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6-19 16: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毕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通和路2号卫生大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82年起在文登学校工作,2007年12月被辞退下岗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继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申请人认为,根据政策规定,男职工满60周岁在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可选择企业退休,另根据《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之前国企职工退休仍应按原规定以退休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0%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2000元。依据威政办发〔2014〕7号《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补助对象资格确认、补助资金测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全市城镇参加养老人员基础信息,协助卫生计生部门确认补助对象,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在办理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托管时应严格审核,对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综上,申请人缴纳职工社保,于2022年6月24日办理退休,应由企业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2000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1962年出生,户籍地为大水泊镇村,属于农村居民。1987年9月,申请人生育一男孩。2022年6月,申请人符合办理退休条件。2023年,申请人在文登区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办理手续退休。2021年底,村级工作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申请人明确表示其属于企业职工不在村级进行申请,后村级工作人员再次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告知其属于文登学校职工,不在村级申请。2022年下半年,申请人向村委表示其属于档案托管退休,村委工作人员按政策告知其可以纳入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需2023年1月前提出申请及材料。2022年底,申请人向村级提出申请,2023年初县级审批确认完成,申请人自2023年起领取奖励扶助资金。

关于申请人要求进行独生子女费养老补助对象确认的问题。申请人申请政策名称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而非独生子女费养老补助政策,目前申请人奖励扶助对象已确认完成,无需再次进行资格确认。

关于申请人要求补发2022年期间独生子女费问题。根据鲁人口发〔200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每年1月31日前为个人申报期,国家奖励扶助系统原为每年5月底前封锁数据,自2021年其调整为每年2月底前封锁数据。2022年下半年,申请人向村级提出申请时,国家奖励扶助系统数据已经锁定无法新增录入,故无法进行2022年政策申请工作。

根据鲁卫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规定,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年度纳入奖励扶助。2023年1月,申请人审批确认完成,自2023年起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022年,申请人自述属于企业职工,但未进行该项政策申请,故不予发放2022年独生子女费。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复印件一份;3.(2008)文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4.(2010)威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5.申请人工人工作牌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社会保险费补缴照片打印件一份;7.独生子女优待证复印件一份;8.申请人中学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9.申请人工资表复印件一份;10.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11.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12.申请人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政策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各一份;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照片打印件一份;3.《个人承诺书》照片打印件一份;4.申请人户口簿常住人口索引表和登记卡照片打印件一份;5.《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复印件一份;6.《毕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7.《行政申请书》复印件一份;8.《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一份;9.申请人领取《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回证复印件一份;10.政策依据:鲁政办发〔200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其户籍地址及常住地址在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村,但因其为非农业户口,且之前在企业务工,申请人表示不清楚其应属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申请人认为其先前申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奖励补助存在错误,故向被申请人申请确认身份,以便申请相应补助。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文登区大水泊镇村委会填报提交《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通过该申报。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申请书》,要求依法确认领取独生子女费养老补助对象身份,并依法补发2022年期间独生子女费。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并于2024年1月17日送达至申请人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鲁卫发〔202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本案主体适格。

鲁卫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农村居民户口”的定义为“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属于农村居民户口,仅依据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村村委会作出的情况说明和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即认定申请人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对于申请人请求确认其应为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对象的申请,被申请人未尽审慎义务,进行全面客观调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毕申请事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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