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3〕71号
发布日期:2024-01-05 09: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天福派出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28号。

第三人:姜某,男,汉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驾车在文登区某街东门处从北向南行驶,途中遇第三人将车辆斜停在道路中央影响通行,申请人下车与其沟通无果,便将其车辆拍照并举报至交警处,此过程中第三人对申请人再三进行辱骂。申请人回到车内与其继续沟通时,第三人却朝申请人脸上吐痰,故申请人打电话向被申请人报警并下车。随后第三人掐住申请人脖子,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导致申请人膝盖碰到车轮处受伤。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案件进行受理,但两个半月后申请人才接到被申请人通知前去签字拿到不予处罚决定书,期间未与第三人见面。被申请人最终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言语挑衅第三人,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事实认定不服。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7月23日19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文登区某街交叉路口处,因停车问题被第三人殴打。结合第三人、从某、鞠某、王某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案发现场申请人与第三人、丛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申请人先推了丛某,后第三人在拉架时推了申请人肩膀,申请人顺势倒地,无法证实第三人在现场向申请人吐唾沫及殴打申请人的事实。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不予处罚决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委托代理人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各一份;3.王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丛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5.姜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6.鞠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7.王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8.王某伤情照片打印件一份;9.姜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及电子档案打印件各一份;10.光盘一张;11.威公文(天福)受案字〔2023〕493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2.《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13.接受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14.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5.《办案说明》复印件一份;1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人经通知未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称2023年7月23日19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行车纠纷发生冲突,申请人被第三人掐脖子推倒在地,要求被申请人查处。7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进行受案处理并开展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人员分别作出询问笔录。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第三人、丛某、鞠某、王某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第三人不存在申请人报案所称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本案事实认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律文书送达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本案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保留该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天福)不罚决字〔2023〕3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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