

(9)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负责管理的行业领域内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通信运营商快速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震灾区的通信联络畅通,督导相关工业企业抢修受损生产设施,尽快恢复生产,及时向震灾区提供急需的救灾物资;协调督导各通信运营企业按要求及时发布震情手机短信。

(10)公安分局:组织储备防暴类等器材物资;组织维护预警区、震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按规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管制措施;及时依法侦破、处置地震谣言、谣传事件;组织参与震后抢险救援。

(11)区交警大队:组织维护预警区、震灾区的交通秩序,按规定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参与震后抢险救援。

(12)区民政局:负责因灾死亡人员殡葬工作,将符合救助标准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给予社会保障。

(13)区财政局:管理保障应急救灾资金,按应急救灾需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1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推荐表彰抗震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5)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震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1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评估鉴定;配合做好大型救援装备、设备以及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临时调配和征调方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开展建筑工程灾害调查与评估,制定和实施震后重建规划。

(17)区交通运输局、文登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组织协调开展公路、水路、城市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基础设施,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病人员、撤离转移灾民以及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快速运输。

(18)区水利局:组织对水库、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处置、排除地震引发的水灾,防止灾害扩大。监控排水设施运行;做好排水相关装备、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修复被毁坏的排水设施,监控、排除污水污染。

(1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农业地震灾害情况,并及时报告;指导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20)区海洋发展局:组织开展渔港、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涉渔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收集、分析并及时传递地震引发的海洋次生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加强海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海洋预警信息。

(21)区商务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外资企业尽快抢险、抢修、恢复生产,及时向震灾区提供急需的救灾物资;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相关事宜;根据受灾情况动员外资企业开展救灾捐助;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

(22)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做好文物应急管理和震时保护工作;组织开展A级旅游景区(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处置预警区、震灾区境内外旅游团体的相关事宜;指导各A级景区(点)疏散、安置游客。

(23)区卫生健康局: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资源,科学制定全区总体医疗救援方案;督导相关医院落实药品、医疗器材等卫生应急设备、物资的储备工作;对预警区、震灾区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组建预警区、震灾区应急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监督检查预警区、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在预警区、震灾区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环境消杀,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2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参加抗震救灾紧急任务过往部队的饮食供应保障工作。

(25)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全区资源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抢险抢修措施,及时抢修震后受损设施,防范、处置次生灾害,做好大型救援装备、设备以及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临时调配和征调方案。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按区指挥部命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指导转移安置预警区、震灾区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2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后全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协助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打击各类假冒伪劣商品;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参与建设、管理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城区道路及桥梁抢险、排险与恢复。

(28)区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审查地震应急救灾中的相关统计数据。

(29)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保障地方金融组织、证券机构等金融设施安全。

(30)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组织对预警区、震灾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影响性评估;监督管理震灾区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体、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指导并参与震后环境污染消除和环境生态恢复工作。

(31)区气象局:分析预测天气形势,及时发布预警区、震灾区的天气预报,做好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32)文登海事处:组织开展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

(33)人民银行文登支行: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金融设施安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34)文登区银保监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指导各保险机构开辟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加快理赔进度。

(35)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文部队、武警中队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储备各类应急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及防爆类器材物资、防化类器材物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组织官兵抢险救灾,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紧急转移灾民,扑灭火灾;协助做好重点部位保卫工作。

(36)联通、移动、电信文登分公司:组织开展通信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储备应急通信设备、器材;快速抢修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设备,保障通信联络畅通;按照区指挥部统一要求,免费向受影响区域的在网用户发布震情手机短信息;做好网络异常数据实时监测、分析和报告。

(37)铁塔文登办事处:组织开展通信铁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通信运行保障。

(38)区供电公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储备应急电源、发电设备和抢险抢修器材,并建立储备情况档案和临时征调方案;快速修复被毁坏的供电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39)中石化文登分公司、中石油文登分公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快速修复被毁坏的供油设施,保障燃油稳定供应。

(40)区自来水公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控供水设施运行;做好供水相关装备、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修复被毁坏的城市供水设施,保障饮用水安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41)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金山管委:领导、指挥、督导本辖区地震应急准备和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按照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地震灾害,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防震减灾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是区防震减灾工作专项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震减灾工作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上级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计划。

通报全区震情形势,研究制定工作对策和措施,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讨论、审议、决定防震减灾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涉及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事项。建立、完善和落实专项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行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人武部、驻文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及预警区、震灾区的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及预警区、震灾区的镇办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指挥、调度预警区、震灾区现场的应急准备与抢险救灾、撤离转移民众、安置灾民、维护治安、保障交通、医疗救护防疫等工作;接洽、调度外来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震现场工作;根据震情、灾情、险情、社情情况,向区指挥部提出现场实施和解除社会治安管制、交通管制、延长应急期的建议,以及实施和取消紧急抢险救援项目的建议。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行动细则见附件)。

(1)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副组长,融媒体中心、科协、教育和体育局、人防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震情,预警区民众、震灾区灾民撤离转移公告,预警区、震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管制公告等;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应急救灾中的先进事迹;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重建家园;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红十字会、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人行、银监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管理保障应急救灾所需的资金、物资、食品及生活所需商品;接收、管理捐赠的款物;保障金融秩序稳定。

