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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某,男,汉族 。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5年10月21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向入驻商户“某家乡特产”购买标称“威海小酥豆”的糕点类食品,实付金额6.9元,订单编号为251021-620987738400951。该商品标签未标注合法生产商信息,涉嫌盗用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信息,且存在非法分装、未标注完整食品信息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举报上述问题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以“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已注销、无经营迹象、无法核实线索”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未追查实际经营主体及核查公司注销的合法性。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且不当。涉案食品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立案的核心要件为“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订单截图、商品标签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糕点存在盗用企业信息、无合法生产资质、食品标签信息不全等违法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以“无法联系注销企业”为由否定违法事实,属于对立案条件的错误理解。 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虽于2025年12月19日注销,但涉案食品的实际销售主体为拼多多平台入驻商户“某家乡特产”,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平台提供商户的实际经营信息、实名认证资料及交易记录,以追查实际违法主体。公司注销不能免除对实际经营主体的调查职责,被申请人未向电商平台调取相关信息,仅以“企业注销”为由终止调查,未履行网络交易监管的法定职责。 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为钓具经营企业,却被用于食品销售信息盗用,其在2025年12月19日的注销行为,涉嫌在存在未了结违法线索的情形下违规注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作为登记监管部门,未核查该公司注销前置条件是否合规,属于履职缺位。 被申请人调查程序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公告送达、协查电商平台、溯源商品物流等法定手段进一步核实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要求,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交的举报单 ,经审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登记电话 与其联系,未接通。经查询,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因其他业务联系该电话,对方称其为代账会计,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公司会计电话 ,随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该电话与其联系,该电话也称其为代账会计,向被申请人提供该公司法人电话 ,通过该电话联系该公司法人,未接通。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均未接通。随后,工作人员到该公司登记地址 进行现场检查,无人开门。因案情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批作出延期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的审批材料。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该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办理了注销手续,无法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情况进行核实,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处置程序合法,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登记留存电话与登记地址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在未看见被举报商品实物的情况下无法判断该商品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提交的订单截图、商品标签照片等证据,通过图片查看是以张贴的方式贴在产品外包装袋上,在未见到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前无法确认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是经营者张贴的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一份;3.涉案食品购买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打印件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2.工单尾号为9748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打印件一份;3.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购买记录截图打印件各一份(共3张);4.工单尾号为9748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打印件一份(含反馈内容);5.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共3张);6.光盘一张;7.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8.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9.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注销信息截图打印件各一份;10.工单尾号为3217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打印件一份;11.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照片打印件一份;12.拼多多平台未查询到某家乡特产店铺截图打印件一份;13.全国12315平台工单尾号为9748的举报单流转信息、反馈信息截图打印件各一份;14.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1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源核查延期)复印件一份;16.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以6.9元的价格购买“某家乡特产”销售的“威海小酥豆”一袋。2025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要求对涉案食品盗用他人公司信息、非法分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进行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电话联系均未接通。当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亦未联系到被举报人。2025年12月4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审批将立案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结合通话记录截图、音频资料、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注销信息截图、工单尾号为3217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拼多多平台未查询到某家乡特产店铺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食品的拼多多平台经营商家营业执照名称为桃江县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非本案被举报人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已依法履行核查职责,均无法与威海某钓具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且该公司已注销,无法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后,依法对其举报事项展开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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