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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政务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政府机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电子政务外网等统一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协调、管理;负责上级电子政务云的申请和使用;负责监督指导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负责全区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负责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配合区委办公室推进全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协调政务网络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全区各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对政务事项进行录入、变更、运行及维护使用,对各单位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 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拟订全区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3.节能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区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订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 4.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使用方案,并跟踪检查和年度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调控需要统筹安排区级价格调节基金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制定使用方案。 5.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中央储备粮威海直属库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小麦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区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区植物油、食糖、羊毛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工作。 7.煤炭质量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煤炭使用环节的环境监管,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单位进行处罚。 8.油气长输管道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承担油气长输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做好管道临时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负责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生态环境分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区水利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配合市应急局组织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以及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9.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籍、财务、教师、招生广告(简章)及安全管理等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和检查。 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做好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民办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学校的学籍、财务、教师、招生广告(简章)及安全管理等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和检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初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许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规定权限监管文化类社会团体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收费、广告宣传及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10.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11.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区教育和体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负责500人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查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应急局:指导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做好500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区教育和体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教育和体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12.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在学期开学后,及时公开课程表并告知学生家长,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通过推门听课、问卷调查、随机访谈等形式,随机督导检查安全教育等课程开设情况,并将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安全演练纳入义务教育群众满意度评价。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业务指导,督促公共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执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松散、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泳场馆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开放要求的,建议关停整顿。同时,加强与学校联系沟通,鼓励公共游泳场馆免费或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提高学生的游泳技能和应急避险能力。 区自然资源局:监督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教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教生物品。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灌溉机井、输水管道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区水利局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区水利局:负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区应急局:负责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到的较大溺水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区政府及相关领导同志,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对在建筑工程内的深基坑、沟槽、水池等采取防护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防护设施。同时,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现场封闭围挡施工作业,避免非施工人员和民工小孩进入工地现场。 13.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命题、试卷印制、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成绩汇总公布和招生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舆情处理。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 区法院:审判涉考涉招违法犯罪案件,案件处理结果通报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公安分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区教育和体育局。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区教育和体育局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区教育和体育局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考生体检工作。全面负责考试期间的疾病防疫和疾病治疗等工作,考试期间向考点派出医务人员及“120”流动医疗救护车,负责考务人员、考生突发疾病的抢救治疗。 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负责考试期间的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区委办(区委保密办):配合做好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支持。 区供电公司:负责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施考、扫描、评卷、录取的电力保障。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告知。 14.校车安全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分局: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区教育和体育局。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辖区内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15.来华留学生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对全区中小学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我区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的住宿登记和停居留管理。 16.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需报省、市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组织上报。 区发展改革局: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组织上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由区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准。 17.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区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区能源规划相衔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9.推动全区非公(民营)经济发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全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20.食盐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专营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21.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上级部门实施区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公安分局: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对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非免检柴油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的检验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区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拆解行为。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区农业农村局移交的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2.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区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区委组织部:与区民政局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督促镇(街)村(社区)党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完善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指导做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开展四德典型评选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区委政法委:指导针对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等内容。 区司法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履行村规民约监督作用。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区妇联:指导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23.村务公开 区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指导镇(街道)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4.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行政区划图的统一管理、制作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民政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25.区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审核 区司法局:对有关部门、单位起草并初步审核的区政府合作协议进行法制审核。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的文字审核。 26.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全区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建设工程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建设工程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承担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护理初级(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27.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落实上级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指示要求,制定根治欠薪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问题线索,承担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相关政策,做好建筑市场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落实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负责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2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拟订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区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职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管理,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用于辅助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用于辅助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管理,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用于辅助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29.不动产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拟订全区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区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会同相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籍纠纷,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监管。负责将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至区税务局,并根据申请提供纳税人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承担林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指导监督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购房资格审查、房源核验等房屋交易管理,将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处理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对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造成的登记错误进行源头处理。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调处。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区税务局:负责将契税完税免税等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承担用岛、用海的审核、报批工作。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对海域使用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用海、用岛审批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30.水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委托代理行使区内的水资源资产所有权。 区水利局: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31.矿井关闭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2.采空区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联合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历史形成的采空区治理方案。 区应急局:负责牵头督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治理方案。 33.造林绿化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落实好绿化用地等政策。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34.古树名木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35.自然保护地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的有关工作。