(3)抢险救灾与次生灾害防御组。由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区人武部、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中石化公司、自来水公司、威海文登海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抢险救灾,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扑灭火灾;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被毁坏的供电、供热、供排水、燃气、燃油、水库堤坝、滑坡山体、城区交通等设施、场所实施紧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震灾区基本生活;强化震灾区饮用水源、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监测,控制污染源,防止灾害扩大;对因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燃气燃油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场所进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实施海上抢险救援,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收集、分析并及时传递地震引发的海洋次生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通报海洋环境状况信息,控制、排除海洋环境污染。

(4)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中心医院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民和预警区撤离转移群众的医疗救护防疫工作,适时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挥、调度医疗机构快速救治伤病人员,提出转移救治伤员方案;保障震灾区的急救用血供应;及时监督检查预警区、震灾区的饮用水、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

(5)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分局局长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区海洋发展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威海文登海事处、人武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维护预警区、震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陆地、海上交通秩序,对要害部门、单位和重点区域实施警卫,按规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措施;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快速运输及灾民及时转移。

(6)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局长任组长,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统战部、团区委、红十字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登区银保监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进行震灾损失统计与评估;指导预警区、震灾区民众、灾民的紧急转移、撤离安置,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督导相关部门、企业向预警区、震灾区提供急需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震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受损民房恢复重建;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所需物资种类、数量及援款数额;协调处置灾区港澳台侨胞和国(境)外机构人员的相关事宜;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理和震区受损的理赔工作。

(7)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做好应急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备和基础设施,必要时启用备用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震灾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2.5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卫生健康局、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中石化文登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自来水公司、威海文登海事处等单位的专家为成员。主要职责:提供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3.2预警发布

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省政府已经对我区发布短期预警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威海市政府报告。

当我区已经发布临震预警时,由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要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协助市局加强对全区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随时向市局报告震情,实施不间断震情会商,依据震情变化发展情况,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由市局向市政府报告。根据省政府决策,威海市政府向文登区政府发布临震预警,宣布我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区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及预警区各镇办迅速行动,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3.3.2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要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紧密联系,协助市局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以及我区其他区域的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向市局报告震情,开展定期和临时震情会商,依据震情变化发展情况,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根据省政府决策,威海市政府向文登区政府发布短期预警。区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及预警区各镇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3.3.3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和威海市政府工作要求,区政府部署全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采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准备。

3.4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对“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

(7)区政府及区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镇办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协调我区的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依据省政府命令,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5预警状态结束

区应急管理局密切配合威海市应急管理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威海市局上报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省政府决策后,根据威海市政府的通知,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状态结束信息。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当我区区域内发生有感以上、一般以下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民政局等成员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后,区应急管理迅速将震情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区人武部、民政局、驻文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后续信息及时报告。

4.2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区级层面处置工作设定Ⅰ级、Ⅱ级两个响应等级。

4.2.1 应急响应启动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其中,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区指挥部在威海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Ⅱ级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区指挥部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Ⅰ级响应启动后,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区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全部启动,按规定职责参与应急救灾行动。Ⅱ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及震灾区各镇街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灾行动;其他各工作组视应急救灾情况参与行动。

4.2.2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分析震情、灾情、社情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向区指挥部领导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处置建议,由区指挥部批准启动并组织实施。区指挥部召开应急会议,分析震情、灾情、社情,研究部署抗震救灾行动;视情向威海市政府汇报简要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向驻军通报震情、灾情,协调参与抢险救援;派出或者组建现场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发布有关公告,下达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命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区指挥部命令,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加强震情监控,收集有关信息,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震情变化情况。区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立即行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3指挥与协调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及时做好灾情收集和报送,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对震灾区进行救援,及时向威海市政府和文登区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威海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帮助。

4.2.4应急联动

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和处置现场应急救灾的一切事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医疗救护防疫组、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工作队均属于赴震灾区现场的应急工作队伍,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按照预案设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接受区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根据需要派员赴震灾区现场,到达现场的人员均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区政府、各级各类企业的抢险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均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驻文部队、武警部队根据抗震救灾的实际需要、上级命令及区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4.2.5城乡合作

由区政府指导、协调各镇办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合作,加强地震应急准备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协作联动。

4.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震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由区政府决定并宣布应急期结束,根据受灾情况,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震灾区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震灾区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震害核定工作,对地震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机构及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震灾区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和物资。

4.3.2社会救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台办、外侨办、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和救灾需求进行国际、国内救助呼吁,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救助等活动。

4.3.3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震灾区县级政府,或者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级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预测预防、加强应急准备和改进震灾应对工作的相关措施;对震灾区灾民的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救助措施。

震灾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震减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

4.3.4恢复重建

(1)较大以上地震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威海市政府统筹安排,或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一般性地震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建议意见,区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威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2)区政府要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重建中应依法将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列入重建规划。

4.4信息发布

按照文登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地震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需要和预警区撤离转移民众、震灾区灾民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人力保障

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或企业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厂矿企业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企事业单位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应急志愿者救援队伍。

5.2财力保障

加强地震灾害处置、地震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的经费保障,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依据地震灾害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和动员社会捐赠和援助。

5.3物资保障

(1)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采取商业存储、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处置和救援物资供应合同。相关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地震事件抢险救援专业设备、物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

