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4〕102号
发布日期:2024-12-19 14: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小观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不服,于2024年8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补正,请求撤销《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并责令其依法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侯家镇工作人员和某村委会并未通知申请人交纳押金,且镇政府和某村委会也无法出具通知的证明。在后续的交涉过程中,当时的村主任曲某明确告知申请人宅基地没有审批下来,但申请人手中的宅基地申请表可以证明该宅基地通过了村委会、侯家镇政府和文登市政府的审批,且相应位置均盖有公章。侯家镇政府和某村委会通过非法手段对申请人隐瞒审批结果,造成申请人未交纳宅基地款,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故侯家镇政府和某村委会应当赔偿申请人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针对申请人反映其于2009年12月30日通过合法手续向村委申请宅基地并正常审批后,村干部告知其未通过审批,但2020年申请人发现当时已通过审批且与村委联系也未解决该事,现其怀疑村干部将宅基地转卖给他人,要求村委赔偿其宅基地损失的问题。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并于2024年2月20日邮寄送达,又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当面送达。

2024年7月5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作出《撤销答复意见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3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并于2024年8月6日邮寄送达。

经查证,2009年12月25日某村在归文登区侯家镇管理期间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该村10户申报宅基地,其中申请人父亲刘某状代申请人申请,并将申请表提交至文登区侯家镇政府,由文登市侯家镇工贸城建服务中心及文登市建设局审核后有8户通过批准。2010年5月14日,侯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某村通过村委大喇叭通知审批人员,到某村委缴纳建房押金领取文登市侯家镇工贸城建服务中心开具的收据,并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登记表》后方可修建房屋。根据某村委反馈当时某村只有6户到村委缴纳押金领取了收据和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登记表》,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修建房屋。申请人在侯家镇工作人员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押金(申请人无法提供未被通知的证明资料),侯家镇政府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修建房屋的权利,申请人持有的审批表仅能证明申请人在2009年12月30日获得了宅基地申请,但无法证实其实际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且在某村列入棚改拆迁前申请人未有任何宅基地建设,因此申请人要求某村委赔偿其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损失的问题不存在。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各一份;3.《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4.编号8024515的文登市农村集体收款专用收据照片打印件一份;5.收据照片打印件各一份;6.编号8024514的文登市农村集体收款专用收据照片打印件一份;7.编号0024624的收款收据及农村居民宅基地登记表照片打印件一份;8.2023年9月14日谈话记录复印件一份;9.2023年9月18日《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0.2023年9月18日《信访听证权利告知书》及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1.信访复字〔2023〕7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2.邮政EMS快递单据照片及快递信息打印件各一份;13.〔2024〕2号《撤销信访处理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4.2024年2月20日《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5.邮政EMS快递单据照片及快递信息打印件各一份;16.2024年2月20日《信访听证权利告知书》复印件一份;17.《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复印件一份;18.《信访听证送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9.简易听证会笔录复印件一份;20.《刘某信访事项听证会结论》复印件一份;21.信访复字〔2024〕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2.〔2024〕32号《撤销答复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3.《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复印件一份;24.邮政EMS快递单据照片及快递信息打印件各一份;25.《证明》复印件一份。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村委赔偿其宅基地损失的信访事项。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对其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听证权利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复字〔2023〕7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至申请人。2024年2月4日,信访复字〔2023〕7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2024〕2号《撤销信访处理意见通知书》予以撤销。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重新予以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听证权利告知书》。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听证申请。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听证送达通知书》并送达至申请人。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制作《简易听证会笔录》,并于当日作出《刘某信访事项听证会结论》。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复字〔2024〕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至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信访复字〔2024〕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2024〕32号《撤销答复意见通知书》予以撤销。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并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结合《会议记录》、编号8024515的文登市农村集体收款专用收据照片、编号8024514的文登市农村集体收款专用收据照片、编号0024624的收款收据及农村居民宅基地登记表照片及收据照片等证据,无法证实侯家镇工作人员当年到村通知被申请人到村委缴纳押金、领取收据并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登记表》,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流程的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刘某宅基地情况反馈》,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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