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3〕68号
发布日期:2024-01-05 09: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青岛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

第三人:赵某,男,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作出的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赵某为事发工地工头的亲属,并非申请人公司员工,其私自来申请人项目工地劳动并受伤,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晓,故被申请人出具的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予认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第三人赵某系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在申请人承包的工地劳动时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具体如下:

申请人对第三人因在其工地劳动而受伤没有异议,只是认为第三人并非申请人的职工,但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已依法生效,故可知第三人是为申请人提供劳动时受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任何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各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照片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代理人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4.第三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5.青岛某劳务有限公司爱企查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共3页);6.王某职工因工伤(亡)调查取证记录表复印件一份;7.代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8.(2022)鲁10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9.(2023)鲁10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10.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共11页);11.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中医住院病案复印件一份(共24页);12.赵某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13.文人社认补字〔2022〕第08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4.威文人社受字〔2023〕033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复印件各一份;15.威文人社认举字〔2023〕第19号《限期举证通知书》及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复印件各一份;16.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17.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8.向申请人、第三人分别邮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及物流查询结果复印件各一份;19.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人经通知未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2日上午,第三人在案涉项目工地工作时发生事故,右手被割伤。2022年3月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起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三人补正材料。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依法展开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邮寄送达。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工伤保险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

本案事故发生时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2022)鲁10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鲁10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门急诊病历、住院病案、第三人工伤事故调查笔录、王某工伤调查取证记录、代某证人证言等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实第三人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在申请人建设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右手受伤,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收到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经书面补正告知、决定受理、通知用人单位限期举证、调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邮寄送达。本案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人社认字〔2023〕第03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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