(2)建立区镇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所需商品。

(3)各级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要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4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单位会同预警区、震灾区各镇办,做好避震转移民众、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预警区、震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1)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预警区避震转移的民众和震灾区转移救治的伤员及撤离转移的灾民、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处置地震灾害期间,配备有省、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震灾区各镇办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预警区、震灾区各镇办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对预警区、震灾区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地震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中的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地震应急与救援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对预警区、震灾区要害部门、单位和重点部位实施警卫,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预警区、震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8人员防护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备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10公共设施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中石化文登公司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热、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确保满足预警区、震灾区居民和重要用户及救灾机构的基本要求。

5.11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要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5.12法制保障

(1)区司法局要牵头组织制定应对地震事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2)区司法局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相关法制宣传,及时为震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1)区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和信息服务。

(2)区水利局、水文局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等信息服务。

(3)区海洋发展局要及时提供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等信息服务。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6.2宣传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地震灾害基础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38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30号)中的《文登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行动细则


附件


区指挥部办公室行动细则


一、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区人武部、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驻文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设立三个工作小组:

1.服务保障小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收集、汇总震情和抗震救灾工作信息;组织区指挥部会议,编拟各类情况报告,为区指挥部提供服务保障;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

2.综合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统战部、人武部,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驻文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传达、督导落实区指挥部部署,统筹调度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境内外救助相关事宜。

3.震情跟踪小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上报震情信息,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地震现场;通过灾情速报网和现场工作队反馈信息,持续跟踪监控并收集震情信息,与市地震局进行不间断震情会商,及时上报震情趋势变化情况。

(二)行动细则

1.发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电话报告基本震情,向区委、区政府报送震情速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震情信息。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预案启动命令,公布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3.综合协调小组根据预案规定和区指挥部部署,迅速调集力量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传达、督导落实区指挥部部署,保持与区现场指挥部、震灾区镇办的联系;统筹调度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境内外救助相关事宜。

4.服务保障小组负责组织区指挥部会议,起草相关材料;协调督导各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发布震情信息和震情手机短信;跟踪调度震情、灾情、社情,汇总抗震救灾信息,及时编报情况报告;编写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5.震情跟踪小组负责持续跟踪监控并收集震情信息,与上级地震部门进行不间断联合会商,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6.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结束应急期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7.应急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向区指挥部报告。

二、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1.发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送震情速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救援。

2.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震灾区镇办通报震情信息,视情下达集结通知,公布办公室电话;相关成员单位快速集结,展开工作。

3.区政府区长视情决定召开区指挥部会议,具体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

4.抗震救灾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指挥。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不间断会商,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震情趋势变化;区政府办传达并督导落实区指挥部部署,按程序调集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调调度各单位的应急工作;区委宣传部带领宣传报道组负责发布震情信息,对震情、灾情及应急工作进行总体报道;区应急管理局带领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对灾情实施调查统计、上报、处置;其他工作组据区指挥部部署参与应急救灾行动。

5.当有感余震明显减少、震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依据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的震情研判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6.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宣传报道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成    员:区科协、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

当组长不能到位时,副组长为组长接替人。

二、应急集合地点

集合地点在区委宣传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到指定位置集结。

三、车辆保障

各成员单位自行保障。

四、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行动细则

(一)预警预防行动

1.组长接到区指挥部命令后,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按要求刊播预警警报、预警区避震撤离公告、临震预警期社会治安特别管制公告;开辟专栏、专题、专版,刊播防震避震知识;及时报道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安排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访,通报相关情况,平息谣传、误传,避免公众恐慌。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发布预警警报。

4.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安排预警区学校开展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根据区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学校师生撤离转移、停课或者实施室外避震式上课。

5.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机构,启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6.区科协负责在预警区内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7.预警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组织新闻单位按要求刊播震情速报、临时治安管制规定、交通管制规定、警戒令、给地震灾区人民的慰问信(电)和告全区人民书。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迅速刊播最新震情、灾情,视情中断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及时播报震情信息和全区抗震救灾情况;派记者赶赴现场,及时、全面报道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先进事迹,坚定震灾区群众战胜地震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对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专访,介绍震情、灾情,平息误传、谣传;宣传抗震救灾知识,引导震灾区群众科学抗震,有序、有效救灾;根据区指挥部部署,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审核新闻通稿。视情安排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抗震救灾最新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接受媒体采访。

3.区科协协助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地震科普宣传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及时发布地震预警警报。

5.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震灾区学校开展避震、自救;组织全区学校开展地震科普教育,协助开展社会性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恢复教学授课工作。

6.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和检测监管,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7.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三)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后勤保障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区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文登银监组分管负责人。

当组长不能到位时,副组长为组长接替人。

二、应急集合地点

集合地点在区财政局;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到震灾区指定位置集结。

三、车辆保障

由各成员单位自行保障。

四、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行动细则

(一)预警预防行动

1.区财政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按要求开展工作。

(1)负责资金筹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2)对相关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3)负责区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4)预警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本组工作总结。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筹集救灾资金。会同财政部门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大灾预备金。

(2)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预警区设置救灾物资供应点,及时向撤离转移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设施、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3)管理使用救灾款物。做好应急救灾所需物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妥善管理使用救灾款物。

(4)预警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资金、物资安排使用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3.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市场监测预警。启动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监测日报制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依据形势变化情况和专家意见,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2)落实应急粮油储备。检查地方储备粮、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等应急物资存储情况,督导各承储企业加强仓储管理,对存粮仓库采取防震加固等防御措施,密切关注库存粮食变化情况,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拨准备。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及经营者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

