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4〕150号
发布日期:2025-09-12 14: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麦某,男,汉族 。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结果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结果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于2024年9月25日答复称:经调查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饼的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没有虚标nrv,烟台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喜饼检测报告为合格,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提出的是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调解争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当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指派执法人员对 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食品外包装净含量一栏明确标注计量称重,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

经核查,申请人所购买的喜饼外包装标明净含量是计量称重,不是预先定量包装,故认定为散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未违反此项禁止性规定。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单显示,产品质量合格。根据烟台某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该食品营养成分表所列数据准确,但工人对nrv的计算有偏差,不影响涉案食品正常食用。被投诉举报人针对产品外包装的问题已经整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中同时包含举报内容,其在12315平台选择了“投诉”路径,没有选择“举报”路径,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应当对投诉中包含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权益受到侵害,本应对其诉求不予受理,由于全国12315平台权限设置,被申请人只能先受理再查处违法问题,故只能在平台上答复不予立案而非不予受理。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投诉实际上是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寻求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消费者投诉只是启动行政调解程序,通过调解解决民事争议,而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行政职权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减损权益,亦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据此,此类投诉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调解告知属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履行的调解行为,对调解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涉案食品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3.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共3张);4.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全国12315平台尾号7556的投诉单详情及登记信息截图打印件各一份;3.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5.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6.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共3张);7.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测报告单照片打印件一份;8. 检测报告照片打印件一份(共5张);9.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0.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调解行为或告知调解结果,请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敬产食品专营店购买被投诉举报人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饼一份。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其中含有举报线索,要求对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虚标nrv的行为进行查处、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予以受理。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结合全国12315平台尾号7556的投诉单详情及登记信息截图可以证实,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单中同时含有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应依据上述规定对其投诉举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单后,于2024年8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履行了法定处理职责。被申请人以全国12315平台回复路径受限为由无法告知投诉不予受理结果,只能先对投诉予以受理才能查处其举报线索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履行法定处理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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