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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7日,申请人于某仓储折扣超市以2.5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葡萄干,生产商为某山萃花生制品(威海)有限公司,后申请人认为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 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答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在本案中涉案产品执行标准NY/T705适用于以新鲜葡萄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人工干燥制成的葡萄干,该标准并无授权可以添加辅料植物油,法无授权不可为,故涉案食品不符合该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称“不改变产品的性状和口感”无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已经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全面调查、收集证据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反映某山萃花生制品(威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干。经查,NY/T705为葡萄干的农业行业标准,其标准适用范围明确写明“适用于以新鲜葡萄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人工干燥制成的葡萄干,不适用于特征涂层的葡萄干,如酸奶葡萄干、巧克力葡萄干等。”,该规定强调的是NY/T705中葡萄干定义不适于有特殊涂层的葡萄干,而被举报人生产的葡萄干是原料葡萄+辅料植物油,经人工干燥制成,喷洒少量辅料植物油是为了防止葡萄干之间发生粘黏,而标准中写的不适用的产品主要是添加了改变产品形状、口感的特征性涂层的辅料,故该产品符合NY/T705的标准要求,被举报人生产涉案葡萄干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涉案食品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3.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含不予立案回复)。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举报登记表打印件一份;3.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张);4.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6.某山萃花生制品(威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7.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8.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9.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10.光盘一张;11.全国12315平台尾号为6123的工单详情登记信息及流转信息截图打印件各一份。 因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故未能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7日,申请人在某仓储折扣超市以2.5元的价格购买被举报人某山萃花生制品(威海)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干一包。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称被举报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当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某山萃花生制品(威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食品确为被举报人所生产,执行标准为NY/T705,其配料表中含有植物油是涉案食品经人工干燥过程中为防止粘黏所用,不属于添加特征涂层,未影响涉案食品的性状和口感,符合NY/T705标准中“适用于以新鲜葡萄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人工干燥制成的葡萄干,不适用于特征涂层的葡萄干,如酸奶葡萄干、巧克力葡萄干等。”的规定。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后,依法展开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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