(4)预警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粮油使用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5.区商务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做好地震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印制和发放宣传材料,向外资企业介绍相关知识,让企业员工熟练掌握自救方法。

(2)建立相关企业联系人制度,每个企业确定两名联系人。

(3)建立包括企业地理位置、所属行业、职工人数、地面建筑物情况、是否有危险品、周边交通和地势状况等内容的基本情况档案,整理打印备份作为防震救灾的基础资料。

(4)做好相关企业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对存在危险隐患的企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5)根据临震等级预判,初步确定应急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等。

(6)落实应急救援物资代储情况,明确代储企业、代储品种、数量、地点、联系人等。落实对代储企业应急救援物资的监管,完善物资管理档案,确保专物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7)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存放点,便于应急救援物资的临时存储与管理。

(8)落实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物资按时到位。

(9)预警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对预警区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测、监控,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预警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应急救灾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7.区银保监组、人行: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区银保监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金融系统及新型金融机构场所、人员安全,协助制定金融系统及新型金融机构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2)区银保监负责信息收集,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3)区人行负责处置金融机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突发事件,明确金融机构联系人、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等具体事宜。

(4)区人行负责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影像交换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等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5)区人行负责保障国库资金特别是救灾资金的及时划转。

(6)区人行负责保障金融机构的现金供应,处置金融机构现金供应不足等事件。

(7)区人行负责维护本行重要系统,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8)区人行负责发行库和重要系统、资料的守卫工作。

(9)预警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维护金融秩序及金融运行有关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区财政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按要求开展工作。

(1)负责资金筹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2)对相关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3)负责区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4)预警期结束后,及时收集本组工作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本组工作总结。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启用救灾资金。启用大灾预备金,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必要时,会同区财政局向威海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申请应急救灾资金。

(2)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震灾区设置救灾物资供应点,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设施、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3)视情组织救灾捐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或者跨区市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管理使用救灾款物。做好应急救灾所需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妥善管理使用救灾款物。

(5)应急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资金、物资安排使用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3.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做好粮食、食用油等应急储备的供应工作,保障震灾区基本生活供应。

(2)粮源供应保障。根据区指挥部部署,对全区粮食进行统一调配,冻结所有储存、加工、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下达应急时期粮食征购令。当区级粮食库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向区指挥部提出申请使用市级、省级、中央储备粮销售指标以及进口指标的建议。必要时,按程序向上级申请粮食紧急调入。及时向粮食储备库下达储备粮动支计划,向区级成品粮和食用油储备承储企业下达应急调运计划。

(3)粮食加工保障。督导全区粮油加工企业停止自主经营,全部加工能力用于应急面粉和食用油的加工,实行满负荷运作。必要时,申请区指挥部,对粮油加工企业进行军事管制。

(4)粮食应急供应。根据公安部门核定的定量供应人口数量,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对粮食实行定点发放、定量配给。

(5)粮食应急运输、物资保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及供应网点布局,整合社会资源,科学规划、确定应急运输路线和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开辟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粮食供应及时到位。

(6)应急资金保障。协调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安排、审核、清算因地方储备粮动用和恢复等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支出,落实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资金。

(7)加强市场监管。对粮食市场实行全面管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

(8)应急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粮油使用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4.区商务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向全区外资企业介绍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发动企业做好自救、参与捐赠和救灾工作。商务系统企业随同区商务局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2)联合公安分局,统计和调度全区外资企业、有关机构外籍人员情况,按规定做好安置工作。筛查尚无法联系的外籍人员,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查询其所在位置,及时向实施救援的部门、单位报告,争取在有效时间内开展搜寻和救援工作。

(3)依据整理备份的企业档案资料,逐一联系和落实商务系统企业、外资企业的人员、建筑物、设备、物资损失情况,对暂时失去联系的企业,依据其位置,通过所在基层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仍不能联系和统计的企业,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落实运输车辆,按时送达应急救援物资。

(5)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发放登记表,做好物资发放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7)加强与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的联系,了解国家和省、市接受国(境)外援助和物资调拨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8)应急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对震灾区及社会捐赠、上级调拨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测、监控,排查、清除隐患。预警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应急救灾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6.区银保监组、人行: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本单位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1)区银保监组及时汇总上报金融系统及新型金融机构的突发情况。

(2)区银保监组搞好本系统信息收集,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清点各营业网点设备受损情况,以最快速度抢修,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加强网点系统和设备运行维护,确保 ATM、XDM、自助终端等设备运行正常。

(3)区银保监组督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计算机受损线路,备份信息系统数据,加强系统运行监控,确保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4)区人行负责了解核实金融机构运营情况,检查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区人行联合驻文部队和安保队伍做好银行库区的安全守卫工作。

(6)区人行调度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现金供应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应急期结束后,及时汇总形成维护金融秩序及金融运行有关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

(三)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四)灾后重建工作

1.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保障灾后重建需要。

2.区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转运和分发,安排好震灾区群众生活。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督导相关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计划、安排恢复重建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4.区商务局负责动员外资企业及国(境)外人士开展救灾捐助。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震灾区的食品、药品检测、监控工作。

6.区银保监组、人行负责尽快恢复系统运行和现金供应,维护金融秩序。


抢险救灾与次生灾害防御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驻文部队等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中石化文登公司、自来水公司、威海文登海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当组长不能到位时,副组长依次为组长接替人。

