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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盛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天福派出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28号。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在有500人的“某家人”微信群中对申请人无理谩骂,口吐污秽,恶言相胁,对申请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也对申请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在申请人报警后,第三人前后多次承诺到被申请人处或与申请人私下调解解决该问题,但从未付诸行动,浪费了申请人的时间,也体现其对此毫无悔意,态度恶劣。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变更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2022年11月28日11时许,第三人在名为“某物业某家人群”的500人微信群中因琐事公然侮辱申请人。12月2日,经负责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2022年12月1日15时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案称其在小区微信群里被人公然辱骂。经询问,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8日中午11时许,其在“某物业某家人群”微信群讨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宜时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后第三人在群里发语音辱骂申请人。经查,“某物业某家人群”微信群有500人,群成员都是某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查处。次日15时许,第三人主动到被申请人处投案。经询问,第三人供述了事情经过,其供述内容与申请人报案所称相符。第三人对其在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表示认错认罚。 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因琐事在微信群内公然辱骂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成立。因第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盛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3.王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某物业某家人群(500)”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一份;7.王某电子档案复印件一份;8.《到案情况说明(自首)》复印件一份;9.威公文(天福)受案字〔2022〕10720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0.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1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12.威公文(天福)审字〔2022〕10040号《行政处理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3.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 第三人经通知未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称其在名为“某物业某家人群”的500人微信群中被人使用语音消息辱骂,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进行受案处理并对申请人作出询问笔录。12月2日,第三人主动投案,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询问以及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日,经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请人、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第三人询问笔录、“某物业某家人群”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第三人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被申请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调查取证,经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行政处罚前告知、负责人审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快行罚决字〔2022〕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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