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海发字〔2026〕14号
  • 公文种类:方案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文件成文日期:2026-04-27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26-04-27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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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2026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文海发字〔2026〕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管委,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区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26年我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2026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

2026年4月27日


2026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严厉打击伏休期间各类涉渔违法违规活动,有效养护海洋渔业生物资源,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维护海洋涉渔综合管理形势稳定,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2026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目标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全部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渔港“防火、防风、防盗、防汛、防碰撞”、渔船“防大风、防碰撞、防漏水、防侧翻、防火灾、防中毒”等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

(四)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以及利用涉渔“三无”船舶、快艇、养殖渔船等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切实维护海洋涉渔综合管理形势稳定。

(五)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二、主要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单一钓具作业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可自愿申请休渔,不休渔的须严格执行固定港停靠、进出港登记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休闲海钓渔船仅限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休渔渔船应当回船籍港休渔,未经允许不得异地休渔。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违法违规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资源调查、生态监测、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需租(征)用休渔渔船的,须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省执法监察局”)批准。

三、管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1.严格按时返港休渔

区海洋发展局要摸清休渔渔船底数,建立休渔渔船停港名册,根据休渔渔船数量以及渔港分布、规模和安全管理情况,按照集约、可控的原则确定休渔渔港,并按规定预留安全通道,组织渔船相对集中停靠,实现船港一一对应。所有休渔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期间按规定保持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或转让,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休渔渔船船东应签订《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并于5月1日12时前通过“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微信小程序中的“鲁渔通--伏休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鲁渔通”)完成停港申报。区海洋发展局应当督促应休渔渔船按时返港休渔,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确认,于5月5日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

2.严控异地休渔

(1)本地渔船返港休渔。文登籍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文登渔港休渔,我区渔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威海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休渔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对文登籍渔船擅自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停靠的,及时逐级通报给停泊港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时由区海洋发展局责令船东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必要时可派员押回船籍港。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对拒不返回休渔渔港休渔的渔船,依法处罚并扣减相关补贴,渔船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其异地检验申请。

(2)外地渔船在文休渔。外地渔船申请在我区休渔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登记备案的文登籍公民经营的外地渔船;确因当地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渔船船证、证业相符;渔船船位信息能够在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实时显示。省内跨市休渔的,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区海洋发展局商请市局同意,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外省来文休渔的,须由其所属省级渔业执法机构提前商请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休渔期间,外省籍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进入我省渔港和管辖海域,须经船籍港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商请省执法监察局同意。

发现未申请异地休渔而靠泊的外地渔船,应第一时间依法开展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区休渔的,区海洋发展局指定渔港集中看管并依法处罚,禁止离港至9月15日。

(3)异地扣押渔船。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外省、市渔港的我区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区海洋发展局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或扫描件,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对法院“软扣押”渔船,须召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并于5月4日前将扣押凭证上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核实,由市支队上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查;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我区的外地渔船,渔船应向区海洋发展局提供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或扫描件。区海洋发展局需对上述渔船进行摸排并登记造册,于5月1日前将渔船名单报送至市支队,相关文书材料于5月4日前报送至市支队。

3.严管钓具渔船

区海洋发展局应提前摸清钓具渔船伏休意愿。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向区海洋发展局申报,在指定渔港参与全程休渔,严格遵守休渔期各项规定。不参加休渔的钓具渔船,需签订《自愿放弃202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承诺书》(附件2),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遵守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由驻港监管人员对每航次渔获物进行检查核对。

4.严抓渔港管理

(1)压实渔港主体责任。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区海洋发展局备案检查,并签订《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3)交区海洋发展局留存备查。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抓好渔船安全检查,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查验进出港渔船动船审批手续,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2)做好港内休渔部署。渔港经营人应加强港务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密渔港巡查频次,绘制休渔渔船停港船位图并动态更新;做好渔港防风、防火、防盗、防汛、防碰撞等工作,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等非法捕捞船舶提供码头、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查验出港渔船审批文件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核实。

(3)执行驻巡港监管制度。所有停靠休渔渔船的渔港(停泊点)落实专人管理,未明确驻巡港执法监管人员的渔港不得停靠休渔渔船。休渔渔港执法人员驻港率不低于60%,实行24小时值班驻守。采取错时巡、错峰检等方式加大渔港巡检频次,适时开展定港查船,及时发现并查处擅自拆卸通信导航设备、不按规定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和报告制度以及为违规渔船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溯源倒查涉案渔船进出港、渔需物资补给情况。

(二)严格执行动船审批制度

1.严格审批

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不得携带网具。因清网、避风、打捞浒苔、科研调查和国防任务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提前向区海洋发展局申报,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逐级上报至省执法监察局审批,出海渔船应全程开启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设备,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报批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

2.分类监管

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用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伏休期间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农函字〔2025〕36号)执行,相关渔获物伏休期间不得流入市场。调查船须在舵楼两侧悬挂红底白字横幅标识,横幅上应清晰注明“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资源调查”字样,并同时标注项目承担单位。②海上平台物资补给、海洋测绘辅助等非科研事项租用休渔渔船,应按相关规定提前提出申请,由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审批。③国防任务用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④浒苔打捞、清网行动用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⑤租用休渔渔船在确权海域采捕或运输养殖水产品的,区海洋发展局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后实行。

(三)严格执行坞修转港审批制度

1.严格闭环管理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全面实施坞修渔船闭环管理,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实地检查-申请下坞-现场核查-批准返港”的监管流程。①渔船坞修(包括上坞和下坞)申请及办理,应通过“鲁渔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转港坞修。②由区海洋发展局现场检查并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附件4)。③渔船下坞前由船厂提交《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5)。④经区海洋发展局现场核查(省内跨市坞修由省局有关支队核查)后出具《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6),通知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⑤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开具返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时返回休渔。