二、应急集合地点

集合地点在区应急管理局。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到震灾区指定位置集结。

三、车辆保障

各成员单位自行保障。

四、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行动细则

(一)预警预防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准备。

2.区人武部、驻文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抗震救灾的实际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指挥部部署,做好应急准备,协助撤离转移群众。

3.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排查、消除、控制次生灾害隐患: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重要建筑物、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进行检查、鉴定与加固,负责组织检查和维护区域内燃气、热力生产供应设施,将各种市政档案提供给有关部门,协助有关单位制订设施加固处理方案。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和整改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

(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电力保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协调相关重点企业,做好应急通信设备器材、成品油等的储备和调度,做好地震应急救灾准备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做好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及时上报并协调处置可能引起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7)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检查鉴定与加固。

(8)区海洋发展局、威海文登海事处负责排查、整治海上相关灾害隐患。

(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开展实时动态安全排查和整改。

(10)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及时上报天气变化情况。

(11)供电公司负责对重要输变配电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和整改。

(12)中石化文登公司负责对加油站罩棚、立柱、加油机及油罐等各部件进行抗震检查和加固。

(13)自来水公司负责对供水管道、净水设备、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鉴定和加固。

4.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各部门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

6.预警期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进行小结,并参加全组总结。

(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成员单位按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工作。

2.人武部、驻文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根据抗震救灾的实际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指挥部部署,迅速组织力量,抢救在地震中受伤、受困的人员。

3.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中石化文登公司、自来水公司、文登海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监控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燃气燃油泄漏、爆炸、环境污染、山体滑坡、重大建(构)筑物倒塌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场所,调集力量对遭受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具体组织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组织工作,及时提供急需的救灾物资;协调重点工业企业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督导重点工业企业抢修受损生产设施,尽快恢复生产。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7.区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气象预报和服务。

8.各单位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

9.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三)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医疗救护防疫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威海中心医院分管副院长

成    员: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下设小组划分

1.医疗急救一组

组长:中心医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中心医院医护人员20人

2.医疗急救二组

组长:整骨医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整骨医院医护人员20人

3.医疗急救三组

组长:人民医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中西医结合医院

4.防疫组

组长:区疾控中心分管防疫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区疾控中心、监督执法大队各10人,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后备救护队伍。

三、应急集合地点

集合地点在区卫生健康局,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到指定位置集结。

四、医疗器械、药品、病床、车辆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后的医疗器械和药品需求,由组长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拨意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时携带规定储备量的1/10,届时视情从各医院调用。中心医院、整骨医院、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预留50张应急床位,并根据情况随时增加。车辆由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供保障。

五、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行动细则

(一)预警预防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各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和必备物资准备,按要求开展工作。

2.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医疗救护各小组负责对避震转移群众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救助,防疫小组负责对饮用水源进行检测化验,设立可饮用、非饮用水源标志。

3.做好防病、防疫知识宣传。医疗救护各小组定时对群众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查体,防疫小组做好卫生防疫和现场消毒工作。

4.各小组组长及时向组长报告工作情况,视情通知后方各医院做好随时接治伤员和支援现场的准备。

5.预警期结束后,各小组及时汇总形成工作情况报告,上报组长。

(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立即通知各小组携带医疗器械、药品和必备物资到集合地点集结,赶赴震灾区。

2.到达震灾区后,迅速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指挥调度。在灾民集中安置场所附近设立临时医疗站,救治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各小组迅速抢救受伤的群众及现场工作人员,防疫小组迅速对震灾区饮用水源进行检测化验,设立可饮用、非饮用水源标志。

3.做好防病、防疫知识宣传。医疗救护各小组定时对灾民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查体,防疫小组采用定时消毒等措施进行卫生防疫,防止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组长及时收集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视情向区指挥部提出调配医疗器械、药品的意见建议,组织安排将伤病人员送往后方医院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5.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三)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区海洋发展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威海文登海事处、驻文部队负责人。

当组长不能到位时,副组长为组长接替人。

二、应急集合地点

集合地点在公安分局(地址:米山路甲59号,电话:8452538)。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到震灾区指定位置集结。

三、车辆保障

由各成员单位自行保障。

四、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行动细则

(一)预警预防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2.根据区指挥部部署,制定动员口径和应急措施。

3.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做好预警区重要目标警卫、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与管制等工作,优先保障群众转移、应急物资和食品运输等。

4.预警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震灾区,开展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工作。

2.到达震灾区后,迅速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指挥调度。

3.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组长详细报告震情、灾情(主要包括当地交通秩序、公路、港口、桥梁、铁路、机场及运输工具等损坏情况)和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措施。

4.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武警、边防、交警、特巡警等单位维护震灾区陆地和海上治安秩序、要害部门警卫,实施治安特别管制措施,保障社会安定;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实施交通特别管制,保障交通秩序。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区海洋与渔业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威海文登海事处等单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确保陆路、水路、空中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转移。

6.各成员单位在开展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员物资运输、加快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的同时,全力做好抢救伤病员的运输任务,及时将伤病员送往指定救护地点,落实好防范余震的各项措施。

7.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三)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区委统战部、团区委、红十字会,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文化和旅游局、银保监组、各保险机构负责人。

