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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南海新区派出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金海路129-6号。 第三人:马某,女,汉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补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认定第三人非法侵入申请人私人住宅及非法占有申请人的财产,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其法律适用无事实依据。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自己的物品放入他人屋内”的表述不准确,事实应为:撬门入室,更换门锁,长期占用,性质恶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辩称:第三人夫妻二人居住于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某小区202室,因楼上漏水,在未经过楼上房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并将自己的物品放入他人屋内。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受案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为解决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某小区202室向第三人居住的102室内漏水问题,第三人及丈夫采取多种方式长期寻找楼上房主未果后,采用搭梯子的方式进入长期无人居住的202室屋内,为维修方便,第三人更换202室防盗门门锁,并联系专业人员对屋内漏水点进行维修。后为找到房主索要维修费用,第三人将自己的杂物堆放在202室内。第三人及丈夫进入202室房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申请人报称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 2、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本案受案后依法开展调查,依据认定事实,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委托代理人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各一份;3.2024年6月9日15时57分至16时10分范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2024年6月9日17时20分至17时23分范某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5.2024年6月9日16时30分至17时07分田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6.2024年6月9日17时48分至17时58分田某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7.孙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8.胡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9.马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10.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共9张);11.某小区公维金房屋维修项目照片打印件一份;12.马某人员信息电子档案打印件一份;13.马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14.威公文(南海)行立案字〔2024〕99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5.威公文(南海)立告字〔2024〕304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16.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7.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1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第三人经通知未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9日,申请人报案称其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某小区202室的房屋门锁被换,房屋中存有他人物品,疑似被他人入侵住宅,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决定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6月9日至6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田某、孙某、胡某分别作出询问笔录并调取相关证据。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请人、第三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第三人、田某、孙某、胡某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第三人因楼上房屋无人居住,发生漏水现象影响其正常生活,在长期寻找房主未果后,实施了未经房主同意进入其住宅、维修漏水水管、更换门锁、在屋内放置杂物的行为,避免和减轻因漏水给第三人造成扩大的经济损失,并未给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带来安全威胁,也未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不足以证实第三人存在申请人报案所称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本案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受案后,经依法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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