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自然保护地内森林、草地、湿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地陆域范围发生的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全区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管工作。承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政处罚。 区海洋发展局:监督管理涉及海洋的自然保护地的海域海岛开放利用活动。指导自然保护地内海洋区域的执法工作。 36.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全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37.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8.经济林产业发展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板栗、核桃等干果类经济林产业发展。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苹果、梨、桃等水果类经济林产业发展。 39.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清洁取暖、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供应保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省、市发展改革委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负责做好与省能源局、威海能源中心对接,积极争取对我区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配合省、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省管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鲁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依据全区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督促指导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与省、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按照省、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做好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奖补政策和资金拨付工作,研究出台区级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与舆论引导及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清洁采暖技术研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做好煤炭运输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应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配合做好煤炭运输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区供电公司:负责清洁取暖城乡配电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满足城乡居民“煤改电”需求。 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北京燃气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负责为清洁取暖“煤改气”提供有力的气源保障,做好经营区域内相关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工作。 40.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文登支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房地产信贷政策,实施区域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威海银保监分局文登监管组:负责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各地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41.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政策,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规划分局: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规划管理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文登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文登监管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分别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42.住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区税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43.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套基础设施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养老事业发展,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指导小区安防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政策。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农贸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内广电管线设施改造。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的审批手续。 区供电公司: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配电管线设施改造和验收、接收管理。 44.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45.无障碍环境建设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公园、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6.城镇燃气、蒸汽管道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蒸汽供暖管道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城镇燃气、蒸汽管道安全附件、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工作,对区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准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监督。 47.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对区交通运输局称重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48.污水处理回用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配套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49.河流入海口和海域岸线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与区海洋发展局共同负责在河流入海口处河道与海域重合区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河流入海口处河道的使用与管理。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与区水利局共同负责在河流入海口处河道与海域重合区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河流入海口处海域的使用与管理。 50.节约用水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实施定额管理,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水政策、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51.河道采砂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及公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发放《采砂许可证》。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区自然资源局移交的违法采砂案件依法开展调查进行处置。 52.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行为进行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 53.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54.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5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56.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水产品、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防疫检疫。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7.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农业投入品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58.肥料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9.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0.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61.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区海岸带保护规划以及海域、海岛、海岸线生态修复规划等编制工作。 62.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和海水养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负责海洋牧场、深海网箱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审查海水养殖规划环评,监督指导重点渔业养殖企业污染防治。 63.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4.海洋监管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海域使用和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拟订全区海域使用和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承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以及协定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按照要求承担海洋权益维护、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谈判与磋商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发布禁渔令;监督管理渔业捕捞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渔业限额捕捞管理、捕捞业减船转产、渔船渔业生产成本核定、渔船更新改造等;负责渔船、渔港监督管理以及渔业航标管理与保护工作,承担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实施渔港认定、渔港经营许可;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射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和海水养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监督执行渔业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监督管理远洋渔业;负责涉外渔船综合管控和相关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履行海洋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海砂等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海洋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上级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 规划分局:负责划定全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区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布设全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协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组织开展全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组织协调全区重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协调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查处海(岛屿)岸线以内发生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组织查处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内出海船舶和出海渔民、船员(不含已出海作业船舶、渔民和船员)的治安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65.海洋执法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全区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渔政渔港(含渔船)管理等相关执法标准、规范和计划制定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涉海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海砂等海洋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地管理利用等相关执法标准、规范和计划制定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涉海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执法计划制定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涉海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公安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受区海洋发展局、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研究提出全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渔政渔港等方面执法标准、规范和计划的建议;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区级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各部门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受区海洋发展局委托,对区级批准的用海项目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罚;对全区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海域使用情况及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对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对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经营利用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罚;对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的执法检查和处罚;查处违反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内船舶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2.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对海洋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的用海活动及海砂保护利用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罚。 3.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罚;对海洋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实施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对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罚;按规定对全区海洋倾倒废弃物活动实施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66.海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为加强涉海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区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发展局)的领导下,建立涉海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指导涉海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海警的协调联系。各有关部门围绕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工作目标,加大在政策制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等方面信息共享力度,定期开展信息通报、形势会商;结合各领域执法重点、执法特点,科学制定涉海行政执法计划;加强对相同对象、相近区域的协同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推动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协调联动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 区涉海部门要加强对涉海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在行政管理和监测过程中发现的执法线索及时通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严格按照委托事项实施行政执法和处罚,加强重大案件会商,及时向委托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结果。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与区涉海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如下: 1.与区海洋发展局的协作配合机制。区海洋发展局的海域海岛使用审批,海域、海岛监视监测等行政管理、监测数据信息,渔船渔民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渔业船舶检验行政管理信息,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数据信息由双方共享,为海洋、渔业管理和海上执法工作提供支持。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协助区海洋发展局开展海域使用疑点疑区核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调查。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协作配合机制。区自然资源局的自然保护地监视监测和海砂保护利用等行政管理、监测数据信息,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息由双方共享,为自然保护地管理和海上执法工作提供支持。 3.与生态环境分局的协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分局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海洋倾倒区设置、入海排污口设置、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监测数据信息,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息由双方共享,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支持。