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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2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后经邮政系统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4月20日签收,但截至8月30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结果的告知。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辩称: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4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在登记地址发现其经营场所。4月24日,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被投诉举报人承认涉案化妆品为其网店所售,并提供了该产品进货查验相关资料。被投诉举报人称其并未收到相关召回通知,不知该产品已取消备案,因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主观没有过错,且被举报人为初次违法,产品销量及货值金额少,已经立即停止经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4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明确告知了救济途径和期限。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该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投诉举报函》复印件一份;2.涉案产品、订单详情截图及快递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共5张);3.药监综妆〔2021〕100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4.单号为XA28197504545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管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投诉举报函》复印件一份;4.涉案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复印件一份(共4张);5.药监综妆〔2021〕100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6.淘宝平台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共2张);7.单号为XA28197504545的中国邮政信件封面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各一份;8.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9.文登区某食品经销铺营业执照(副本)照片复印件一份;10.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1.拼多多平台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共1张);12.某(广东)家化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13.某(广东)家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备案网页详情打印件一份;14.广东省某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15.淘宝平台涉案产品下架截图打印件一份;16.《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7.投诉举报受理短信通知截图打印件一份;18.威文市监综责改字〔2022〕3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9.《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20.市场监管〔2022〕第300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1.《关于对文登区某食品经销铺投诉举报的回复》复印件一份;22.单号为1106569682966邮政快递外包装、物流信息图片打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淘宝平台店铺(某女装专注精品)以 21.95元的价格购买真怡美虫草控油隔离BB霜1件。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举报该化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查处并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于4月20日签收。4月21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4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4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拼多多平台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某(广东)家化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平台截图和检验报告等材料。当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将涉案产品予以下架。4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4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市场监管〔2022〕第300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文登区某食品经销铺投诉举报的回复》,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厂家资质材料、产品检验报告、进货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投诉举报人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添加苯乙基间苯二酚的普通化妆品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销量及货值金额少,情节轻微,且已立即停止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关于对文登区某食品经销铺投诉举报的回复》,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文登区某食品经销铺投诉举报的回复》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文登区某食品经销铺投诉举报的回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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