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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企业提供全周期诉讼服务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环节、最高的效率、最优的流程全周期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运用系统思维与方法,从企业需求侧助力涉诉风险防范,从司法供给侧优化司法程序,构建全周期诉讼服务机制,持续提升企业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诉前期:防于未然、止于未诉 2. 制定风险防范清单。制定涵盖企业设立、经营到退出市场全生命周期的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清单,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设立登记、办理社保、交纳税款等场所发放,同步在全市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切实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3. 定期走访企业。以冲击新目标行动“双百”企业为重点, 每年定期上门走访,了解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司法案例,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普法服务。 4. 定期调研涉企纠纷。针对不同时期涉企纠纷不同特点,每年开展不同专题的涉企纠纷调研活动,深入分析涉企纠纷形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助力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5. 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大住建、金融、劳动等重点领域行业调解组织对接、指导力度,每年与市工商联联合召开服务企业发展座谈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行业内自治组织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三、立案期:集约办理、一次办好 6. 制定立案指引清单。制定涉企纠纷立案清单和立案指引,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键秒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让企业最多“跑一次”。 7. 建立绿色通道。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 8. 一网自主办理。引导企业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网办理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阅卷等诉讼事项,努力让企业“一次不用跑”。 9. 精准适用“减免缓”。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准许。 10. 充分采集信息。立案部门在涉企案件立案时应当充分采集当事人下列信息:(1) 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 (3) 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同时采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上述信息; (4) 标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及特殊案件类型; (5) 保全信息; (6) 确认案款接收账户; (7) 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11. 引导办理保全措施。充分告知企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办理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积极引导企业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12. 全程跟踪督办。立案阶段自动标识涉企案件,依托自主研发涉企案件服务管理平台,借助智能化节点管控和流程监管系统,对涉企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四、审判期:提速增效、定分止争 13. 制定诉讼指引清单。制定涉企案件诉讼指引清单,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所涉纠纷应当提交的证据和不提交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14. 纠纷快速审理。严格执行《涉企纠纷快速办理机制》,对涉企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符合支付令适用法定情形的,一律适用督促程序。 15. 关联案件合并审理。一方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涉企案件,或当事人之间存在数个不同诉讼标的的涉企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原则上由同一法官合并审理。 16. 实行“一案一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转等情况, 为企业量身定制解纷方案,积极促成和解,努力减少诉讼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17. 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严格限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18. 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大型企业和 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19. 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及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展融资渠道。 20. 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21. 充分行使释明权。审理以下涉企案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有关事实,并充分行使释明权: (1) 审理确权案件时,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需要确认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2) 审理涉及交付特定标的物案件时,应当查明标的物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品牌、数量、型号等特征。特定物已经灭失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3) 审理涉及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案件时,应当审查原状能否恢复、妨碍能否排除等可执行性。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4) 审理以行为履行为内容的案件时,应向当事人释明可以选择变更诉讼请求为替代性金钱给付或者增加不履行时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22. 强化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审判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若干规定》第 13 条的规定,具有可执行性。 23. 方便当事人履行。审判部门可以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接受金钱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收款账户或法院收款账户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付款时标注付款人及具体案件信息。 24. 审慎发回重审。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法定适用标准, 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中院能够查清事实的,直接查清事实并作出裁判。发回重审案件一律由院长审批。 25. 建立判后答疑机制。涉企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要主动跟进辩法析理,重点对败诉和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地答疑,尽最大可能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26. 及时提醒督促履行。承办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要通过公务外呼平台做好当事人的督促履行工作,通过风险告知、拒不履行法律后果告知、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多种方式促进自动履行,提高涉企纠纷自动履行率,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五、执行期:及时兑现、善意执行 27. 制定执行指引清单。制定涉企案件执行指引清单,列明执行阶段企业应当准备的材料、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有关配合义务。 28. 一键执行立案。简化执行立案所需材料,申请执行无须提供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实现执行立案一键触发。 29. 加大执行力度。将拖欠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集中执行行动重点内容,综合运用各种执行强制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维护企业胜诉权益。 30. 简单案件快速执结。执行部门应成立执前和解中心和快执团队,采用“执前和解+快执”模式,实现涉企矛盾纠纷提前化解,部分简易涉企案件快执快结。 31. 积极促成和解。在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 32. 强化执行“三统一”管理。中院执行部门统一指挥、协调执行本辖区涉企关联案件、同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超期未结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关联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可以指定最有利于执行的一家法院统一执行。 33. 灵活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对基本户、流动资产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慎重保全,对诚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执行时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优先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谨慎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保护中小企业正常经营权益。 34. 探索实行“缓冲期”制度。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 对于受疫情或经济下行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设置一定的缓冲期,缓冲期内暂缓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法院工作人员监管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缓冲期后再启动执行程序。 35. 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对以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穷尽法定执行措施外,还应当采取向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定期通报、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执行完毕。 36. 动态监测终本案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企案件,应当严格终本条件和审签程序。建立终本案件台账,指定专人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形成工作记录。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 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37. 及时发放案款。涉企案件执行案款全部纳入“一案一账户”管理,执行部门应建立执行案款管理台账,制定专人负责案款管理、发放工作,定期与财务部门、执行团队对账,督促案件及时发放、上缴国库。 38. 精准适用“失信”“限高”措施。严格区分失信和丧失履行能力,对于中小微企业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纳入失信名单。 六、诉后期:跟进服务、跟踪问效 39. 持续督促履行。对于达成债务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执行部门要持续关注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情况,在每一个还款期届满前,及时督促提醒被执行人按期履行。 40. 及时修复信用。健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自我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被执行人具备相应条件的,执行部门要及时、主动帮助企业和经营者修复信用。 41. 加强跟踪回访。案件执结后,承办法官要通过公务外呼平台与企业联系,了解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已执结涉企案件,了解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听取涉诉企业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改进法院工作,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附件: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清单 2. 涉企案件立案指引清单 3. 涉企案件审判指引清单 4. 涉企案件执行指引清单
