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号关于全面清理我区国有和集体“僵尸企业”的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06-09 10: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邹建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清理我区国有和集体“僵尸企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俗称“僵尸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进,方能取得实效。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自2020年始,我局即通过与税务、人社等部门协同核查开展常年不经营企业的清吊工作,明确“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于同时满足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纳税申报、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进行社会保险缴纳、通过现场检查对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条件的,在广泛开展排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吊销。2020年以来,共吊销企业616家,其中,吊销国有(全民)、集体企业9家,共引导270家国有(全民)、集体企业办理注销。

针对您提出的优化“简易注销”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注销程序,为“僵尸企业”处置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答复如下:截止到4月底,我区共有763家在营内资企业。我局将积极配合国有、集体“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接贵局及需要办理注销的僵尸企业,一对一为企业提供业务指导答疑服务,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指导企业通过简易注销、一般注销程序尽快完成注销工作,保障“僵尸企业”依法及时退出市场。

对于因自然人死亡、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已经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其出资或者管理的僵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推进企业“代位注销”制度,可以由该已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妥善解决“无头僵尸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程序方面的问题,区人民法院答复如下: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如存在有效资产,可考虑政府主导下的预重整模式,通过招募投资方对其进行重整,以使僵尸企业获得重生,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预重整制度适用于已经发生破产情形但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是介于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之间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我院有过适用预重整制度审结破产案件的成功案例,通过深挖企业潜存价值,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释明引导以及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多点助推企业脱困。预重整模式在解决有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上具有程序优势和适用可能。

对确实无法维持经营或重整失败的“僵尸企业”,可充分发挥“简易快审”程序优势,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此类“僵尸企业”进入司法程序中,可适用简易快速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开展简易快速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开立银行账户、调查、评估、鉴定等环节,压缩送达、制作裁定、通知等时限,对于尚有财产且重整失败的,注重多元化灵活处置,力争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普通债权平等受偿,集中、有序、高效清理债权债务纠纷。

区税务分局回复了为推进优化破产企业、“僵尸企业”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一系列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详见附件)。

针对您提出的成立工作专班、聘请有资质的破产管理人等建议,今年,我局已着手与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共同打造一处联合调查处置中心,对进一步落实“宽进严管”的工作要求,完善“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起到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的推动作用。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与税务、人社、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协同机制,持续依法依规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联系人:孙玉婷

联系电话:0631-8487187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税务机关积极采取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力推行清税证明免办、注销即办服务,对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了一系列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1.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2.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3.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涉税事宜。

(1)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僵尸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可按有关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2)通过合并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时,被合并的“僵尸企业”存在欠税(滞纳金)且在合并时难以缴清的,可以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依法转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缴纳义务,被合并的“僵尸企业”结清其他未办结事项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通过新设分立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时,被分立的“僵尸企业”存在欠税(滞纳金)且在分立时难以缴清的,可以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依法转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缴纳责任,被分立的“僵尸企业”结清其他未办结事项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僵尸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企业印章遗失的,在企业作出印章遗失声明后,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不再要求加盖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失联的,可以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代为签字。

(5)“僵尸企业”在办理清算过程中,因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向其发放发票或者为其代开发票,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因其存在欠税(滞纳金)等情形或者纳税信用级别较低不予提供发票。

(6)“僵尸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重整程序终结裁定,可以参照“新设立企业”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对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前产生的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不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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