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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靖某,男,汉族 。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1月5日,申请人在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某五金杂品店购买花洒1件。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没有水效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另,申请人在购买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驱蚊杀虫类产品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消防未验收、未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明确提出要求投诉调解与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的诉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签收后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过73个工作日未作出答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作为实名举报人,被申请人未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予以立案,亦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维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对于申请人在购买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驱蚊杀虫类产品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消防未验收、未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履行移送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违反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经与南海新区小观镇邮政部门沟通落实,获悉申请人在邮寄投诉举报信时,将被申请人南海市场监管所的地址错写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永安街28号”,邮政部门的投递员于2025年1月8日将该投诉举报信按上述地址投递至小观镇人民政府,并显示该邮件已签收。至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信并不知情。2025 年6月25日,邮政部门将投诉举报信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文登区小观镇某五金家居装饰材料店销售的花洒无水效标识的调查进展情况说明》邮寄送达至申请人,告知其投诉受理及立案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中国邮政挂号信信封照片、邮件轨迹查询记录打印件各一份;3.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复印件一份;4.涉案产品交易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5.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中国邮政挂号信信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张);3.挂号信信函收据照片打印件一份;4.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一份;5.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6.市场监管〔2025〕第0625号《投诉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7.《拒绝参加调解书》复印件一份;8.市场监管南〔2025〕第046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9.市场监管南〔2025〕第040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0.《关于文登区小观镇某五金家居装饰材料店销售的花洒无水效标识的调查进展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11.《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2.光盘1张。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5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店铺文登区小观镇某五金杂品店以15.0元的价格购买花洒一件。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没有水效标识以及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销售驱蚊杀虫类产品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消防未验收、未依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查处。2025年1月23日,邮件轨迹查询结果显示该信件已签收。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申请人。202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市场监管南〔2025〕第04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南〔2025〕第039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关于文登区小观镇某五金家居装饰材料店销售的花洒无水效标识的调查进展情况说明》并邮寄至申请人,将涉案产品花洒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驱蚊杀虫类产品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消防未验收、未依法开具发票等问题的投诉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本案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邮件轨迹查询结果显示已于2025年1月23日“单位收发室”签收。结合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的挂号信信封、经邮政快递员签字确认的挂号信信封、被申请人与快递员沟通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时收件地址书写不准确,上述2025年1月23日的签收人并非被申请人。至本案行政复议审理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不知晓。2025年6月25日,邮政部门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送至被申请人处。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后,决定对涉案产品花洒无水效标识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南〔2025〕第04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南〔2025〕第039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关于文登区小观镇某五金家居装饰材料店销售的花洒无水效标识的调查进展情况说明》并邮寄至申请人,将涉案产品花洒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驱蚊杀虫类产品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消防未验收、未依法开具发票等问题的投诉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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