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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关于火锅龙须菜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关于火锅龙须菜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火锅龙须菜(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6日)不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25年7月28日,申请人经朋友告知才知道拥有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因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拥有该救济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尚未超过一年,依法拥有行政复议救济权利。 1、被申请人认定“涉案食品标签标示零添加剂指的是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因添加剂品种众多,无法写明具体名称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不合理。”根据有关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若宣称“零添加剂”,应在食品标签清晰、真实、准确地体现,不能以品种多为由模糊表述,此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涉案食品标签明显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2、3.4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整改,放任不合法的产品继续生产销售,系不作为、渎职失职。 2、被申请人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据不足。申请人有理由怀疑涉案食品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应进一步深入调查,全面收集证据,而非轻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贵单位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果适当。 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关于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反映其生产经营的火锅龙须菜标签标示“零添加剂”,未标注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经调解与核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9月4日作出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快递送达至申请人,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的答复。 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火锅龙须菜标签标注零添加剂是泛指没有添加任何添加剂,并没有特别强调某一种或几种添加剂,未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被投诉举报人不可能也无法在产品标签有限的空间内将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及含量标示出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盐渍裙带菜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标签审核结果为合格(备注:因为裙带菜和龙须菜均为藻类,制作方法和包装是一样的,故仅检测了裙带菜的标签,龙须菜标签可参照该检测报告)。被申请人采纳该检测报告结果,并不代表被申请人仅以此结果作为判断涉案食品标签符合规定的唯一依据,而是作为辅助证据材料。同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看被投诉举报人的投料记录,可以看出涉案食品未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被投诉举报人标注零添加剂传达的信息属实,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法律适用准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投诉举报函》复印件一份;3.涉案食品购买单据复印件一份;4.微信支付截图打印件一份;5.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6.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中国邮政挂号信信封照片及快递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各一份;3.《投诉举报函》及附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含涉案食品购买单据、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4.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5.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零添加剂”说明复印件一份;7.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拒绝调解说明复印件一份;8.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火锅龙须菜)复印件一份;9.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火锅龙须菜)复印件一份;10.霞浦县某水产养殖场《出厂检测报告》(龙须菜)复印件一份;11.辽宁省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盐渍裙带菜)复印件一份;12.火锅裙带菜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13.投料记录表复印件一份;14.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15.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复印件一份;16.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7.邮政快递单截图及快递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各一份;18.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9.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20.光盘一张。 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火锅龙须菜)、霞浦县某水产养殖场《出厂检测报告》(龙须菜),未经过第三方进行公证的检测,缺乏公信力,申请人对这两份《出厂检验报告》不予认可。第二,被申请人提交的威海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火锅龙须菜),其检验样品的日期与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且该份《检验检测报告》未附带样品图片,申请人对该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线下超市以4.9元的价格购买某火锅龙须菜一份。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标示零添加剂,未标注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于2024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均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现场笔录、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威海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火锅龙须菜)、威海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火锅龙须菜)、霞浦县某水产养殖场《出厂检测报告》(龙须菜)、投料记录表等证据可以证实,被投诉举报人生产涉案食品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其标注零添加剂泛指没有添加任何添加剂,并没有特别强调某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其外包装标注“零添加剂”及配料表未标识具体添加剂名称和具体含量的行为,未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后,依法对其举报的问题展开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关于火锅龙须菜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威文市场监管〔2024〕第6049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关于火锅龙须菜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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