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圣经山路9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6月6日,申请人作为某居民小区项目业主,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的10项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 12.鸟瞰图;1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1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15.规划变更文件;1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1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19.竣工图”多项信息。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授权委托书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3.委托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一份;5.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共10页);6.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共10页);3.〔2024〕第35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回执》复印件一份;4.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5.微信快递服务小程序快递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一份;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某居民小区项目相关信息1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12.鸟瞰图;1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1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15.规划变更文件;1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1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19.竣工图;2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35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回执》。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采取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和处理对其职责范围内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关于对申请公开“1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2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的答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申请并提供地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该项内容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对申请公开“12.鸟瞰图;1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1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15.规划变更文件;1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1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19.竣工图”的答复,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但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亦未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未履行法定的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被申请人该项内容答复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部分内容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威文自然资依复〔2024〕第58号《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张某申请某居民小区有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