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2-02 15: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精神,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区住建系统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协同高效的原则,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流程可溯,确保抽查工作依法公平有序开展。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已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上级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案件;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等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一单两库”的建立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不同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5%,抽查频次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实施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  象,加大检查力度,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建立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明确检查对象管辖机关、名称、唯一编码、住所(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型等,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同时,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应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等。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可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制定抽查计划

第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年度监管工作需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市住建局、区司法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备案,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对每一抽查事项分别明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时间等。

第十一条 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检查对象一致或相近的事项,积极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章 生成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业务科室执行年度抽查计划时,应在省工作平台预先设置任务,经任务审核、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等流程后生成抽查检查任务。

发起联合抽查检查任务的,应提前与联合检查部门进行沟通,并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等相关要素。

第十四条 设置任务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通过自动方式(直接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所有人员中抽取)或手动方式(综合考虑执法资质、业务特长、抽查对象等条件抽取)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指定1人为组长。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或者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无法参加检查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采取递补的方式按程序再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第五章 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六条 任务生成后,各单位、业务科室应制定抽查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和工作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检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对照检查标准,依法依规进行检查,不得无故干扰建设项目、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抽查检查进行全过程记录,制作抽查检查记录,交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第二十三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视情形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导入省工作平台,由省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公示。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抽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单位、科室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相关责任单位、科室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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