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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海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民发〔2024〕20号)要求,现将文登区2025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公示如下: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项目和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项目需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者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需土地、规划、建设、房产手续齐全;贷款手续齐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3.补助标准 (1)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按照核定护理型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床位补助5400元。 (2)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奖补项目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4)收住老年人当月入住15天及以上,入住老年人信息及时录入省、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入住老年人须每季度经属地民政部门或确定的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并通过威海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传老年人身体能力等级评估结果。 (6)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时间已达到1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当月入住不满15天的老年人不予补助。4-5星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于收住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将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奖补资金用于运转经费统筹使用。 (三)示范性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新建且未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2.补助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纳入属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3)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应独立设立,不依托养老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等建设,符合《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4398—2021)、《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4372—2021)等标准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统一标识、统一挂牌,具备医疗护理、生活照料、长短期托养、助餐、康复辅具租赁五项服务功能。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分别按照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纳入属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3)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进行评估,达到 1 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符合《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3094—2018)等标准规定。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镇(街道)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5)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补助标准 (1)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及以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分别按照3000元、5000元、7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2)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村幸福院,每处每年分别按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五)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补助对象 2024年1月1日起,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2.补助条件 (1)签约社会化家庭养老床位项目。签约社会化家庭养老床位20张以上,家庭养老床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4581—2023);服务对象为本市长期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居家老年人,且自愿购买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年度消费不低于1000元;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 (2)签约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项目。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4581—2023),包含适老化改造、居家养老服务等项目;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在家的6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此前已进行适老化改造或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具备居家照护服务能力,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报属地民政部门备案。需配置信息化系统,具有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及异常情况具备随时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补助标准 (1)签约社会化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床每年补助500元的标准,给予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奖补。 (2)签约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床一次性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奖补。 (六)认知障碍照护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2.补助条件 (1)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要求,每个照护专区可设置1个或多个照料单元,单个照料单元不宜超过20张床,照护专区的床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 (2)环境布置按照“居家”理念,着重打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围,个性化设置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怀旧场景。 (3)每个照护专区至少配置1名社会工作者和1名经过专业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照护专员等)均需经过认知障碍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护理人员与入住对象的配比不低于1∶3,24小时均有护理人员照护;每个照护专区夜间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 3.补助标准 每张床位按照5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七)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 2.补助条件 在属地民政部门确定的保险承办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床位数予以补助,综合责任保险标准保费为100元/床/年,对标准保费的80%予以补助。 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一)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 (1)所在养老机构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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