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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线上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文登区某大碗面馆生产的嘶溜大冷面(酸甜),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在被申请人处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导致申请人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无法拿到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申请人后期缺少民事诉讼的原始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的对应佐证材料(首次生产该产品到本批次为止线上和线下的货值额、销售额、违法所得额、违法时间低于3个月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的佐证材料)。被申请人陈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造成了申请人的财产受损失,并且被投诉举报人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然未全面进行案件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以下称12315平台)的举报单。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对该投诉和举报事项予以受理。 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 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的调查处理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文登区某大碗面馆多次沟通协商(2025年6月11日、6月27日、7月7日),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可以退款但是不赔偿。2025年7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不用退款。当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但是被投诉举报人承认此前确实存在经营制售冷面的行为。被投诉举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截至现场检查前,被投诉举报人已将平台及线下的冷面全部下架处理,并表示不再销售冷面等冷食类食品。 通过现场查询,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5月8日首次上架涉案食品,截至6月16日现场检查时共销售38单,未收到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有关冷面的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鉴于被投诉举报人初次违法、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且立即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受理举报之后依法行使行政权,并将不予立案的调查处理结果于6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举报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关于投诉调查过程,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根据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从文登区某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以27元/2捆的价格进货。被投诉举报人提供出冷面供货商资质、微信进货记录、冷面检验报告、冷面外包装。通过查询,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5月8日初次上架涉案食品“嘶溜大冷面(酸甜)”,截至6月16日,被投诉举报人共销售38单,未收到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有关冷面的投诉。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通过与被投诉举报人的多次沟通协商(6月11日、6月27日、7月7日),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可以退款但是不赔偿。7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投诉人表示不用退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美团平台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共2张);3.涉案食品美团平台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4.微信支付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5.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中心截图打印件一份;6.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含回复内容);7.美团平台个人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8.文登区某大碗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美团平台食品安全档案截图打印件一份;9.(2021)京03行终150号《北京某香菜馆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截图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打印件一份;3.投诉举报材料打印件一份(含美团平台聊天记录截图、涉案食品美团平台交易记录截图、文登区某大碗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美团平台食品安全档案截图);4.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受理流程)打印件一份;5.2025年6月11日与15318241230的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6.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7.文登区某大碗面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扫描件各一份;8.文登区某大碗面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文登区某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扫描件一份;10.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11.威海市文登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一份;12.文登某冷面外包装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13.涉案食品美团平台下架照片打印件一份;14.某大碗豌杂面(西关街店)美团平台截图打印件一份;15.涉案食品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6月16日美团平台销量截图打印件一份;16.全国12315平台登记信息、反馈信息记录详情页截图、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办理流程)打印件各一份;17.2025年6月27日、7月7日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各一份;18.2025年7月7日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19.市场监管(2025)龙第43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0.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1.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22.光盘一张(含通话录音4段、视频1段)。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1)被投诉举报人仅提供线上一个平台的冷面销售数据,但被申请人应当将线上、线下的数据一起统计,故其未进行全面调查。(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提出举报时已提供与被投诉举报人美团平台聊天记录截图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截图,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自己生产的是冷食,且被投诉举报人无冷食类许可,所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被申请人并未立案,故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规。(3)根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被申请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话,被申请人必须引导被投诉举报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退”即退货退款,“赔”即依法赔偿,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引导退赔”、“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的证据,故其未履行法定职责。(4)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要求,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5)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某大碗豌杂面(文登店)以15.9元的价格购买嘶溜大冷面(酸甜)一份,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规经营冷食类食品等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当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结合现场笔录、文登区某大碗面馆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文登区某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威海市文登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文登某冷面外包装及合格证照片、涉案食品美团平台下架照片、某大碗豌杂面(西关街店)美团平台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经营制售冷面的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已将平台及线下的冷面进行下架处理,表示不再销售冷面等冷食类产品,且未收到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有关冷面的举报。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后,依法展开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程序合法。 另,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反馈的前提是举报人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给予行政奖励的条件,且没有规定要求对举报人不符合奖励要求的情况要给予拒绝性的答复告知,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奖励要求作出处理,并不违反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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