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威文政复决字〔2025〕166号
发布日期:2026-01-04 10: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 字号:[ ]

申请人:苏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

1.涉案食品的产品名称未能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未标注能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配料表中添加有墨鱼汁。在配料中把墨鱼汁分类为果蔬汁存在明显错误。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故本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立案处罚。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3.被申请人遗漏了申请人的部分履职事项。申请人要求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的回复中并没有对举报奖励事项给予任何回复。

4.被申请人将本案的两个违法行为定义为标签瑕疵没有依据。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标签瑕疵指的是字体大小、字符高度等。本案中产品存在的两个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标签瑕疵的范围内。并且被申请人也未出具证据证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本案两个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所以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5.被申请人遗漏了申请人诉求,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内容中写到诉求赔偿,即被申请人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可能辩称平台规定举报内容不得含有投诉内容,但平台规定不得抵触法律,申请人所主张的是法律条款,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被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6.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超越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不予立案决定系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宋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超越职权。

被申请人辩称:2025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反映“2025年5月26日在超市内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拇指卡通,该产品名称很明显未能反映出产品的真实属性,并且未标注能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表中添加有果蔬汁(墨鱼汁)。墨鱼汁并不属于果蔬汁的范围内。遂投诉举报,诉求赔偿、查处、奖励。”2025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了案源登记。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进行了答复。

针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投诉主张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1.申请人指出涉案产品拇指卡通,产品名称未能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并且未标注能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且配料表中添加有墨鱼汁。在配料中把墨鱼汁分类为果蔬汁很明显存在错误。执法人员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外包装标签的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食品名称属于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有瑕疵的标签,该企业当场进行整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7月28日经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墨鱼汁不属于果蔬汁的问题,2025年6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对该企业将墨鱼汁属于果蔬汁的标签问题下达责令改正,投诉人提供的外包装照片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3日,属于整改前生产的标签,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墨鱼汁属于果蔬汁的问题已经整改。

2.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诉求没有进行回复,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没有发现商家有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规定的给予奖励情形。

3.申请人提出将本案的两个违法行为定义为标签瑕疵没有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外包装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认定该食品外包装的标签属于瑕疵。

4.申请人提出未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处理,因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拒绝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终止调解。

5.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超越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是以法规为依据,通过被申请人审批后作出,非宋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含反馈内容);3.涉案食品购买小票照片打印件一份;4.涉案食品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5.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张)。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2025年7月17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证据截图打印件各一份(含涉案食品购买小票、交易记录、涉案食品照片);3.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2025年7月25日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5.威文市监责改〔2025〕2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6.现场检查涉案食品标签照片打印件一份;7.2025年6月9日全国12315平台咨询单(含反馈内容)及工单详情(含登记信息、流转信息、办结信息)打印件各一份;8.2025年6月10日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9.威文市监责改〔2025〕16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0.威文市场监管〔2025〕宋字第029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1.2025年7月17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工单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含登记信息、流转信息、反馈信息);12.2025年7月17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3.2025年7月28日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4.2025年6月10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5.2025年6月11日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因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故未能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6日,申请人在线下超市以5元的价格购买拇指卡通面食一份,后申请人发现涉案食品标签未能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和专用名称,且在配料表中添加墨鱼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于2025年7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其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使用有瑕疵的标签。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涉案食品标签照片、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2025年7月25日现场笔录、涉案食品标签整改后照片、2025年6月10日现场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产品名称为“拇指卡通”、配料表中将墨鱼汁列为果蔬汁的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有瑕疵的标签,被投诉举报人当场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涉案食品(标签中将墨鱼汁分类为果蔬汁范畴)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3日,为整改前所生产的标签。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7月28日经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后,依法展开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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