当组长不能到位时,副组长为组长接替人。

二、应急集合地点

集合地点在区应急管理局。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到震灾区指定位置集结。

三、车辆保障

由各成员单位自行保障。

四、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行动细则

(一)预警预防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2.转移疏散群众。各成员单位按要求赶赴预警区,协助指导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安置点,视情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组织群众转移疏散,设置救灾物资供应站,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筹备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织核实救灾仓库中帐篷、衣被、雨具和照明工具等物资储备情况,并根据实际需求,紧急征调和加紧生产应急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预警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震灾区,开展灾害评估和灾民安置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时与震灾区沟通灾害信息,统计受灾情况并上报区指挥部;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

3.组织有关部门及震灾区各镇办分析会商灾害形势,向区指挥部报告灾情及已采取的应急救灾救助措施,提出应急救灾救助的重点、受灾群众安置转移以及派遣应急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地震志愿者队伍的意见建议。

4.协助指导震灾区各镇办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点、救灾物资供应站,视情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保证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救助。

5.组织救灾工作小组赶赴震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6.督导相关部门、企业向震灾区提供急需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7.督导相关部门向震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下拨应急救灾物资。

8.根据震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应急救灾资金。

9.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统战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根据区指挥部部署,开展国际、国内援助呼吁工作,提出紧急救灾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及援款数额,每日对外公布灾情和救助需求详情,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账号。

1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调配、分发工作。

11.区委统战部、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处置震灾区港澳台侨胞和国(境)外机构人员的相关事宜。

12.各单位按职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区金融办协调各保险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理赔进度。

13.根据区指挥部部署,动员各类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保障工作。

14.灾情稳定后,各单位负责指导震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财产理赔和受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5.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三)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震灾区各镇办展开应急工作。

2.及时与震灾区各镇办沟通灾害信息,统计受灾情况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

3.组织有关部门及震灾区各镇办分析会商灾害形势,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救灾救助意见和建议。

4.协助指导震灾区各镇办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点、救灾物资供应站,保证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救助。

5.视情组织救灾工作小组赶赴震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6.视情向震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根据震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到震灾区。

8.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善后事宜。

9.根据区指挥部部署,动员各级各类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保障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指导震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财产理赔和受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1.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通信保障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副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区大数据中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

当组长不能到位时,副组长为组长接替人。

二、应急集合地点

集合地点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到震灾区指定位置集结。

三、车辆保障

由各成员单位自行保障。

四、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行动细则

(一)预警预防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导调度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通信运营企业调整充实抢修队伍,确保人员齐备,救援设备及物资充足。

3.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检修、维护通信设施、设备,确保通信畅通;购置、检查、储备备用通信设备、器材,确保性能完好;充实、储备、准备好抢修设备、工具,确保随时能投入应急抢修。

4.根据区指挥部部署,免费向受影响区域的在网用户发布预警手机短信。

5.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组长报告工作情况。

6.预警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二)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1.组长根据区指挥部命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通信运营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携带抢修设备、物资、专用器材、工具、备用通信器材等到集合地点集结,迅速赶赴震灾区。

2.到达震灾区后,立即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指挥调度。

3.根据区现场指挥部部署,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系统间的通信畅通;视情启用备用通信设施、设备,排查抢修毁坏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震灾区通信。

4.根据区指挥部部署,免费向受影响区域的在网用户发布震情手机短信。

5.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

(三)Ⅱ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

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应急行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文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2预警响应

3.3灾情险情报送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Ⅳ级响应

4.3III级响应

4.4响应终止

5.预案管理

5.1人力保障

6.责任与奖励

6.1奖励

6.2责任追究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威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区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文登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1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人武部、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文登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1.1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自然资源局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在灾害发生区域,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并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1.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区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预警响应

3.2.1镇街接到黄色和橙色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对预警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不间断巡查监测,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到村、到户、到人;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做好避险转移准备;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和险情处置。

3.2.2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区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3.2.3镇街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3.3灾情险情报送

3.3.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3.3.2报送流程

在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等应立即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及时向属地镇街报告,接到报告后属地镇街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相关信息。

4.1.2灾害发生后,属地镇街应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受灾群众,并同步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相关信息。

4.2Ⅳ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受灾群众超过10人的;

(2)经研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组织紧急会商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2.2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设综合组和人员转移安置组,指挥长由综合组组长兼任。综合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属地镇街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收集报送相关信息、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开展。人员转移安置组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镇街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公安分局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做好基本生活需求及卫生防疫保障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出现人员伤亡情况的;

(2)受灾群众超过30人的;

(3)经研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3.2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组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属地镇街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灾情,灾区灾民撤离转移公告,预警区和受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管制公告等;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及应急救灾中的先进事迹;鼓励、动员社会群众战胜灾害;及时平息灾害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属地镇街等单位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管理保障应急救灾所需的资金、物资、食品及生活所需商品。

抢险救灾与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区人武部、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抢险救灾,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与互救,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被毁坏的供电、供热、供排水、燃气、水库、塘坝、交通等设施、场所实施紧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基本生活;强化灾区饮用水源、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监测,控制污染源,防止灾害扩大;对因灾害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燃气燃油泄漏、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场所进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民撤离转移群众的医疗救护防疫工作,适时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挥、调度医疗机构快速救治伤病人员,提出转移救治伤员方案;及时监督检查灾区的饮用水、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

