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应急管理局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政办发〔2024〕3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文件成文日期:2024-02-06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24-02-06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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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登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文政办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管委,金山综合服务中心,西部智造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直有关部门,驻文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单位对《文登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编修,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文登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明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指导全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专项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事态发展趋势进行风险评估,由低到高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3.1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1)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的;

(2)致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4)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1.3.2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1)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1.3.3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2)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1.3.4特别重大(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

(2)致100人以上重伤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4)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登区管辖海域发生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文登区管辖海域范围以外但涉及文登籍渔业船舶和渔业设施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规范。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海洋发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府办公室、公安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外事服务中心、气象局、文登海事处、文登海警工作站、各镇街、南海新区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可随时增减成员单位。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区政府有关决策;(3)部署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资源,指导一般、组织指挥较大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对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或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区委、区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响应应对;(4)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紧急救援工作;(5)指导南海新区和有关镇街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6)根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7)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制定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指导做好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2)区委统战部:负责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台港澳政策指导联络。

(3)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督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司其职、紧密衔接,及时完成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侦办、批捕、起诉、审判。

(4)区外事服务中心:负责涉外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外事政策指导联络。

(5)区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遇险渔船、渔业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执法船艇、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救助;组织做好威海沿海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工作。

(6)文登海事处: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与搜救,维护海上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海上救援行动,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文登海警工作站: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治安秩序。

(9)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威海沿海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海洋天气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气象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

(10)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处置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管辖范围内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11)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工作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1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涉及海上搜救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4)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工作。

(15)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影响区域旅行社团队的安置与疏散等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治等工作。

(17)南海新区及沿海镇街:统一领导本地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洋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海洋发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海洋发展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文登海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2)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建议,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4)做好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6)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7)承担本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职责:部署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事宜;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组织抢救、保护、转移、疏散、撤离人财物和重要档案资料;全面掌握事态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等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及突发事件涉及管委、镇街参与。负责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文登海事处、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分局、文登海警工作站等牵头,负责维护搜救现场、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派医疗救援队伍随船出海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所属管委和镇街牵头,负责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应及搜救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海洋发展局、应急管理局、文登海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等。

(7)专家支持组:区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善后处置组。由渔船所属管委和镇街牵头,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区指挥部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管委和镇街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预警

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对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依据海上渔业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气象、海洋、海事等部门预警信息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一般突发事件。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较大突发事件。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或及时将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海洋、海事等部门预警信息及时转发。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也可通过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如:VHF、北斗、AIS)等方式发布。

(3)预警通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当海上大风、风暴潮、雾等气象海况风险减弱到低于蓝色预警标准时,预警自动解除。

3.3预防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②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④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⑦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⑧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①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④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⑤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主体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其所属镇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危害、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并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规定时限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8801937)。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4.1.2报告内容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等。

续报要求: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善后处置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跟踪报告。

4.2应急响应

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区级层面应对设定为III级和Ⅳ级两个等级。

4.2.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船舶、设施应及时发出报告或遇险信号,事发单位、船舶、设施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抢险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先期处置,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减少损失。

(2)事发管委和镇街先期处置:应由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指挥处置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事发管委及涉事镇街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并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工作。

4.2.2分级响应

4.2.2.1I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致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2)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批准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在威海市政府、市海洋发展局工作组指导、协调、支持下,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

4.2.2.2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人的,或致5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2)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会商,进行分析研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区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若事态可能已经失控或扩大升级,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等级研判结果,视情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建议。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视情做好交通管制,开辟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的级别。

4.2.3应急处置措施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故单位或基层政府部门已经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指定现场指挥;

(4)组织营救受害、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5)组织指导发生事故的船只、设施积极组织自救,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设法保护相邻船舶、设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6)联系附近船只、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给予必要的救助,营救受害、被困人员;

(7)协调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设置海上警戒线,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8)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支援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和防护措施。

4.2.4扩大响应

如果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我区控制能力,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向市级及以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3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区指挥部应加强与市政府、市海洋发展局、周边沿海区市及事发地管委、镇街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区域合作,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同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周边相关区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4.4响应终止

区指挥部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中止、终止应急响应:

4.4.1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文及其他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处置行动无法进行的,决定暂时中止行动,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或上级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如情况改变,获得新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

