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农村幸福餐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30 16: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稳步提升农村幸福餐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22〕10号)《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社区食堂建设指导意见><威海市文登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威文政办字〔2020〕1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村幸福餐桌。

【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幸福餐桌,是指在农村开办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由具备资质的供餐单位集中配餐,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安全、优质、价廉、卫生、便利餐饮服务的场所。

【服务模式】

第四条  农村幸福餐桌应突出公益属性,兼顾微利,可采取以下两种服务模式:

(一)具备独立厨房,提供餐食制作、集中就餐、送餐服务;

(二)依托供餐单位供餐,提供集中就餐、送餐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建立区农村幸福餐桌跨部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其中,民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做好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的统筹规划,并做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资金管理等工作。区委宣传部、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宣传和志愿队伍管理工作。妇联负责将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工作人员纳入“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系列培训范围。发改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用水、用电、用暖、用气价格政策宣传贯彻。信用中心负责辖区内幸福餐桌志愿队伍信用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配合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额定就餐人数小于100人的农村幸福餐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资金保障工作。住建局负责督导相关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用气的检查指导工作,指导镇街做好辖区内幸福餐桌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制定老年健康食谱指南。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额定就餐人数大于100人(含)的农村幸福餐桌消防安全指导等工作。

【区、镇(街道)、村职责】

第六条  农村幸福餐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区级建立健全农村幸福餐桌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制定农村幸福餐桌场地提供、监管平台配备、就餐优惠补贴等政策,分析解决难点问题。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餐桌日常监管、安全运行、资金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幸福餐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基本标准】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综合考虑区域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农村幸福餐桌。

第八条  农村幸福餐桌可依托农村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农村幸福餐桌选址应在平坦区域,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房屋结构安全要求,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

第九条  全区农村幸福餐桌要统一门头、名称、标识、编号。

【农村幸福餐桌就餐场所设置标准】

第十条  农村幸福餐桌就餐场所设置标准:

(一)就餐场地和餐位设置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采光良好,环境整洁;

(二)配备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餐食保温、外送、用餐、留样、消毒设备以及洗手、干手、灭蝇、防蝇设备;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四)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安全,做好地面防滑、防碰撞等安全预防措施,配备无障碍设施;

(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开放时间、服务方式和范围、餐品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

(六)应营造文化活动氛围,张贴食品安全、老年人健康与营养科普宣传图片等。

农村幸福餐桌根据区统一要求,因地制宜配备必要的取暖、降温设施。

【独立厨房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独立厨房设置标准:

(一)应按照原材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使用燃气的需安装燃气报警器;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餐桌应按照“明厨亮灶”建设要求建设,宜在厨房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幸福餐桌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幸福餐桌经营主体或供餐单位应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在B级以上。

第四章  规范运行

【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注意个人卫生、注重仪容仪表;

(三)熟悉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和有关要求;

(四)了解食品安全、营养等基本知识。

农村幸福餐桌应广泛吸收志愿者等参与助餐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服务,从事粗加工、烹饪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志愿者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幸福餐桌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省、市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有关规定。

【膳食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餐桌膳食要求:

(一)正常营业期间,应确保每天提供一餐,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两餐;

(二)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更新食谱。

【配餐要求】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餐桌供餐单位应配备专用配送车辆和人员,保持配送车辆清洁,配餐容器密封保温。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农村幸福餐桌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二)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膳食制作过程中保持容器、工具及个人的清洁卫生;

(七)用餐结束后及时清洗消毒餐具,清洁桌面、灶台等;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食品留样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留样要求:

(一)具备独立厨房的农村幸福餐桌每日对膳食进行留样;由供餐单位供餐的,应由供餐单位对每日的膳食进行留样;

(二)指定专人管理留样柜和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

(三)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种食品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

(四)留样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等信息,或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留样容器使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保洁。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二)制定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

(三)工作人员应每日进行消防巡查,及时更换消防设备。

【疫情防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幸福餐桌应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信息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农村幸福餐桌助餐服务系统,进行老年人就餐统计、结算和管理。  

【星级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施星级农村幸福餐桌创建工作,创建结果与市级、区级补贴资金挂钩,形成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运行良好、安全责任落实、老年人满意度高的农村幸福餐桌。

第二十四条  星级农村幸福餐桌管理有效期为2年,管理期内,每年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如出现重大问题,取消星级。

【慈善捐赠要求】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级设立农村幸福餐桌专项基金,动员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为农村幸福餐桌捐款捐物,加强公开管理。

【暂停服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农村幸福餐桌因装修改造、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事先征得镇(街道)同意,并告知服务对象,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幸福餐桌地址变更或者关停撤点的,应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报区民政局同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公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农村幸福餐桌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部门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幸福餐桌运营和服务的监管。

农村幸福餐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消防管理等安全生产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

【镇(街道)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镇(街道)应当对农村幸福餐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