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5〕138号
发布日期:2026-01-04 10: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威文市监复字〔2025〕0527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补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威文市监复字〔2025〕0527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通过饿了么平台在文登区某烧烤店购买了干锅有机花菜等食品,共计131.4元。干锅有机花菜宣称为有机食品但实际收到后发现并无有机认证标志,被投诉举报人为了牟取更大利益对商品的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故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具有此行政复议的资格、利害关系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被申请人违法事实如下:

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有机花菜为普通花菜,并不是有机食品,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案涉干锅有机花菜也并非只针对威海本地人,威海作为全国知名的旅游城市,每年接待的外地游客数以万计,案涉商品标注为有机花菜直观传达给外地消费者的意思很明显,会让消费者认为是有机食品而进行消费购买。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举报人作为生产销售者,有责任做到查验义务,但被举报人为了牟取更大利益隐瞒了菜品的真实情况进行有机产品的宣传,其虚假宣传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违法行为。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案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未全面履职,该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花钱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并非被申请人所定义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依据《2025》10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必须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才可以不予处罚,截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被举报人并未联系申请人进行退赔损失,也并未召回涉案商品。《2025》10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6条还规定首违不罚只适用于食品经营环节,不适用于食品生产环节也并不包括餐饮环节。被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客观履职。

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件时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职。

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其受理。针对举报事项,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5月28日邮寄告知申请人。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通过与被投诉举报人文登区某烧烤店沟通协商,其表示不退款不赔偿。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二、根据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后厨发现花菜实物(未加工制作)。被投诉举报人称,在饿了么平台上销售的“干锅有机花菜”是由上述花菜实物制作而成。截至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提供出2025年4月20日购进“有机花菜”的进货单据(申请人购买花菜的进货单据)、农残快检报告、进货商资质,并主动将平台“有机花菜”字样去掉,将菜单进行了整改。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订单,可知被投诉举报人并非为卖高价故意将普通花菜写成有机花菜,其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能及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提供花菜的农残快检报告,未对其他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涉案食品并非申请人所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三、根据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沟通,其表示未收到过除申请人以外关于有机干锅花菜的投诉。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款的规定: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被申请人通过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沟通协商,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退款不赔偿。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和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于2025年5月23日决定终止调解,于5月28日邮寄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威文市监复字〔2025〕0527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复印件一份;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复印件一份;4.涉案食品购买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5.涉案食品销售界面截图打印件一份;6.涉案食品照片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邮政挂号信复印件及快递信息查询打印件各一份;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及附件材料(含申请人身份证,涉案食品购买记录截图、照片)复印件各一份;4.2025年5月8日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5.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6.文登区某烧烤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编号为552262017的快速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一份;8.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单照片打印件一份;9.文登区某果蔬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0.文登区某烧烤店整改照片截图打印件一份;11.2025年5月23日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12.市场监管(2025)第523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3.威文市监复字〔2025〕0527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复印件一份;14.邮政EMS快递单据复印件及快递信息查询打印件各一份;15.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6.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7.光盘一张。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饿了么平台在某海鲜烧烤店以20.58元的价格购买干锅有机花菜一份,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签收。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监复字〔2025〕0527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并通过邮政EMS快递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现场笔录、文登区某烧烤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整改照片、编号为552262017的快速检测报告单、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单、文登区某果蔬店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可以证实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花菜无“有机”认证,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被投诉举报人主动整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非以“有机”标志谋取更大利益,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后,依法展开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过邮政EMS快递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威文市监复字〔2025〕0527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威文市监复字〔2025〕0527号《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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