4.4.2响应终止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上级部门宣布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指挥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所属地管委、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牵头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对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人道主义的抚恤;对受伤和患病人员继续进行治疗和救助;摸清参加保险的人数和种类,并帮助联系理赔;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等,尽快消除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恢复生产秩序。

5.2调查与评估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所属地管委、镇街,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6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社会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结果。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发布信息。对外报道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区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媒体的报道需经区指挥部审核同意。

7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交通、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

7.1人力保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海上搜救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单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管委、镇街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7.2物资和资金保障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各管委、沿海镇街应当将应承担的应急保障及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从事专业搜救和被确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单位,应当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7.3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其配备数量足够的防护装备。

7.4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组织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优先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6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信渠道畅通。海事及航海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用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搜救行动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至少每2年组织1次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8.2宣传教育与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知识。加强对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救助专业培训,增强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渔业船舶、渔业设施、渔业生产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渔业船舶、渔业设施、渔业生产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救援力量:包括各管委、镇街等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助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9.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海洋发展局牵头制订,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按照《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9.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登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海洋灾害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威海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务实、快速高效。

1.5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我区发生一般及以上海洋灾害时,区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威海市文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领导机构

总指挥:区政府指定的领导同志。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海洋发展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人民武装部、融媒体中心、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文登海事处、交警七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导镇街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海洋灾害救灾工作宣传与新闻发布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海洋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

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处置工作,协调部队支援扑救行动。

区发展改革局:保障抢险救援期间电力供应,协调电力设施抢险修复工作;负责粮食紧急调度,参与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全区工业行业做好防御海洋灾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海洋灾害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物资生产供应等。

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盗窃、哄抢防灾减灾物资及其他干扰妨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处置因应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指导开展现场警戒,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

交警七大队:组织指导开展现场交通疏导等工作,为应急救援队伍、车辆、装备通行开辟通道。

区民政局:根据需要,配合属地镇街做好海洋灾害遇难人员殡葬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区级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对海洋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海洋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因海洋灾害引发的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沿海受灾区域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沿海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等加强海洋灾害影响期间公路、水路等通行保障;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防潮堤建设;指导修复水利部门管理的海洋灾害损坏损毁水利工程;承担水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海洋灾害影响期间,与海洋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海洋灾害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海上渔船、水产养殖、海洋牧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海洋灾害警报,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海洋灾害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协调解决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承担地震震情分析会商,提供地震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发生发展趋势和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管辖范围内市政公用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海洋灾害防御与安全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灾害期间,指导各有关区域加强市场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海产品加工领域产品质量监督。

区气象局: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并参与海洋灾害会商。

文登海事处:负责对海上交通运输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所辖水域交通运输船舶做好灾害发生期间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负责海洋灾害期间通信基站抢修恢复和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保障公用通信网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

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灾害处置现场电力供应。

2.3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组员由区政府办公室、海洋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属地镇街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贯彻市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组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洋灾害灾情险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海洋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上报海洋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灾情,灾区灾民撤离转移公告,预警区和受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管制公告等;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及应急救灾中的先进事迹;鼓励、动员社会群众战胜灾害;及时平息灾害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属地镇街等单位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管理保障应急救灾所需的资金、物资、食品及生活所需商品。

抢险救灾与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区人民武装部、海洋发展局、文登海事处、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抢险救灾,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陆地灾情、险情处置,海洋发展局、文登海事处主要负责海上灾情、险情处置;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与互救,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被毁坏的供电、供热、供排水、燃气、水库、塘坝、交通等设施、场所实施紧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基本生活;强化沿海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监测,防止灾害扩大;对因灾害可能引起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场所进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民撤离转移医疗救护防疫工作,适时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挥、调度医疗机构快速救治伤病人员,提出转移救治伤员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分局领导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交警七大队、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陆地交通秩序,按规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措施;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快速运输及灾民及时转移。

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海洋发展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进行灾区损失统计与评估;指导灾区民众、灾民紧急转移、撤离安置,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督导相关部门、企业向灾区提供急需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受损民房恢复重建;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理和灾区受损的理赔工作。

