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4〕77号
发布日期:2024-12-12 10: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18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某小区99号、101号项目的业主,为查验项目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请提供彩色复印件、答复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信息。

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案涉申请信息,而非其所称案涉申请信息在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中不存在。《威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规定:“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日常工作。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南海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见,被申请人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对预售资金监管备案信息予以保存。

其次,被申请人在保存了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应当依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属于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作为案涉申请内容的保存机关应当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辩称: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通过EMS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珠海路某小区99号、101号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请提供彩色复印件、答复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信息。

5月10日,被申请人向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发出协查函,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查阅商品房预售许可档案了解到,某小区项目于2012年7月开工,2013年7月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文政发〔2016〕2号)于 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办法施行前规划方案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因此某小区项目不在监管范围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信息不存在。

被申请人根据检索查阅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授权委托书及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3.委托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5.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EMS快递单复印件一份;6.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7.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8.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EMS快递单复印件一份、物流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9.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简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截图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协助做好某小区项目有关信息公开的函》复印件一份;3.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协助做好某小区有关信息公开的复函》复印件一份;4.威文政发〔2016〕2号《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一份;5.文登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审批表复印件一份;6.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7.快递单复印件及快递动态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一份;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某小区99号、101号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请提供彩色复印件、答复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签收。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采取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和处理对其职责范围内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向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协助做好某小区项目有关信息公开的函》、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协助做好某小区有关信息公开的复函》、威文政发〔2016〕2号《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某小区项目不在政策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询、检索义务。被申请人经综合检索查找后,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威文住建依复〔2024〕第33号《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关于对李某申请某小区预售资金缴存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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