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4〕70号
发布日期:2024-12-06 10: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孙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通和路2号卫生大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反馈的病历、手术同意书篡改、伪造、隐匿的线索进行核查调查,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遗漏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本机关以该行政复议申请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重复申请为由予以退回,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威政复监字〔2024〕2号《责令处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重新处理。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到文登区口腔医院就诊,病历和手术同意书有篡改、伪造、隐匿的情况,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患者、消费者的知情权。申请人认为医院的诊疗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12月27日,分别通过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被申请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邮寄纸质文件到被申请人处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但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联系过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未向申请人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直至2024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反馈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网站答复:“该案结案,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到该案的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得知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卫医罚〔2024〕3005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举报的病历、手术同意书篡改,伪造,隐匿的情况进行查处就草草结案。且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程序违法。

综上,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查处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遗漏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文登区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作出的文卫医罚〔2024〕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遗漏调查问题,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对反馈的病历、手术同意书篡改、伪造、隐匿的情况进行查处,存在滥用职权、不作为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过程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联系申请人与事实不符。

投诉的实质是公民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对被投诉的第三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高效快捷处理医患矛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协调当事人先行协商处理,如双方协商不成,再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的方式。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12月27日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被申请人邮箱投递过投诉信。被申请人的处理情况如下:(1)2023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政民互动平台递交的投诉信经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与文登区口腔医院进行核实并要求其于2023年11月3日前与申请人沟通并作出答复。文登区口腔医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书面回复。(2)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邮箱收到投诉信后,工作人员致电申请人,告知将由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以及后续处理该纠纷的教济途径。被申请人对该投诉同步进行立案调查,对口腔医院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因此,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联系过申请人与事实不符,上述问题均已通过协调、答复、公示的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和回复,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必须告知立案等调查情况,并无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现行卫生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调查结果有必须告知举报、投诉人的义务,被申请人也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可以不予公开。因此,对处理结果以网站形式公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卫医罚〔2024〕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认为口腔医院仍然存在新的违法情况,可以继续投诉,被申请人也会继续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在第一次投诉事项已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收到申请人再次发送的投诉邮件,被申请人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询问原因,申请人第二次投诉信件反馈的投诉问题基本与之前一致,主要投诉内容为:“侯某(案涉医生)未尽到医生的义务和职责,没有把手术前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手术后存在的风险告知本人,剥夺本人作为患者的知情权,在本人对风险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人认为正畸科无资质,不能操作此类手术,就医过程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九、十一、十三、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历书写管理规定》,申请贵部门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了解原因后,当日到文登区口腔医院进行现场调查,重点询问案涉医生关于口腔治疗的过程等事宜。被申请人经过审查发现口腔医院涉案医生在为患者提供手术的告知流程上不存在违法事实,但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事实。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文卫医罚〔2024〕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文登区口腔医院作出警告并处罚金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该行政处罚在事实上基于现场询问笔录以及证据材料,事实清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程序合法,依据《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罚金1万元,处罚适当。

2024年5月17日,申请人再次在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上投诉,投诉信内容表述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陈述医生手术不当且篡改、伪造手术同意书,另一部分陈述被申请人漠视违法线索,存在滥用职权、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不作为、包庇医院等执法问题。5月22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告知如申请人不认可,可以就该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申请人明确表示“现在不能去”,被申请人继续询问“什么时候能去”,申请人表示“自己现在的主要诉求还是跟医院调解,医院没有意见,我就没有意见”(202022与孙某涉及笔迹鉴定的录音第5分27秒)。被申请人致电沟通时明确告知如果鉴定笔迹非患者本人签字,将会继续对医院新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罚,但申请人不肯正面回答是否进行笔迹鉴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开展下一步的调查工作,并非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如果口腔医院在被处罚后,仍然存在违法情况,申请人可以继续投诉,要求处理。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调查手术同意书、病历是否存在篡改、伪造、隐匿的问题,应该按照被申请人调查步骤进行笔迹鉴定,届时被申请人将依据鉴定结论作出新的行政处理意见。被申请人也会继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在处理申请人投诉问题中,不存在程序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信用中国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3.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4.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拔牙知情同意书复印件一份(共两页);5.牙齿医学影像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两页);6.病历照片打印件一份;7.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照片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政策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各一份;2.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代理人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3.威海市政民互动承办单复印件一份;4.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出具的《关于426751的信件回复》及通话截图复印件各一份;5.《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复印件一份;6.《案件受理记录》复印件一份;7.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8.侯某身份证及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9.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10.《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一份;1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2.《立案报告》复印件一份;13.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一份;15.《合议记录》复印件一份;16.文卫医罚告〔2024〕3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1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8.《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1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20.文卫医罚〔2024〕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1.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2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复印件一份;23.《结案报告》复印件一份;24.光盘一份;25.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平台举报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2023年11月1日,被举报人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致电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书面答复。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邮箱提出举报,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案件登记受理。当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向被举报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决定对该案予以立案。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医生侯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集体讨论。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文卫医罚告〔2024〕3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3月13日,经法制审核、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作出文卫医罚〔2024〕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3月20日,被举报人缴纳罚款。3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结案报告。5月17日,申请人再次在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提起举报。5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站予以回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本案主体适格。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12月27日两次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被申请人邮箱提起举报。根据2023年12月29日《威海市政民互动承办单》内容,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未开具病历、未告知手术前注意事项及手术后风险、手术操作不规范、手术和恢复过程痛苦等诸多问题,认为医院的诊疗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未对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移送的该举报事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仅由被举报人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进行调查并回复。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再次通过被申请人邮箱提起举报,被申请人对本次举报进行受理登记,举报内容仅记载为“举报人反映威海市文登区口腔医院医师侯某在对其首次诊疗活动中未书写病历”。经过初步核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事由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两次举报后,未尽全面调查义务,仅就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查处,未充分收集证据对申请人举报的所有线索问题予以甄别论证,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遗漏部分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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