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分局领导任组长,区人武部、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陆地交通秩序,按规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措施;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快速运输及灾民及时转移。

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进行灾区损失统计与评估;指导灾区民众、灾民的紧急转移、撤离安置,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督导相关部门、企业向灾区提供急需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受损民房恢复重建;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理和灾区受损的理赔工作。

电力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做好应急救灾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电力基础设施。

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做好应急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备,必要时启用备用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灾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专家组:区指挥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为成员。主要职责:提供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4.4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5.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6.责任与奖励

6.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6.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灾害救助准备

3.2信息管理与发布

3.3预警响应

3.4应急响应

3.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6保障措施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4.2培训

4.3考核奖惩

5.附则

5.1预案修订

5.2预案解释

5.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区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领导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领导机构,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区融媒体中心、团区委、科协、红十字会、人武部、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统计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警大队、文登海事处、人民银行文登支行、银保监组、文登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消防救援大队、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把握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区委统战部:协调处理抗灾救灾过程中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相关事宜。

(3)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分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调辖区驻军单位按有关规定参与抢险救灾。

(4)团区委:做好青年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登记,组织志愿者队伍协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

(5)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科普宣传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应急补助专项预算内投资,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7)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相关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收集汇总校舍损毁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对灾区受损通讯设施的应急抢修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和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具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管理;督促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享受临时救助补助;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因灾死亡人员殡葬工作。

(10)区财政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11)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掌握地质灾害受灾情况;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要求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负责掌握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民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发布灾害警报信号。

(13)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农村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受灾群众转移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4)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以及应急供水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与农业承保机构的协调,做好勘查定损理赔工作。

(16)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掌握渔业受灾情况,指导开展相关补救与恢复工作。

(17)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

(18)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抢险救灾,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9)区卫生健康局: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指导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卫生防病防疫、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0)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救灾伤亡军人和工作人员的褒扬、抚恤工作。

(21)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办日常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速报、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并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

(2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采购自区内销售企业的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对本区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

(23)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城市防汛现场指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城市低洼地带、下沉式立交桥等易涝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市政道桥、路灯、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抢修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灾情统计调查上报工作。

(25)区融媒体中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教工作。

(26)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趁灾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27)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负责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8)区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29)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地火灾灭火救援工作;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30)区气象局:负责对各种气象灾害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1)文登海事处:为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的船舶进出港口提供服务;协助开展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32)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接收、调拨、管理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33)人民银行文登支行:指导各金融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救灾信贷服务工作。

(34)区银保监组: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勘查理赔工作。

(35)文登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全区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及灾后修复工作,保障运输畅通。

(36)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应急保障,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37)区自来水公司: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确保用水安全。

(38)联通公司文登分公司、移动公司文登分公司、电信公司文登分公司:做好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快速抢修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2.2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指导各镇街(含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金山综合服务中心,下同)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区减灾委按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区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区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1)技术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海事处等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海事处、驻文部队等部门、单位以及属地镇街组成,负责组织专(兼)职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转移和安置组。由属地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保证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属地镇街牵头,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属地镇街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供应,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和海洋水文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区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服务;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做好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区现场指挥部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区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审定的发布口径组织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10)涉外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商务局、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属地镇街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及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灾区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抢险、恢复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善后处理组。由属地镇街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区银保监组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灾害的善后处理和理赔工作。

2.5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总体评估;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灾害预防和救援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3.运行机制

3.1灾害救助准备

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应急救援指挥保障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各镇街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2信息管理与发布

3.2.1预警信息

区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利局发布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和地理信息以及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区海洋发展局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区减灾办通报。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属地镇街通报。

3.2.2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属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情况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厅。以上逐级上报到市应急管理局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属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在3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各镇街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3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3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预测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2)启动程序。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者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3.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3.4.1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

②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④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5万人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3)响应措施:区政府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参加的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②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减灾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根据区政府或区减灾委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⑤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分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⑥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利用人防设施设置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发放场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抢修工作。区水利局、自来水公司负责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行业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农村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⑦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及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⑧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⑨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减灾委组织属地镇街、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⑩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4.2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②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③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减灾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区级和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⑤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⑥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⑦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⑧灾情稳定后,属地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⑨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4.3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报告后,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减灾办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②区减灾办派出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救灾工作;

③区减灾办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⑥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⑧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4.4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②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④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⑤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区减灾委领导同意后,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3)响应措施。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②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③区减灾办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④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⑥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3.4.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3.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5.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上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3.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镇街或者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上级及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政策,发展改革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3.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2)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灾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3)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结合灾区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向上级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上级拨付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街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区域内的绩效评估结果后,派出工作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由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6保障措施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队伍、资金、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6.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1)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长效投入和自然增长机制,督促各镇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各镇街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镇街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当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6.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区、镇街、村居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镇街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区具备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被应急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3.6.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3.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医疗专家队伍和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3.6.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2)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持有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出具的证明(标识)的人员、车辆应予以免缴路桥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3)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3.6.6装备和设施保障

(1)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3)各镇街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通信等基本需要。

(4)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队伍战斗力。

3.6.7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2)建立专家队伍。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4)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3.6.8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3.6.9科技保障

(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3.6.10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2培训

区减灾办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镇街及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3考核奖惩

区减灾办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威海市文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5.附则

5.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责任落实。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5.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风险分析