附件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清单
一、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风险 1. 企业经营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现代企业经营形态大体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在运行模式、责任方式、责任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投资人对企业形式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清楚而盲目设立的情况,导致投资者因经营形态选择不善,产生超过预期所承担责任的风险。 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应当结合其经营特点、目的及法律的不同要求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组织经营形态,选择适合自己出资目的、经营预期、管理能力的企业形式。在选择经营形态时,应重点考虑投资者责任,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以及企业赋税等方面的问题。 2. 企业设立时投资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投资人在企业设立时,未对各投资者彼此间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由此引发纠纷。 建议:投资人应当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企业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投资人可依据设立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3. 股权架构设置不合理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风险 风险点:股权结构设计不当导致股权结构集中或股权平均分散时,均容易出现公司僵局。股权结构集中(如大股东拥有公司绝对多数股份)易导致公司决策失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大股东的行为无人约束等风险。股权平均分散(如各股东平均持有股权)会导致股东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积极性不高,公司由经理层掌控,股东缺乏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股东会难以形成有效决策的风险。 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应根据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股东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及股东之间的信任度等就公司的股权架构确定合理、可行的方案,确保既能实现有效决策,又避免一股独大无法制衡。也可充分利用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条款,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以便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能够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4.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风险 风险点:当公司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公司资本运营不规范、交易证据与实际交易活动不符等情形时,容易引发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现实中经常出现以个人账户支付公司经营款、以个人名义助企业融资、以个人财产为企业进行抵押贷款等。如产生混同,将会导致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引发风险。 建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与隔离,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确保资金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有完备的财务记录且程序合法、合理,还应当及时向企业归还经手资金。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厘清合同主体,避免使用股东名义履行公司所签订合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财务报表,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流转资金。 5. 公司股东不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当股东出现未按法定程序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等情形时,股东即会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受到公司、公司债权人、受让股东向其追索的法律风险。 建议: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形式、手续履行出资义务,应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在公司法定账户内, 形成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并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建议妥善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尽可能要对出资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实物价值,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付实缴出资,否则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导致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他人股权时,必须注意出让股东是否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出资未全部到位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应明确实缴出资的责任承担主体,避免产生纠纷。 6.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股权代持具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主体的分离性和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现实交易中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利益,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等风险点。 建议: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效率,应尽量避免隐名出资的情况,如果非要采取由他人代持股的方式,要谨慎选择代持主体,书面确定代持股关系,合理安排协议条款,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以便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保留好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确保股权代持的真实性。 7. 股权转让未履行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风险点: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其他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产生股权转让效力瑕疵的风险。 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前,应采用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意见,或者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一般情况下,通知内容应包括拟转让股权份额、价格、股权受让人磋商对象。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进行确认,以避免后续出现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妨碍股权流转的风险。股权转让后,公 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8.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的风险 风险点:公司减资时未按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时,股东将承担公司减资不当的连带责任。 建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减资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已知债权人要书面通知,对于未知债权人要公告通知。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 9. 公司对外担保不规范的风险 风险点:在公司对外担保不规范致使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可能将承担监督不当的过错责任。 建议:由于公司对外担保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债务风险,建议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偿债能力在公司章程中对担保限额进行固定,并完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流程、检查、监督等内控机制, 以约束企业法人、高管的对外担保行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要经股东会决议,并建立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外担保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过错追究制度,同时建议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保护公司追偿权。 二、企业签订及履行合同中的风险 10.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若仅口头订立合同,发生纠纷时将难以举证当时如何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或者如何变更合同条款,可能导致败诉。 建议: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内容详尽完备并妥善保存;变更合同条款时签订补充协议。注意保存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交付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11. 合同相对方未加盖公司公章的风险 风险点:实践中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代为签订合同的情况,若未加盖公司公章,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合同签字人员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则无法将该公司认定为合同主体。 建议:若合同相当对方为公司,则要求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由签字人员出具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可以证明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材料。 12. 多页合同未加盖骑缝章的风险 风险点:签署多页合同的情况下,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可能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导致无法辨别真实的合同内容。 建议: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可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对方发送合同电子版予以备份。 13. 相关业务人员离职未告知合同相对方的风险 风险点:相关业务人员离职后,如果仍以原公司名义签订或变更合同,则合同相对方难以察觉,可能侵害原公司相关权益。 建议:完善公司公章保管、离职人员授权材料回收的交接制度,并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业务人员变动情况。 14. 