电力通信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做好应急救灾通信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备和电力基础设施,必要时启用备用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灾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专家组:区指挥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组,由海洋发展局局长任组长,区海洋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交警七大队、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等单位的专家为成员。主要职责:提供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3预测预警

3.1预防预警

3.1.1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我区管辖范围内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形势分析预测,收集海洋灾害观测信息,预测海洋灾害中短期趋势,并依法依规发布监测和警报信息。

3.1.2在灾害发生期间,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发展、气象等部门迅速对灾害影响区域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变化,并将相关信息报区指挥部,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海洋灾害监测信息。

3.2预警响应

各相关镇街及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区海洋主管等部门发布的相关预警信息后,按照以下内容,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3.2.1Ⅳ级预警响应

3.2.1.1启动条件

(1)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冰灾害蓝色警报,且预计未来预警海域内冰情会持续发展,海冰灾害警报级别将维持或升级。

(2)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预计未来风暴潮灾害可能对辖区防波堤、港口等海岸设施和沿海地带造成较大影响。

(3)区海洋主管部门对我区近岸海域发布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3.2.1.2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2)生态环境分局、区海洋发展局、气象局等加强海洋气象分析监测预报和灾区水情监测预报,对陆域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海洋气象预警,滚动播出海洋天气预报。

(3)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做好灾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播报灾害预警信息和防护知识,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4)区海洋发展局、文登海事处向海上船只、人员发出防潮、防冰等警示,对海洋、渔业设施进行检查,指导海水养殖单位和捕捞船只开展防灾准备工作;督导海上船舶及作业人员开展避险和防护工作,做好海上救助准备。

(5)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做好抢险救灾专项资金、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救助、应急储备物资准备。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落实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人员、器材和药品等工作。

(6)公安分局、交警七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加强交通管理,做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便利;协助组织灾民转移准备工作。

(7)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等开展次生地质灾害易发陆域、沿岸市政设施、港口码头、沿海公路、沿岸水利工程等涉海交通设施防潮、防冰等检查。

(8)属地沿海镇街统筹做好本区域海洋灾害应对各项准备工作。

3.2.2Ⅲ级预警响应

3.2.2.1启动条件

(1)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冰灾害黄色警报,且预计未来预警海域内冰情会持续发展,海冰灾害警报级别将维持或升级。

(2)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预计未来风暴潮灾害可能对辖区防波堤、港口等海岸设施和沿海地带造成较大影响。

(3)区海洋主管部门对我区近岸海域发布海浪灾害黄色警报,预计未来可能对影响海域的海上生产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海洋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2.2.2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应急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2)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做好灾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滚动播报灾害预警信息和防护知识。

(3)区海洋发展局、文登海事处督导海上船只、人员及时回港或就近避险,加密海洋、渔业设施检查和巡查频次,对相关设施进行修整、维护,进一步指导海水养殖单位和捕捞船只做好灾害防护和避险工作;进一步督导海上船舶及作业人员加强避险和防护,开展海上救助。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做好抢险救灾专项资金、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救助准备。

(5)公安分局、交警七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增加重点区域治安巡逻频率,加强重要交通道路交通疏导和管理;做好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准备。

(6)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等加大重点次生地质灾害易发陆域、重点沿岸设施安全隐患点、重要区域沿岸水利工程、重点交通设施等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开展维护工作。

(7)属地沿海镇街进一步做好海洋灾害应对各项准备工作。

3.2.3Ⅱ级预警响应

3.2.3.1启动条件

(1)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冰灾害橙色警报,预计未来对辖区海上生产作业、海上交通运输、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2)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预计未来风暴潮灾害可能对辖区防波堤、港口等海岸设施和沿海地带造成较大影响。

(3)区海洋主管部门对我区近岸海域发布海浪灾害橙色警报,预计未来海浪灾害可能对影响海域的海上生产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海洋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2.3.2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应急值守,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2)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做好灾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滚动播报灾害预警信息和防护知识,通知受影响区域人员有序撤离。

(3)区海洋发展局、文登海事处督导海上船只、人员落实避险措施,必要时通知在港船舶紧急出港避险,实时核查海上船只避险情况,对遇到险情船只和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险船只做好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进一步做好抢险救灾专项资金、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救助准备。