1.5分类分级

1.6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工作组

3.监测

3.1监测

3.2处警

4.预警

4.1预警级别

4.2预警发布和解除

4.3预警行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应急联动

5.5安全防护

5.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5.7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8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事故调查

6.3总结与评估

6.4恢复重建

6.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供电、通信保障

7.3物资保障

7.4财力资金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治安保障

7.8人员防护

7.9公共设施保障

7.10科技支撑

7.11法制保障

7.12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8.3考核奖惩

9.附则

9.1预案修订

9.2预案解释

9.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意识,坚持应急准备与救援并重,强化依法治理,狠抓基础建设,规范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风险分析

截至2023年3月,威海市文登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经营企业共计154家,其中:生产、使用(许可)等重点监管企业7家,经营企业147家(加油站94家,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6家,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47家)。

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共有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3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3家。

1.5分类分级

1.5.1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又分易燃液体火灾、易燃固体火灾、自燃物品火灾、遇湿易燃物品火灾、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易燃液体火灾往往发展到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单纯的液体火灾一般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原因往往是中毒窒息。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又分爆炸品的爆炸,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的火灾爆炸,易燃液体的火灾爆炸,易燃气体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又分若干小类,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地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分为化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化学品灼伤比物理灼伤危害更大。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一旦失控,往往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1.5.2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Ⅳ级(一般)、Ш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Ⅳ级(一般)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Ш级(较大)包括: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Ⅱ级(重大)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区危化品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决定和部署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未列入领导机构成员的部门(单位)应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危化品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应急事项;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决定响应启动并赴现场协调指挥处置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指定。

主要职责:迅速确定事故类型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相关应对建议;根据本预案及事故现场情况,结合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指挥、协调属地镇街以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调动区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指挥各工作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发生各类次生灾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事故抢险结束,并经综合分析确认后,提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专家支持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公安文登分局、生态环境文登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属地镇街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监测检验队伍,快速测定事故的生产安全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生产安全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资料保障服务。

(2)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市场监管局和属地镇街以及各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救治,并适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或者危重病人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和属地镇街参加,负责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紧急疏散和转移安置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被紧急疏散和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5)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和属地镇街参加,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根据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做好人员疏散后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文登区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参加,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通信保障;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通信保障;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供电设备、通信保障。

(7)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牵头,区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参加,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应急指挥提供气象资料,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做好事故现场区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安全监测和设施安全处置及抢修工作,防止发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过高引发次生灾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提出检测数据、事故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安全数据,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及区现场指挥部;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超标立即报告区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及区现场指挥部。

(8)新闻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融媒体中心以及属地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涉文相关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9)调查评估组。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10)善后处置组。由区政府牵头,区总工会以及区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监测

3.1监测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因素分析、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数据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并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处警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4.预警

4.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Ш级、Ⅱ级和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级别(Ⅳ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经区指挥部研判,预计可能即将发生一般危化品事故。

(2)黄色预警级别(Ш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经区指挥部研判,预计可能即将发生较大危化品事故。

(3)橙色预警级别(Ⅱ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经区指挥部研判,预计可能即将发生重大危化品事故。

(4)红色预警级别(Ⅰ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经区指挥部研判,预计可能即将发生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

4.2预警发布和解除

(1)Ⅳ级(一般):各镇街发布和解除。

(2)Ⅲ级(较重):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指挥部或者授权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由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威海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3预警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或可能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镇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按程序分别向威海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威海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镇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属地镇街或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报告区指挥部。

5.3应急响应

5.3.1信息研判

接到有关企业、部门上报的事故情况后,由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5.3.2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Ш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督促事故发生地镇街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参与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研判事故等级,视情提出升级响应的建议。

其中,Ш级(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措施包括:

(1)接事故报告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Ш级应急响应,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调度有关情况,为区指挥部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2)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区交警大队、属地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措施包括:

(1)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督促事故发生地镇街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及时调度有关情况,为区指挥部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2)事故发生地镇街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区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如事态可能或已经失控或扩大升级,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等级研判结果,视情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建议。

(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事故发生地镇街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视情做好交通管制,开辟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尽快达到事故现场。

5.4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属地镇街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5.5安全防护

(1)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2)群众安全防护。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5.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属地镇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5.7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1)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2)应急监测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指挥部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4)属地镇街以及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6.2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3总结与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通报各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

6.4恢复重建

较大级别以上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一般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属地镇街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

6.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备、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威海市文登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1)内部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应急管理机构、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

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故发生属地镇街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在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后,现场救援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要求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联系上级专业救援队伍或驻军予以支持。

7.2供电、通信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协调供电公司,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供电保障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畅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7.3物资保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储备为主。各镇街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2)在应急救援中,因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区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7.4财力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区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对事故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我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由区卫生健康局协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药品及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7.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运输保障预案,及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7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及属地镇街负责事故处置和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8人员防护

各镇街要制定并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落实责任制,依托公共设施疏散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疏散和转移。各应急成员部门要为应急处置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公共设施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等要按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发生地区域、居民、重要用户和应急处置救援机构的基本公共设施保障工作,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污染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7.10科技支撑

各成员部门要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并依托应急指挥平台,加强环境应急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逐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11法制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7.12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期间,区气象局要加强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和信息服务;区水利局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监测和预报信息服务;区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提供海洋水质监测、预报信息服务。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

8.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1)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
领导解读
文件PDF版与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