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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一致化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职称人员退休后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制度,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制度双轨运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20世纪90年代,全面推进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它解决了几个重大问题:一是养老保险的社会分散问题。不是由一个一个企业在承担,是由全社会的基金分担养老金,重点解决了企业破产后职工谁来管的问题;二是建立了和个人缴费相关联的待遇确定机制,更富有激励性,这个制度运行至今越发成熟。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一样,客观地讲,它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部分。它的改革重点放在实行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再后来是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转企类。它本身待遇确定划档比较粗,主要参照两个因素:一是以退休前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同退休时职务职称挂钩);二是按工作年限分档,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如果在同一个时间段内,21年和29年、31年和34年待遇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差别,特别是存在临近退休之前提升一个职务就直接把工资涨上去等系列问题,从根本上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贡献,这种机制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 针对上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也做出相应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2014年10月),基本制度模式和基本规则和企业统一、一致,这样就实现了规则公平、制度公平。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一样,影响职工待遇的高低同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同时,自202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也发生变化,由原同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的挂钩调整,转变为同企业退休人员一致,按照工作年限长短对应调整,这就直接表明了两种制度走向统一的必然趋势。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其退休人员的待遇计算方法已经同企业趋于一致,影响职工退休待遇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在职时缴费基数的高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认为缴费高影响企业收益。部分职工个人也觉得,社保缴费多了,影响当期工资收入,所以千方百计地规避缴费或者降低缴费基数,这实际上是对自己长期和未来利益的严重损害。这也就意味着,无论企业职工如何优秀,贡献如何之大,所在企业即便按照对应工程技术职称兑现了在职工资待遇,但是未按照实际工资如实申报参保缴费,会直接拉低职工未来的退休待遇。如果按照实际工资且工资体现了职称价值如实申报缴费,不会出现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退休后待遇明显差异。同时,国家鼓励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等。目前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扩大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积极举措。 对您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映,以便上级在制定政策时予以考虑。 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631-845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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