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协助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海上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 4.与公安分局的协作配合机制。公安分局的出海船舶、船员、渔民信息以及港口、码头监控数据信息,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数据信息由双方共享。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通报公安分局。 67.外商投诉处理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区贸促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调解和处理。 68.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区外事服务中心: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公安分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商务局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69.成品油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区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区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审批(备案)手续;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配合公安分局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成品油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成品油生产企业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区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负责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打击犯罪。 区司法局:负责涉及成品油监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涉及成品油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处理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保障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需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制定完善我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制定完善我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负责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漏改造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油库、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负责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制定完善我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引导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依规使用车用柴油。在上级部门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基础上,与区应急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制定我区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负责与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加快淘汰高污染船舶,推进港口运输车船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负责对在港区内为船舶提供成品油供应的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和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实施监管;配合公安分局严厉查处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渔船使用成品油的安全监管,教育、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渔港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负责做好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完善我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利权违法行为;负责协调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区税务局:负责成品油税收征管;依法查处逃避缴纳成品油税收及涉税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检查;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发票开具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配合做好成品油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70.拍卖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71.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大宗商品类现货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 7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勘测和划定。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牵头起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等,按程序公布。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材料,配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划定的保护范围提出意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进行会签。 73.旅游市场监管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75.职业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区医保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6.老年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拟订全区老龄事业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相关工作。 7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工作实际,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互通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78.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 两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79.消毒产品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80.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将所得收入进行非合理支出,或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医保局: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予以追回,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调查处理。 8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生产、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负责查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行为。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82.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水源使用、现制现售水设备卫生许可等情况,抽查出水水质,对出水水质监测不合格的,责令经营单位停止供水。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加强现制现售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83.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落实等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退役军人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退役军人局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 84.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实施全区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负责相关退役士兵档案接转、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配合区退役军人局做好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等工作。负责配合区退役军人局做好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等工作。 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区退役军人局拟订及落实区属企业安置计划。 公安分局:负责办理落户等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85.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86.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及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海洋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海洋灾害防治工作。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承担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参与应急处置。 87.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88.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许可申请的初审转报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89.自然灾害防救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地火灾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要求参与森林草地火灾应急处置。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90.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区应急局负责安全监管。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转报具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转报具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区应急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91.烟花爆竹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非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查处相关违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92.审批和监管联络会商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加强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对接,力促行政审批合法、高效。 1.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会商联络负责人,并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联络员参与审核、会商工作,并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 2.联络会商主要内容。研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告、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需要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3.联络会商形式。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往来函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形式协调解决。会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请区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会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5.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发送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及时认真研究。 6.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93.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1.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涉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或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动的,应及时函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对需与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等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对上沟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2.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区政务服务平台,构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3.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于审批业务办理结束后,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供行政主管部门认领,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提供、予以配合。 4.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经调查属实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推送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 5.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自身名义正式履行职能之日起,新形成的审批业务档案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保存;之前的审批业务档案由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行政主管部门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之间应建立档案互通机制,以便公众查阅。特殊情况的,由双方议定,并在备忘录中予以表述。 94.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 1.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时,凡依据自身技术力量能够自行承担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等技术环节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行负责;对涉及需要依据行业总体规划、总量控制等特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暂不能独自承担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视不同情况,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采取三种方式予以解决: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办理技术环节;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技术环节;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需共同办理技术环节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技术环节办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采取委托办理方式和听取审查意见方式的事项,受委托或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环节的承诺或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办理或出具审查意见,办理结果和审查意见反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待条件具备后,逐步将以上技术环节的办理交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因政策发生变化或上级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认为有必要由主管部门出具主导意见的特殊事项,应书面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主导意见。逾期未出具主导意见造成的后果,由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2.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督促其按规定标准对外实行公开承诺服务,组织其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其他证照、资质证明等,并按照承诺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将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惩戒、信用评价等情况及时推送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划转审批事项时,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需与有关部门独立业务系统整合对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划转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限制性规定,以及涉及的布局规划、数据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抄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今后如需购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4.划转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费用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收取。 5.涉及年报、行政处罚等后续和监管事项,原则上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年报、行政处罚等监管事项产生的结果,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的许可证(许可文书)变更、延期、注销、吊销等事项相关的,应在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明确监管结果对许可证(许可文书)变更、延期、注销、吊销等事项的影响及法律法规依据。 95.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出现以下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1.