(5)公安分局、交警七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加大治安巡逻、交通管理力度,做好海岸临时安全警戒区警戒工作,有效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做好转移群众及救灾物资运输,确保交通设施正常运行。

(6)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局等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消除沿岸市政设施、沿岸水利工程、次生地质灾害易发陆域安全隐患。

(7)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准备。

(8)属地沿海镇街进一步做好本区域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准备。

3.2.4Ⅰ级预警响应

3.2.4.1启动条件

(1)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2)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冰灾害红色警报,预计未来对辖区海上生产作业、海上交通运输、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预计未来风暴潮灾害可能对辖区防波堤、港口等海岸设施和沿海地带造成较大影响。

(4)区海洋主管部门对我区近岸海域发布海浪灾害红色警报,预计未来海浪灾害可能对影响海域的海上生产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海洋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2.4.2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战时状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做好应急救灾各项工作。

(2)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做好灾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滚动播报灾害预警信息和防护知识,通知受影响区域人员有序撤离。

(3)区海洋发展局、文登海事处随时了解海上船只避险情况,处置相关应急事件;加强所辖海域交通管制,做好所辖海域船舶险情及相关人员安全救助工作准备。

(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全面做好抢险救灾专项资金、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救助准备。积极协助镇街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七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加强警力部署和交通管制,有效调动组织运力,确保交通设施正常运行,切实保障救灾运输工作,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做好灾民、转运及医疗救护工作。

(6)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局等全面采取措施,开展次生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动员一切行之有效力量,确保沿岸市政设施和沿岸水利工程安全。

(7)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全面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协助灾区人员撤离和转移等工作。

(8)属地镇全面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3预警响应调整及解除

(1)区海洋主管部门等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变动时,根据新发布的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措施。

(2)天气形势对沿岸的影响逐渐减小,沿海潮位逐渐恢复正常,近岸和近海浪高逐渐降低,海湾冰情持续缓解,海啸波幅明显下降,且后续对我辖区导致灾性影响,解除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

4.1报告内容

海洋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防波堤及港口等近岸设施损毁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及事态发展趋势,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须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2报告程序

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各镇街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步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政府决定及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相关镇(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群众转移避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应急响应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事件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结合事件发展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我区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Ⅲ级和Ⅳ级2个级别。

5.2.1Ⅲ级应急响应

5.2.1.1启动条件

(1)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2)海冰灾害已对辖区海上生产作业、海上交通运输、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风暴潮灾害已经对辖区防波堤、港口等海岸设施和沿海地带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4)海浪灾害已经对影响海域的海上生产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海洋工程设施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5)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人员死亡(含失踪),并且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

当初判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经海洋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会商评估,对海洋灾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决定,启动海洋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5.2.1.2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和处置现场应急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全部启动,按规定职责参与应急救灾行动。

5.2.2Ⅳ级应急响应

5.2.2.1启动条件

(1)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2)海冰灾害已对辖区海上生产作业、海上交通运输、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3)风暴潮灾害已经对辖区防波堤、港口等海岸设施和沿海地带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4)海浪灾害已经对影响海域的海上生产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海洋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当初判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经海洋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会商评估,对海洋灾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指定领导签发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决定,启动海洋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5.2.2.2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综合协调组、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及受灾镇街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灾行动;其他各工作组视应急救灾情况参与行动。

5.3应急联动

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和处置现场应急救灾的一切事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医疗救护防疫组、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均属于赴灾区现场的应急工作队伍,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按照预案设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各工作组接受区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根据需要派员赴灾区现场,到达现场的人员均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区政府、各级各类企业的抢险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均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5.4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参考下列指标,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得到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1)海洋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海洋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3)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其他与海洋灾害存在关联的突发事件,按照《威海市文登区总体应急预案》安排,参照《威海市文登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地震应急预案》《威海市文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规定通报牵头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应急部门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力量,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按照《威海市文登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威文政办字〔2020〕17号)规定,参与抢险救援。

各级各部门建立完善救援协同机制,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海洋灾害能力。

6.2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所需应急准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和救灾安置工作等应急救援资金预算,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6.3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海洋灾害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6.4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各级涉灾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和应急装备等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救援水平和能力。

6.5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宣传、融媒体、海洋发展、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海洋灾害应急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指直接导致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海洋灾害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2)重大海洋灾害:指直接导致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较大海洋灾害:指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4)一般海洋灾害:指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海洋灾害。

