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缴纳职工医疗或居民医疗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吗?答: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2019年10月24日之后生育的,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申请医疗经办业务平台无“两证”(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职工提供个人承诺书1份。(2022年4月25日以后生育的无需提供)其中,女职工流产、引产的需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出具并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分娩时医院确诊难产的需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出具并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加盖医院专章);自然流产的需提供相关B超及检查结果等材料。参保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专章)、出院记录(加盖医院专章)、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1份。2.职工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少天?女职工产假多少天?答: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15 天。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怀孕满4 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 42 天。《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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