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2.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 3.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4.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影响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96.电动自行车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负责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公安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9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98.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99.价格和收费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区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100.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101.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依据相关部门监管核查落实通报,督促已关停企业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汇总整理上年度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情况,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10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03.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活动的管理。负责监督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104.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105.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 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向公安分局移送涉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106.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07.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进行处罚。 108.广告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合力。指导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分局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涉罪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公安分局:负责督办重大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 区卫生健康局:将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做好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工作,加强对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广播电视台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节(栏)目、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负责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处罚通报,依法对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09.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电子商务产业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公安分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区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商贸物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人民银行文登支行:负责全区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快征信市场乱象治理工作,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10.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 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1.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分局,需要出具鉴定的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在移交案件时一并将鉴定意见移交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分局依法提请在侦查破案过程中需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112.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区医保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113.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实施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114.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追溯体系主体责任,鼓励零售企业将药品储存运输等信息一并纳入追溯范围。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的应用,发挥好追溯数据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并研究建立部门间药品追溯数据的共享交换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推动药品使用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115.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116.食品摊贩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及市场外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取缔其违法经营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两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117.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市场及其他经营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118. 综合行政执法配合联动机制 1、各职能部门作为某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监管,对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的问题,按照“首受负责”的原则,负责受理调查(也可联合开展)。初步调查后,先通过纠错、改正等行政管理手段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需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个案问题,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对整体问题,牵头制定整治方案,联合执法部门共同推进。 职能部门在向执法部门移交案件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数据、图片、违法事实、当事人身份等证据材料,并在需要时联合进行处置。 2、各职能部门对相关审批以及通过现场会、调度会确定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函告执法部门,函告事项应载明具体信息,对批准的事项,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执法部门提供批准文件。 3、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执法部门函告职能部门后,职能部门应对违法当事人在相关行政许可方面予以惩戒,对涉案的事项结案前不得予以通过审批。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备案资料、技术鉴定、处置参考意见等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4、执法部门对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及时予以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执法部门立案后,应及时告知职能部门案件进展情况。 119.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区医保局:负责推进落实全区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外)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政策并监督实施。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院改革。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提供平台服务。 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将有关部门推送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联合惩戒。 120.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落实 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组织实施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留用和超支分担资金数额。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定点协议,指导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超支中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份额及时作财务处理。将医保相关指标纳入医改和医院年度考核内容。 121.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区医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待遇)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分局处理。 公安分局:对区医保局移送的欺诈骗保违法犯罪线索,依法进行审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治安或者刑事处理。 122.寄递渠道安全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对寄递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邮政分公司:配合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寄递企业执行开箱验视、实名寄递、X光机安检三项基本制度推动落实。 区国家安全局:配合市国家安全局确保寄递渠道通信与信息安全。 123.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公安分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24.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规划分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125.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26.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公安分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生态环境分局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限行执行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房屋建筑(含拆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燃气、热力)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燃气、热力、供排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区水利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供排水)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为区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全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公路施工、码头作业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监督港口码头落实应急运输响应;配合公安分局审查全区高排放车辆临时、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工作。 127.信息化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指导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措施,指导、检查、推动有关部门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安全整体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大数据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发和开发利用,促进政用、民用、商用大数据融合发展,负责全区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128.志愿服务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志愿服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团区委:牵头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牵头做好青年志愿者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 129.民族宗教团体管理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族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族宗教团体的清算事宜。 区民政局:负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工作。 130.农村违法建设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会同镇政府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镇政府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负责对农村村民已建成住宅的督促整改,制止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需立案查处的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负责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131.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监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及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规划分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办理(或受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推送有关信息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负责巡查、制止本辖区违法建设,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132.校外托管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广告发布、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醒家长和学生慎重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同时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学科类、体育类培训进行治理。 区民政局: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房屋租赁备案进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其提供用气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使用燃气的检查和宣传。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艺术类培训进行治理;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给服务学生的书籍、音像制品等进行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行业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及时推送有关登记信息给各职能部门。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负责对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公安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工作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严厉打击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行使镇(街道)现有执法职责以及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委托或下放的执法职责,组织协调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自身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消防、房屋、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备注: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不包括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33.消费者预付款退费纠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消费者预付款退费纠纷;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商务、农业、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文化旅游、民政、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进行调查处理。 134.城镇规划区停车管理和服务 交通警察七大队:停车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区政府协调机制确定的事项的督促落实和道路范围内停车秩序管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备案等工作;加强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治理,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精致城市建设办公室):负责道路范围以外公共区域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停车行为;负责路沿石以外公共场地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治理,结合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巡查、教育纠正,确保非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当事人关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停车行为的报告或者投诉,并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秩序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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