(5)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强风和气压骤变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如下:

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验潮站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6)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如下:

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6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14米有效波高时,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米至14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米至9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7)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米至30米。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如下:

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3米(含)以上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1米(含)至3米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0.3米(含)至1米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海啸信息: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区沿岸产生0.3米以下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8)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海冰灾害警报发布标准如下:

海冰灾害红色警报: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

海冰灾害橙色警报: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

海冰灾害黄色警报: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

海冰灾害蓝色警报: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且冰量八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登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等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因素,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I级(特别重大):是指一次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Ⅱ级(重大):是指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III级(较大):是指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Ⅳ级(一般):是指一次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处置、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协同作战,保证救援工作高效、快速有序。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交警七大队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以下简称各镇办)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警七大队、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研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完善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1.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协调社会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密切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做好综合舆情分析研判,协调各方面主动回应网上关切,协同相关部门应对处置虚假、错误信息。

(2)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3)区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之后,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给予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殡葬事宜。

(4)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重大危险源及建筑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和评估。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运输车辆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及时消除县道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事故,指导各镇街做好乡、村道路的管养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主要救治医院,提供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统计人员伤亡详细情况。

(8)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并参与处置工作,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调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9)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行动;依法参与安全生产类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火灾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专用工程车辆,对现场受到破坏的公共设施紧急抢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2)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气象情况监测,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服务。

(13)交警七大队:负责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控制事故现场秩序、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交通秩序;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确认伤亡人员身份。

(14)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协助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展开调查,并落实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必要时予以先期赔付。

(15)各镇办:协助实施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交警七大队大队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分析、评估、传递;根据事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告指挥部,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和检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指定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信息控制组。由交警七大队牵头,属地镇办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与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馈信息,保障信息畅通。

(2)技术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交警七大队、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技术专家及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3)抢险救护组:由属地镇办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及时抢救、转移伤员和周围群众;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受到破坏的公共设施紧急抢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搞好现场警戒,扑灭火灾,排除险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清理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积极参加救护。

(5)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气象、环境污染程度、周边地区重大危险源及建筑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和评估,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6)处置保障组。由属地镇办牵头,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经费、车辆、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属地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相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转移安置受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的群众;接待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并临时解决吃、穿、住等问题;对死亡的人、畜尸体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对事故伤亡人员,按规定理赔。

(8)事故现场调查组。由交警七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相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搞好现场警戒;对勘查现场、调查取证、恢复道路交通、清理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积极参加救护、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与评估、协调保险理赔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

(9)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2.5专家组

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级别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公告方式。

3.3预防预警行动

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防机制,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强化行车秩序管理,加大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严格落实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检验制度,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机动车的生产、改装,积极改造道路危险路段。

3.4预警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发布机构、有关部门、属地镇办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9)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处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道路交通事故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属地镇街及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报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电话:8813500)和交警七大队办公室(电话:5276510),对于核报的信息,严禁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4.1.2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和道路交通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2)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党委、政府。

4.2先期处置

当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后,立即指令就近交警中队及辖区派出所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等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3应急响应

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所在辖区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区级层面应对设定为III级和Ⅳ级两个等级。

4.3.1I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致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III级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批准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对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在威海市政府工作组指导、协调、支持下,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

4.3.2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死亡1人的,或致5人以下重伤的,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会商,进行分析研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区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若事态可能已经失控或扩大升级,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等级研判结果,视情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建议。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视情做好交通管制,开辟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4应急联动

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5响应终止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区镇街(管委)或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相关保险机构和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指挥部应当及时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交报告。

5.4恢复重建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影响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信息发布

指挥部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7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事故的应对工作,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把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7.1指挥保障

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国家、省、市、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3)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以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联络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随时接收有关信息。各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应急信息畅通,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信息应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7.3救援队伍与物资保障

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的队伍、装备、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等方面,应制定相应规划或列出计划,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告知相关职责主管部门。

7.4资金保障

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区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5生活医疗保障

事发地区镇街(管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7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要加强与区气象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等单位协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海洋水文信息服务等。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不少于1次。

8.3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5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
领导解读
文件PDF版与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