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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文登区某玩具店。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30日,申请人在文登区某批发市场某玩具处购进货值240元的拼装积木玩具,共计3箱。申请人店铺自2023年8月31日上午11时至2023年9月14日未营业,涉案玩具均未出售。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以涉案商品条形码存在问题为由对其进行扣押,并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拼装积木玩具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不具备专业能力且被申请人未就相关内容予以普及,不知小程序条码溯源可以追溯检验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告知作出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其主观过错较小,自进货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基本未营业,为首次违法并及时终止,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伤害,且申请人愿意主动改正,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从轻或不予以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应考虑申请人所处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首次违法行为以教育引导代替罚款。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9月15日,根据威市监发〔2023〕56号《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玩具有:1.印有商品条码6931078452108的积木玩具16盒,标称制造厂商:汕头市安原晟玩具厂,产品型号:PL2502,适应年龄:7岁及以上;2.印有商品条码6931078498498的积木玩具16盒,标称制造厂商:汕头市澄海区启迪笙玩具厂,产品型号:QD2323,适应年龄:6岁及以上;3.印有商品条码6931078460080的积木玩具8盒,标称制造厂商:汕头市澄海区启迪笙玩具厂,产品型号:QD2308,适应年龄:6岁及以上;上述产品包装盒均印有CCC标志,执行标准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经初步查询,涉案三款产品的商品条码信息与标称生产者不一致;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汕头市安原晟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启迪笙玩具厂登记信息。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上述玩具依法扣押,并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购进商品条码为693 1078498498的积木玩具16盒,成本价2.5元/盒,售价5元/盒;条码为6931078452108的积木玩具16盒,成本价2.5元/盒,售价5元/盒;条码为6931078460080的积木玩具8盒,成本价5元/盒,售价10元/盒。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查,69310784是青岛中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7年3月20日注销),与标称生产者不一致,涉案商品条码均属于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经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汕头市安原晟玩具厂和汕头市澄海区启迪笙玩具厂均未注册登记,涉案玩具均系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涉案玩具均未售出,货值240元,违法所得0元。 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威文市监条环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且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当日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12月27日,经听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违法行为。 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申请人系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数部法律规范,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均已施行多年,申请人作为儿童玩具的经营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义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指导,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申请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校园附近经营商店,涉案商品是主要面向儿童、学生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玩具产品,存在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依照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要求,属于应当依法严厉查处的情形;且申请人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不适用违法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和首违免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一份;3.申请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4页);4.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5.文登区某玩具店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童星玩具出库单复印件一份;7.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复印件一份;8.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及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复印件各一份;9.威文市监协查〔2023〕环5号《协助调查函》复印件一份;10.澄市监函〔2023〕279号《复函》复印件一份;11.汕头市安原晟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启迪笙玩具厂、汕头市启乐拼积木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复印件各一份;12.《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3.威市监发〔2023〕56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复印件一份;14.鲁市监质监字〔2023〕128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复印件一份;15.《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复印件一份;17.威文市监强制〔2023〕200109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8.威文市监环询通字〔2023〕38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扣押期限审批)复印件一份;20.威文市监延强〔2023〕2001090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1.《案件审核表》复印件一份;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一份;2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复印件一份;24.威文市监条环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5.王某提交的听证申请复印件一份;26.威文市监听〔2023〕2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7.2023年12月14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办理延期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28.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29.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30.《听证报告》复印件一份;31.2023年12月28日《法制审核表》复印件一份;32.2023年12月28日集体讨论案件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33.2024年1月13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办理延期建议审批)复印件一份;34.2024年1月13日《法制审核表》复印件一份;35.2024年1月13日集体讨论案件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36.《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37.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38.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复印件一份。39.威文市监环补字〔2023〕1号《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40.《案件说明》复印件一份;41.法律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0日,申请人购进商品条码为6931078498498的积木玩具16盒,成本价2.5元/盒,售价5元/盒;条码为6931078452108的积木玩具16盒,成本价2.5元/盒,售价5元/盒;条码为6931078460080的积木玩具8盒,成本价5元/盒,售价10元/盒。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决定予以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强制〔2023〕200109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协查〔2023〕环5号《协助调查函》,函请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玩具予以协查。2023年10月1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威文市监条环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3年12月12日送达至申请人。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听〔2023〕2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至申请人。2023年12月14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报告》,并经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2024年1月13日,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二次延期60日。2024年2月2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4日送达至申请人处。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缴纳罚款2000元。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环补字〔2023〕1号《补正通知书》并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涉嫌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一案进行查处,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及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澄市监函〔2023〕279号《复函》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商品标注的商品条码与其标注的生产企业无法对应,经协查,涉案生产企业实际并未登记注册。申请人存在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伪造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对本案依法展开调查,经现场检查、询问、扣押、延长办案期限、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权利告知、听证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程序合法。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系法律适用错误,其在威文市监环补字〔2023〕1号《补正通知书》中将法律依据错写归为笔误,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款,未阐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作出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威文市监条码环处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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