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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南海新区派出所,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29号。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2日,第三人在英某湾业主微信群里对申请人侮辱谩骂,至今4个多月未向申请人认错及赔礼道歉。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在未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称第三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微信群里向申请人道歉。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未直接向申请人道歉,该道歉申请人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第三人在公开场合骂人且拒不认错、不赔礼道歉,应从严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公,对第三人处罚过轻,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6月,第三人在威海市南海新区英某湾小区微信群发表不文明言论,2023年9月26日,第三人在英某湾小区微信群赔礼道歉。受案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结合申请人、第三人、王某、于某、栾某、林某、刘某询问笔录及微信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第三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查处该案时依法询问多名证人,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详实记录,形成证人证言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捺印,询问过程中不存在诱供、串供行为,证据收集过程合理合法,不涉及非法证据。本案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授权委托书一份;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委托代理人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各一份;3.2023年9月25日王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2023年9月26日王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5.马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6.王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7.于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8.栾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9.林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10.刘某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11.王某身份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12.《办案说明》复印件一份;13.袁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共8页);14.王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共38页);15.刘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共2页);1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4页);17.威公文(南海)受案字〔2023〕206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8.《受案回执》复印件一份;19.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2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五份(共5页);21.《情况说明》一份;22.光盘一张;2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三人经通知未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报案称,其在南海新区英某湾小区业主微信群与他人发生语言争执,对方对其进行了辱骂,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并开展调查取证。9月21日至10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王某、于某、栾某、林某、刘某分别作出询问笔录并调取相关证据。2023年9月26日,第三人在英某湾维修房屋微信群道歉。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制作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请人、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第三人、王某、于某、栾某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英某湾维修房屋微信群中发生语言争执,第三人存在发表不文明言论的行为,后第三人在英某湾维修房屋微信群公开致歉。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文(南海)不罚决字〔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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