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同】法盾护商·益企同行|以案释法,文登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下)
发布日期:2023-05-01 17: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字号:[ ]

4月26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召开劳动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随后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发布了4个劳动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厘清劳动关系双方法律责任,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案例涉及缴纳社会保险、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几方面的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用工、劳动者合法合理维权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下)!


案例三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
工作岗位应否予以支持以及
年终奖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
王某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0日,王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生产科岗位。北京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依据王某某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日常表现,需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王某某临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王某某应从大局出发,无条件接受,且不视为北京某公司违约。北京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关于员工考勤休假制度规定,旷工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公司有权对旷工员工予以开除。北京某公司组织了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公司员工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的内容进行了培训。2021年8月16日北京某公司与王某某约谈,安排王某某借调至公司安全运营部,并要求次日报到。王某某不同意调岗。后公司多次向王某某发送到岗通知书,要求王某某办理调岗手续,并表示借调期间薪资待遇按照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标准予以发放。借调期间可在工作之余开展市场开发和增值业务产品销售,市场提成和增值业务提成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并多次在通知中强调了按照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及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但王某某一直未到岗报到,也未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后北京某公司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大意为2021年8月25日至今,王某某累计旷工27天,根据连续旷工超过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北京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2021年10月21日北京某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另查,王某某2020财年年终绩效奖金5892.29元,北京某公司未支付王某某。根据北京某司提交的2022年1月21日其集团公司2020财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指引记载,其集团公司通知北京某公司奖金发放原则包括“全体员工均按照2020财年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奖金,2020.4-2021.3未全年在岗员工、试用期新员工、实习员工、小时工、辞退员工及2020.4.1前已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奖金。”北京某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的奖金发放原则,王某某作为2021年被辞退员工,公司不发放其2021财年年终绩效奖金。王某某以北京某公司单方面调整其岗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依法判令北京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237.92元,支付2020年、2021年1月至10月的奖金共计10520.2元。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职工的权利,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后,用人单位即有权利依法、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依据王某某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日常表现,需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如存在北京某公司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王某某临时从事其他岗位的情况,王某某应从大局出发,无条件接受。2021年北京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新增安全员岗位。北京某公司临时调整王某某工作岗位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某应服从公司管理安排。后北京某公司先后多次向王某某作出到岗通知书、旷工通知书。王某某既不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又未到新岗位报到,存在连续旷工三天、累计旷工超过十天的情况。王某某工作期间,北京某公司已就公司管理规定对其组织了培训学习,且调岗事宜处理过程中在北京某公司多次告知王某某其未到岗的行为构成旷工,公司有权对其开除的情况下,王某某仍采取不到岗的消极方式予以对待。王某某严重违反北京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北京某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王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关于王某某主张的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的奖金。北京某公司认可根据其集团公司2022年1月21日下发的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指引,未支付王某某2020财年中基层年终绩效奖金5892.29元,王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予以支付,本院判决予以支持。但王某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2021年10月被公司辞退,王某某对于其主张的北京某公司应向其发放2021财年中基层绩效奖金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情况与北京某公司的集团公司2022年1月21日下发的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指引规定的奖金发放条件不符,故对王某某主张的2021年中基层年终奖金,本院判决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三)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四)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五)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所谓年终奖,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作出的贡献而发放的奖励性报酬,属于对劳动者全年劳动付出的超额劳动报酬。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一般应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是否对年终奖具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予以确定。如果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应作为处理年终奖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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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

请求确认与发包人、承包人

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刘某某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1年某山庄外墙保温改造工程第三标段项目。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领域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由威海某劳务公司从事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庄外墙改造工程第三标段的落水管安装拆卸、外墙保温、干挂网等与保温工程相关的工序。20211111日威海某劳务公司向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发票。20211112日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威海某劳务公司直接向刘某某等人发放了的外墙保暖工作的报酬,并在银行转账时对上述代发报酬的事实予以备注。刘某某陈述,其202110月份到某山庄从事外墙保暖工作,报酬是与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张某协商后确定。为刘某某每施工一平方米外墙保暖工程,张某支付刘某某等人28元。施工完一栋楼后刘某某等人先测量自己个人施工的面积,再由张某安排人员测量核对后予以结算报酬。刘某某等人工作期间不受考勤制度约束,但在施工现场由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安排工作。后刘某某在工地提供劳务时受伤,伤后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张某全部支付。刘某某为确认与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出仲裁申请,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某某的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系双方合意的结果。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因此,认定刘某某与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要应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相应意思表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就建立劳动关系具体事宜进行过商议、沟通。也即无证据证明就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合意。刘某某关于其到山庄进行外墙保暖工程施工的报酬系与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张某协商确定,并由张核对发放的陈述,也能够印证上述事实。其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而本案中,刘某某在案涉项目工地务工系事实,但刘某某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张某直接招用,由张管理。刘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对于刘某某要求确认其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依法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工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以及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由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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