未明确“定金”字样的风险 风险点:需要合同相对方支付定金,但合同中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建议:注明“定金”字样,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 15. 订立担保合同时未尽审查注意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审查其是否有权提供担保,否则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建议:审查提供担保的公司是否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有相关授权。 16. 未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风险 风险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而擅自中止履行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可能构成违约。 建议: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7. 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风险 风险点:对方违约时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不能予以保护。 建议: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保留相关票据。 18.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的风险 风险点:如合同已明确约定货物验收时间、验收步骤,但未按照约定进行验收,之后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利。 建议: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19.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 建议:与合同相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并就变更后的合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20. 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合理损失的风险 风险点:未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合理损失的,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缺乏根据。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合理损失。 21. 未约定合同相对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未约定相对方提供连带保证的,则按一般保证处理。 建议: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 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风险点:如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签订合同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后,消极处理,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则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履行。 建议:若发现重大误解,则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天内行使撤销权,其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3. 对方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风险点: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则抵押权未设立,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建议:签订抵押合同后,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若对方拖延办理或拒绝协助办理的,则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24. 对方提供质押担保但未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的风险 风险点:仅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则质押权未设立,可能影响质押权的实现。 建议:签订质押合同时,与对方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25. 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风险点: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交易伙伴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若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将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建议:保守商业秘密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于了解到的相关信息不要泄露或擅自使用。若不慎泄露则应及时告知对方,协商补救措施。 26. 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若发生合同解除事由后未及时行使,则该权利消灭,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建议:发生解除合同事由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未约定,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7. 对方通知解除合同未及时提出异议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 或对方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时解除,若不及时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解除。 建议:对对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8. 未及时主张权利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相对方存在拖欠货款现象,若未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建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曾主张过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催收。相关信件应明确载有催收欠款的内容。 三、企业涉外贸易交往中的风险 29. 贸易相对方不合法或不真实的风险 风险点:涉外贸易交往中因未认真审查签约主体,导致发生纠纷时因对合同相对方的信息一无所知,无法提供相对方主体存在的证明材料,面临无法找到适格责任主体的风险。 建议:在建立贸易关系时,应认真审查签约人是否有合法授权,授权是否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应审查签约主体是否存续, 要求签约人提供签约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凭证。 30. 合同签署的风险 风险点:涉外贸易交往中很多时候不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订单或往来邮件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建议: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是以订单或邮件的方式达 成的交易,应对产品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包括结算货币)、交货和付款时间、货物检验等合同主要条款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明确权利义务。 31. 收汇(货款)的风险 风险点:信用证结算贸易中,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如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存在货物出口后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 建议:在收到信用证草稿时,注意检查信用证的有效期、出货日期是否在能安排的范围内;审核是否存在拼写错误、前后矛盾、语义不清、指示不明等不规范或无法操作的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应及时要求客户修改,不能完全相信客户口头或书面的承诺或担保。对于大宗或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而言,应灵活运用如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等收汇安全保障制度。 32. 会议纪要、备忘录签署的风险 风险点:实践中,外国主体在谈判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习惯签署备忘录,因备忘录的性质不明确可能引发权利义务受损的风险。 建议:谨慎签署备忘录,审查备忘录的内容能否体现出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应在备忘录中明确是否具备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效力,可以在备忘录中约定如变更合同内容,需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33. 法律适用的风险 风险点:发生纠纷适用外国法律,产生对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建议: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 34. 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用工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建议:企业应当树立用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的观念,最迟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企业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还可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 35. 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足工资,并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对价和报酬,是劳动者生存与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否则,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36. 不向劳动者足额、及时支付加班工资的风险 风险点:我国立法虽不禁止加班,但企业依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法律虽要求劳动者对存在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 但企业应对于已经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若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形,企业与劳动者均应保存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同时企业要在工资表中体现出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避免因加班事实或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37. 不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未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另行支付两倍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建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38.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若因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工伤等相关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其应享受的待遇;若企业为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让劳动者出具放弃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权利的承诺,该承诺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建议:企业应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出具的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声明不具有免责效力。企业亦不应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到工资中支付给劳动者。投保工伤险后,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职工出具的自愿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因素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39.