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10: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文登区某文具用品超市。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申请人购进货值210元的拼装玩具,尚未出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以涉案商品信息与标称生产者不一致为由对玩具进行扣押,并罚款3000元。申请人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不具备专业能力,不知小程序条码溯源可以追溯检验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告知作出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其主观过错较小,为首次违法并及时终止,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伤害,且申请人愿意主动改正,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从轻或不予以处罚。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9月19日,根据威市监发〔2023〕56号《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售有1.印有商品条码6974116199887的Q蛋派对积木玩具16盒,标称制造商:汕头市玩具厂;2.印有商品条码6970123203524的宇宙英雄传积木玩具15盒,标称生产厂:汕头市积木;3.印有商品条码6970123021166的英雄战车积木玩具5盒,标称生产厂:汕头市积木。上述商品均标注CCC标志。经初步查询,上述三款产品的商品条码信息与标称生产者不一致,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汕头市玩具厂、汕头市积木登记信息。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上述玩具依法扣押,并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购进Q蛋派对积木玩具16盒,进货价3.5元/盒,销售价5元/盒;宇宙英雄传积木玩具16盒,进货价3.5元/盒,销售价5元/盒,英雄战车积木玩具5盒,进货价6.5元/盒,销售价10元/盒。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查,697411619是陕西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7012301是陕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标称生产者均不一致,涉案商品条码均属于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经协查,汕头市玩具厂、汕头市积木厂家均未查到注册登记信息。上述玩具均系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当事人未提供供货商信息、进货单据,自述涉案商品均未销售,自用宇宙英雄传积木玩具1盒,货值210元,违法所得0元。

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条环告字〔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且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27日,经听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违法行为。

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申请人系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数部法律规范,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均已施行多年,申请人作为儿童玩具的经营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义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反映因不知法、不懂法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指导,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申请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本案申请人违法事项未处于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校园附近经营商店,涉案商品是主要面向儿童、学生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玩具产品,存在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依照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要求,属于应当依法严厉查处的情形;且申请人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不应适用违法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和首违免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一份;4.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页);4.威市监发〔2023〕56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复印件一份;5.鲁市监质监字〔2023〕128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复印件一份;6.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复印件一份;7.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8.文登区用品超市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9.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及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复印件各一份;10.威文市监协查〔2023〕环5号《协助调查函》复印件一份;11.澄市监函〔2023〕279号《复函》复印件一份;12.工商登记材料查询情况复印件一份;13.威文市监协查〔2023〕环6号《协助调查函》复印件一份;14.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复印件一份;15.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6.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复印件一份;18.威文市监延强〔2023〕200196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9.威文市监环询通字〔2023〕41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0.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一份;2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扣押期限审批)复印件一份;22.案件审核表复印件一份;2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一份;2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复印件一份;25.威文市监条环告字〔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6.林提交的听证申请复印件一份;27.威文市监听〔2023〕26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8.2023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办理延期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29.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30.《听证报告》复印件一份;31.2024年1月17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办理延期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32.集体讨论案件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3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34.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35.法律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五条第二项、第八部分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2.威文市监环撤处字〔2024〕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申请人购进货值210元的拼装玩具。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决定予以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延强〔2023〕200196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威文市监协查〔2023〕环5号《协助调查函》和威文市监协查〔2023〕环6号《协助调查函》。请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玩具予以协查。2023年10月18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经审批作出威文市监条环告字〔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听〔2023〕26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至申请人。2023年12月18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报告》。2024年1月17日,经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二次延期60日。2024年2月2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4日送达至申请人处。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环撤处字〔2024〕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涉嫌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一案进行查处,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及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澄市监函〔2023〕279号《复函》、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商品标注的商品条码与其标注的生产企业无法对应,经协查,涉案生产企业实际并未登记注册。申请人存在销售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查处的违法商品为汕头市玩具厂生产的印有商品条码6974116199887的Q蛋派对积木玩具、汕头市积木生产的印有商品条码6970123203524的宇宙英雄传积木玩具、汕头市积木生产的印有商品条码6970123021166的英雄战车积木玩具。根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可知,厂商识别代码697411619、697012320、697012302分别对应的企业名称为陕西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兄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城市便利店。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将涉案商品697012320与697012302的厂商识别代码信息予以列明,其所列明“697012301”为陕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该信息与本案无关,本案事实不清。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情节复杂或对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案情复杂决定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六十日及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分别进行了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另,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环询通字〔2023〕41号《询问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9时25分接受询问调查,但现场笔录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16时20分,有悖常理,本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系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款,未阐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作出处罚的理由,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撤销并将撤销决定送达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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