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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项目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 禁止设立区域 | 禁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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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设餐饮企业(指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餐饮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或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 |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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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剧本娱乐活动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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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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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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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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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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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剧本娱乐活动 | 1.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26号)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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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建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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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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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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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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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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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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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住宅楼(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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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办旅行社 | 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 非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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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仓储 |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居民住宅用房、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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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办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 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电子烟批发 |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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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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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业(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 住宅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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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设公众聚集场所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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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 | 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零售 | 城市市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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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原油仓储;民用核材料生产;民用核材料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原油批发;危险废物经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Ⅰ类放射源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除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Ⅰ类射线装置销售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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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防空工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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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及其周边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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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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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办畜禽养殖 | 信鸽养殖;种畜禽生产;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牲畜饲养;动物饲养;家禽饲养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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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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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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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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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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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 居民区内和人口集中地区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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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自主确定 | 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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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所有经营活动 |
| 1.未改作民用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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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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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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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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