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企业应慎用劳动关系解除权,若劳动者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自身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除此之外,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40. 对劳动者处以罚款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实际构成克扣工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职工进行约束,但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41. 滥用用工自主权的风险 风险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用工自主权不得滥用。企业利用其管理方、支配方的优势地位, 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不合理的调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体现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原则,并遵循以下六个要素:(1)基于企业经营所必需;(2)不得违反劳动合同;(3)对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变更;(4)调整后的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可以胜任;(5)调整后工作地点过远,用人单位应予以必要协助;(6)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2. 规章制度未合理公示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建议: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通过。企业应通过书面形式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告知、送达。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公示、送达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43. 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风险 风险点: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能因此而不予发放工资。 建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期间,企业可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约定新的工资标准,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劳动者根据企业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工资。 44. 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劳动者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不能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请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分别顺延至上述期间结束后。若劳动者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却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或隔离治疗的,企业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 45. 企业在设立研发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设立过程中,选择确定名称、字号时往往容易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导致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 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尽量使用显著性强的任意性标识,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不应有“傍名牌”的心理,避免落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承担不利后果。 46.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点:一是采购没有经过知识产权评估的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等再生产;二是生产、印制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商品及资料;三是在项目研发中重复研发、研发成果无法使用。 建议: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对供应商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价分析,通过合同方式来约束供应商,在合同中明确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情况,同时要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并尽量要求供应商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在印制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时,应注明印刷发行日期、印刷单位等可以作为不侵权证据的信息。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应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导航检索和分析研判,同时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 47. 企业在销售宣传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点:一是销售无正规进货渠道、无发票单据的品牌商品; 二是在营销宣传中使用、转发无授权的文章、图片、表情包,抄袭广告用语及文案,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建议:企业在销售他人生产的产品的过程中,应保证销售产品来源及本身的合法性,尽量通过正规渠道,从正规企业中进购, 同时要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据。企业在宣传过程中, 在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应使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图片、照片,尽量避免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未付费的图片,同时应在与广告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 48. 企业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时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作为被特许经营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时,忽略对特许经营人的合法特许资格、特许经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特许经营人宣传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权益受损。 建议: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时应树立审慎诚信的理念,优先考察特许人的特许资格、所授特许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及合法性、特许人财务状况、宣传资料真实性,重点针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及展期、首期特许费及其他费用、经营场所、培训、地域禁止竞争条款、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权及后果等进行详细审查。 49.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风险 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客户与订单信息保密、与他人合作研发及委托他人加工等领域,企业未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确保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导致商业秘密被员工或他人窃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建议:企业对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可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条款的约定应避免使用表述笼统、缺乏明确保护内容和范围的约定。除此之外,必要时可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六、企业注销清算方面风险 50. 未及时清算或未履行相关程序等导致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可能会因各种原因终止营业,终止营业后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即便启动了清算程序,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上述人员亦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1.在企业终止营业后,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部分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 清算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完整性,并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通过规定的报纸发布清算公告;3.在偿还公司债务后企业财产仍有剩余的,方可向股东分配公司财产,未依法清偿企业债务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公司财产;4.完成上述清算程序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附件 2 涉企案件立案指引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充分、及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制定以下立案指引清单: 一、立案方式 (一)网上立案 涉企案件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24 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手机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等线上诉讼服务渠道,提交民事、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等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案件的线上立案申请。 民事及行政一审、二审案件涉企案件当事人需提供起(上) 诉状、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涉外案件当事人所提交书面材料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二审案件网上立案申请及电子材料,由二审法院直接受理或由一审法院代收。再审案件除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外,涉企案件当事人还需提供原审裁判文书及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财产保全案件除提交保全申请书、身份证明、担保材料及其他保全相关材料外,涉企案件当事人还需提供财产线索,否则需自行承担“执行难”或“执行不能”风险。 (二)现场立案 现场立案涉企案件当事人需准备材料与网上立案所需材料一致,法院核对立案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指导或协助涉企案件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 二、身份材料清单 (一)身份证明应包括以下材料 1. 原告是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企业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原告是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正反面)。 2. 被告是企业的,原告要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3. 原告是外国企业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文件需经公证、认证;原告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代表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应当提交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需经公证、认证。 (二)诉讼代理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委托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 2. 委托企业职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系本企业职工的证明材料); 3. 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认证。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涉企案件当事人应按提示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立案相关信息,确认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接收人信息,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三、立案登记 (一)登记审核期限 立案庭原则上一日内完成网上立案申请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日办理,最长不超过三日;对立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涉企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诉前调解流程 对于符合诉前调解条件且涉企案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及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委派给相关调解组织,调解组织于收到案件当日指派调解员处理,调解员在收到委派调解材料后 3 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涉企案件当事人参与调解。 诉前调解期限为 15 日,最长不超过 30 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在诉前调期限届满或调解过程中涉企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调解员在当日内办理调解终结手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退回委派法院,并告知法院。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 2 日内登记立案。 (三)诉讼费缴纳 涉企案件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 7 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选择网上缴费模块扫码交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进行缴费,也可通过缴费码在银行柜台缴费。缴费成功后,12368 服务平台向涉企案件当事人发送网址和校验码,涉企案件当事人可根据提示自行打印电子票据。 四、涉企案件诉讼费减免缓 涉企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费减免缓,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诉讼费收取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依照《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一方当事人涉及破产程序的,应当在立案时一并提交破产相关材料。
附件 3 涉企案件诉讼指引清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引导企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指引清单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1. 涉企案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2. 涉企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涉企案件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 涉企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 涉企案件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可以提供有利于执行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6. 涉企案件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更不能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如发现以上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至三项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 涉企案件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备阶段 8. 原告应充分、清晰地表明诉讼请求并注意诉请事项是否合法及具有可执行性,全面梳理和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完整、规范举证。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9.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10. 企业应在开庭前递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与企业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职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当事人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11.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12. 诉讼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13. 涉企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依法视为送达。 14. 涉企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推送等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及时点击查看,以免贻误诉讼。 15. 涉企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传票通知的时间携带诉讼材料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三、审理阶段 16. 涉企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 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7. 提交证据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法院认可的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准许后方可延期举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不予采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采纳该证据但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18. 涉企案件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涉企案件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19. 涉企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鉴定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涉企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逾期视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建议采用书面方式,异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说明理由,附相关证据。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书面答复作相应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后,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附件四 涉企案件执行指引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充分、及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涉企执行案件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二)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体行为,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四)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 (五)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企业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准备如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执行的事项、金额、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理由,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保全情况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的,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文书原件、送达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对方当事人的可一并提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三)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需提交保全财产裁定及保全财产清单; (五)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七)申请执行的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八)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当事人或代理人递交诉讼材料的方式 (一)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材料提交; (二)通过“山东微法院”小程序提交; (三)到法院立案窗口提交; 四、涉企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对企业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立案部门应启用绿色通道进行审核,并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对立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将材料退回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执行部门在收到立案移送后应启用绿色通道,在 3 日内发起网络查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1 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需要评估、拍卖的应及时启动相关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并符合发放条件后,应在 15 日内完成核算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三)执行部门与申请执行企业建立双向信息反馈机制。案件承办人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企业推送案件重要节点信息;申请执行企业可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或者拨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电话(0631—5289786)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五、执行案件收费 执行费不需申请执行人预交,待执行结案时由被执行人交纳,或根据执行到位金额从执行款中按比例收取。 六、执行风险告知 (一)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2 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的, 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除财产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还面临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被罚款、拘留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于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人民法院可向被执行企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执行信息进行屏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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