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4〕68号
发布日期:2024-12-06 10: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毕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通和路2号卫生大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政策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因申请人的户籍地为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某村,在村里长期居住,且享受土地承包权,属于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认定申请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但申请人认为不应适用该政策规定。根据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政策,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0周岁在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即可认定为50周岁退休。那么男性年满60周岁且在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也可认定为企业退休。

依据大水泊镇某村土地分配相关规定,(1)户口为农村在企业工作后转为合同制人员,可以享有土地,在企业工作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由企业发放一次性独生子女费;(2)农村户口享有土地,在企业工作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新办法规定由国家每月发放100元的独生子女费;(3)申请人享有土地,理由是申请人自1982年参加工作,1994年6月25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双方仍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并依法认定劳动合同存在,由于原单位文登师范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07年年底被辞退下岗,转为职工档案托管,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但申请人继续缴纳职工社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被申请人未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及时提供全市城镇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在办理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托管时,没有严格审核对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并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申请条件于法无据。按照政策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在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即为企业退休人员,且申请人在企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费达10年以上。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24年8个月,应当认定为企业退休,被申请人应依法确认申请人为企业职工申请领取方式,由社会保险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标准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

2014年7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1962年出生,1987年9月生育一男孩,于1990年3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与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某村核实,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大水泊镇某村,且在村里长期居住且享受土地承包权,属于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与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申请人于2022年6月退休于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类型为灵活就业(无用人单位)。

一、申请人认为其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依据不成立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卫发〔2019〕22号)第一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第二条,关于“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条,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虽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并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或退休补贴的。

经核实申请人属于大水泊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存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且非在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二、申请人提出要求按企业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费用无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依据《关于做好威海市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威卫办发〔2023〕5号)文件规定,2022年11月1日后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自退休后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领取扶助金。

以上文件符合对象为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申请人为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符合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相关规定。

三、针对申请人2023年12月27日提交的行政申请书,要求进行独生子女费养老补助对象进行确认、补发2022年期间独生子女费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请求进行独生子女费养老补助对象确认问题

1.根据《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7号)的规定,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户籍登记为大水泊镇某村,属于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人的身份不符合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要求的“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对其进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费养老补助对象确认。

2.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关于做好威海市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威卫办发〔2023〕5号)文件规定,2022年11月1日后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自退休后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领取扶助金。经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申请人退休于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类型为灵活就业人员。因此,申请人不属于企业职工,不符合领取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标准。

(二)关于要求补发2022年期间独生子女费问题

经核实,大水泊镇村级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当面告知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二人在2022年满60周岁时可享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可申请奖励扶助金。当年,申请人配偶提出了领取奖励扶助金的申请,但申请人明确表示自己属于企业职工,不需要在村级进行申请,退休时要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因此,村级工作人员以申请人自述的退休单位为准,且告知申请人作为企业职工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申请人表示知晓该情况。

每年该项政策有关工作开始前,被申请人均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告知,并部署镇级通过召开村级会议、张贴宣传海报等进行政策宣传,村级通过大喇叭、张贴宣传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不存在宣传不到位情况。针对被申请人及家庭,村级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12月当面告知其政策,因申请人当时认为自己属于企业退休职工,因此虽然知晓农村奖励扶助政策但未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卫发〔2019〕22号)文件要求,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年度纳入奖励扶助。申请人虽然于2022年6月年满60周岁,但其在2022年度个人申报期内未提出申请,实际于2022年11月15日在户籍村提出2023年度申请,并于2023年1月12日经县级完成审批,纳入2023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因此,申请人只能从2023年起领取奖励扶助金,不能针对2022年进行补发。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政策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各一份;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复印件一份;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照片打印件一份;4.《个人承诺书》照片打印件一份;5.申请人户口簿常住人口索引表和登记卡照片打印件一份;6.《毕某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卡复印件一份;8.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9.《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情况证明》一份;10.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协查函》(发往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印件一份;11.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复印件一份;12.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协查函》(发往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户籍科)复印件一份;13.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便民告知书、宣传页及微信公众号内容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共15页);14.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某村微信工作小程序截图打印件一份(共4页);1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情况审议公示(村级新增)照片打印件一份;1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情况初审公示(镇级)照片打印件一份;1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情况审查公示(县级)照片打印件一份;18.村级审议会议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19.《行政申请书》照片打印件一份;20.《毕某社会保险费补缴》单据照片打印件一份;21.独生子女优待证复印件一份;22.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2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4.申请人工人工作牌复印件一份;25.(2008)文民一初字第609号《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6.(2008)文民一初字第1005号《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7.(2009)威民三终字第24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8.《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共7页);29.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复印件一份;30.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31.申请人中学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3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复印件一份;33.失业人员培训指导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4.申请人职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35.工商银行交易提醒截图打印件一份;36.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证明》复印件一份;37.《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38.中国邮政特快快递单照片及邮件轨迹截图打印件各一份;39.政策依据:鲁政办发〔200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鲁卫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威卫办〔2023〕5号《关于做好威海市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2008年其与原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申请人为单位职工,因此申请人无法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费。申请人希望借此证明其企业职工身份,并解决退休之后的独生子女费用。而退休前未解决的部分,申请人打算日后再行解决。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某村委会填报提交《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通过该申报。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申请书》,要求依法确认领取独生子女费养老补助对象身份,并依法补发2022年期间独生子女费。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于2024年1月17日送达至申请人处。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2024年4月29日,复议机关撤销原《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2024年6月17日重新作出《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送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鲁卫发〔202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本案主体适格。

鲁卫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农村居民户口”的定义为“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某村村委会作出的情况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申请人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卡、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某村,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在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申请条件,不符合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要求的条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威政办发〔2014〕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鲁卫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不予确认申请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对象身份。另依据鲁人口发〔200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被申请人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补发2022年期间独生子女费的主张。本案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书》,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送达。原《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经复议机关撤销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送达。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毕某申请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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