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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圣经山路9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9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09年侯家镇某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中关于刘某、于某夫妇名下文房产证字第0139616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以核对于某宅基地使用证与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是否一致。 一、依据申请人从不动产登记中心文登分中心查到的文房产证字第0139616号房权证信息及刘某的村邻证实,1975年,原某村村委会将刘某与其母亲的宅基地(单独成户)合在一起,批给刘某五间房屋宅基地用于建房。1986年,原文登县人民政府统一为农村合法建造的房子发放房权证,因刘某户口已转为非农,故其房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数为4人。1991年原文登土地局成立后统一为依法申请和审批的宅基地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发证,因此,刘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某村村委会将刘某夫妇的房当作“无证房”“违建房”作拆迁处理,把刘某夫妇的房屋宅基地作为无权属来源处理,违规操作出具已作废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为于某办理文集用(2009)字第14014016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卡,经被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变更登记,从而掩盖了政府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曾向威海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反映某村村委会上述行为,然而某村村委会回复称刘某夫妇因房屋产权证丢失,村委会才为其开具证明办理登记。 要恢复政府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通过追溯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历史档案及宅基地管理公文档案来获取信息。2009年侯家镇某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政府为南海新区规划建设而征收征用某村集体土地的基础工作,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在政府档案中是现实存在的,且是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而被申请人却未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文房产证字第0139616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辩称:一、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09年侯家镇某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所需信息的用途为:“核实宅基地办证程序”。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并告知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7月25日送达,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二、2020年5月,依据威文编〔2020〕21号《关于调整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的通知》,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已从被申请人处调出,2020年底,被申请人已与各镇街完成了档案移交。经被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文登分中心及南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查找原始档案,得知目前现存档案为:1.宅基地登记电子版台账、登记卡片、土地证影印件,登记时间均为2009年,面积为208平方米,登记户主为申请人母亲于某;2.房产证,登记房屋建筑时间为1975年,登记面积为212平方米,登记户主为申请人父亲刘某。因该房屋在1975年已事实存在并办理了房产证,被申请人在后期办理土地证时无需再出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文件,依据房产证容缺办理即可,故申请人所申请的“2009年侯家镇某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相关信息不存在,亦无法用于申请人所称核对于某宅基地使用证与政府的宅基地使用登记是否一致。若申请人认为某村村委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文房产证字第0139616号文登县房产所有证(存根)复印件一份;3.文集用(2009)字第14014016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卡复印件一份;4.某村协议第083号《小观镇建设新型社区协议》复印件一份;5.《证明》复印件一份;6.2023年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复印件一份;7.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签收单复印件各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代理人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3.南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查询照片打印件一份;4.文集用(2009)字第14014016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卡及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5.文房产证字第0139616号文登县房产所有证(存根)复印件一份;6.某村协议第083号《小观镇建设新型社区协议》照片打印件一份;7.刘某不动产登记产权结果证明复印件一份;8.于某土地使用情况查询表打印件一份;9.刘某房屋产权证明查询打印件一份;10.于某房屋产权证明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打印件各一份;11.威文编〔2020〕21号《关于调整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的通知》复印件一份;12.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13.2023年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复印件一份;14.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签收单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2009年侯家镇某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的批示公文。当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年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并送达至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7月25日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和处理对其职责范围内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关于对公开“申请公开09年侯家镇某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答复,被申请人称2020年底已与所属镇街就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档案进行了移交,经在南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以及本单位业务科室档案查找,未能发现信息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档案向相关镇街移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检索职责。被申请人此项内容答复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不当,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3〕第7号《关于对刘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批示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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