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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 行为的通告 威文政发〔2025〕10号 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全区境内所有森林及其周边5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在森林防火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可在进入森林防火区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依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1. 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3. 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 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1. 烧荒烧地堰、串火连、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 2. 未经批准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3. 未经批准的生产生活性野外用火的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森林防火期内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立即拨打119、110进行举报或报警。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