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终端,监管责任由区海洋发展局承担,坞修渔船船东应及时向区海洋发展局及属地镇街报送渔船坞修进展情况,区海洋发展局及属地镇街要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分级审批

(1)省内渔船。①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区内船厂进行,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坞修提前2天申请,往返时间不超过12小时。②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报市支队批准,坞修应提前3天申请,往返时间不超过24小时。③省内渔船跨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坞修应提前7天申请,往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④伏休期间,我区渔船无充分理由不得申请跨省坞修。

(2)外省来文渔船。外省籍渔船申请在我区坞修的,由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随函附船舶证书、坞修合同等资料,在坞时间不超过30天;航行、上下坞期间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由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区海洋发展局要加强执法检查。

3.坞修时限

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原则上不超过3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渔业执法部门现场核实后,上传坞修现场照片,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天;休渔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后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跨省坞修申请;9月1日开捕当天,原则上不再批准市内跨区市坞修申请。

(四)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

1.所有渔船按时返港

区海洋发展局应提前通过智慧化监控平台实时掌握渔船位置动态,对临近5月1日12时尚未返港的渔船及时予以督促提醒。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威海市渔船管控系统,在沿海岸线向海一侧划定3海里警戒线,对违规滞留线外或擅自越线的渔船,全市通报并督办查处。

2.密切关注渔船船位

区海洋发展局要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利用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威海市渔船管控系统和港口视频监控系统,设定海上电子围栏、警戒线,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确保休渔渔船控在港内。将滞留异地渔船、科研调查渔船、专项捕捞渔船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滞留异地渔船每天傍晚、凌晨各抽查1次船位;对科研调查、专项捕捞船实施船位动态实时监测,筛查研判违规航行、作业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出动执法力量、第一时间查处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1.海陆联防联控

区海洋发展局应主动协调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调度各镇街对辖区内渔港、自然港湾及周边水域开展无缝衔接式交叉、联合执法检查,聚焦涉渔“三无”船舶、涉渔快艇、养殖渔船、专项捕捞渔船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2.岸线联合管控

实施分段包保、渔警联巡,清查非法捕捞风险码头、停泊点,通过人员巡查、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执法艇巡航等方式织密岸线巡护网;在非法捕捞高发区域、时段开展规模化联合执法。

3.严控水产品全链条监管

区海洋发展局要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严查车辆运输非法渔获物行为,循线深挖,溯来源、查去向、追责任。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渔获物收购、转载、代冻、加工、销售等环节监管,核实比对进口、自养和暂养水产品的进销渠道和数量,无合法来源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置,并溯源倒查渔获物来源。

4.严管渔需物资补给

区海洋发展局要联合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渔港码头内及周边的加油站点、运油车辆、制冰厂、网具厂、加水设施等渔需物资供应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伏休期间向休渔渔船提供油料、冰块、淡水、网具等渔需物资补给服务。    

5.盯紧从业人员

区海洋发展局要联合人社等部门加强船员劳务市场监管,清理整顿非法涉渔中介,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捕捞渔船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1.加强船厂巡查

区海洋发展局要联合工信部门每周对辖区修造船厂开展巡查,重点核查船厂建造、维修、销售台账,核验上坞渔船身份以及动船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制度。对未持有动船报批手续的休渔渔船和涉渔“三无”船舶,船舶修造企业不得上坞维修,并立即向区海洋发展局报告。

2.规范坞修管理

休渔渔船转港坞修实行闭环管理,船厂须核实渔船证书证件,通过“鲁渔通”实时报备坞修信息、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对在建、在修渔船设立标志牌,标明船名、所有人、修造时限、工期进展等信息。

(七)严格执行海上执法监管制度

1.加强海上执法检查

区海洋发展局要依托渔船信息化监管平台,综合运用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等方式,对重点岸线、主要航道、市县交界海域、渔港周边水域、经济鱼类洄游路线、渔业资源旺发区域等海上重点位置加大巡航力度,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快艇、养殖渔船、休闲船舶等非法捕捞活动。对海上涉渔作业船舶应登尽检,无法登临检查的,固定证据通报移交相关部门核处。持续开展“清网”行动,加大海上非法布设渔具清理力度,提升资源养护成效。

2.抓牢专项捕捞监管

要结合省执法监察局联合执法工作部署,积极参加鱿鱼、海蜇专项捕捞期间海上联合伴航执法行动,落实标识管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港报告、定点上岸、渔获物产量统计等制度,抓牢全过程监管,打击无证捕捞、超区域捕捞等行为。

(八)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1.筑牢渔港安全管理

区海洋发展局要切实提高渔业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检查休渔渔港安全及消防设施配备,保证渔船停泊留足安全空间和通道,切实抓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和港口码头的防风、防火、防盗、防汛、防碰撞工作。

2.紧盯出海渔船安全

严格落实渔船“六防”(防大风、防碰撞、防漏水、防侧翻、防火灾、防中毒)各项措施。对专项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休闲海钓等出海作业渔船,按规定开展出海前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证书有效。

3.抓牢极端风险预警

加强与海事、气象等部门协作,做好海上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及时发送天气预警,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定期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渔船安全应急防范水平。严格执行24小时安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实施海上渔区专项精准预警预报,及时传递各类预警信息,守听全国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对突发险情或事故,第一时间积极妥善组织开展救援。依托“商渔共治”协作机制,联合海事部门开展商渔船安全警示教育和联合巡航,推进渔业、海事联合安全值班,定期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九)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对发现的海霸渔霸及非法捕捞的幕后组织者、非法中介等从严从重惩处。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渔业生产领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对休渔期间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各级批转未及时查处的案件,引发舆情未妥善处置的案件,以及跨区域、团伙性非法捕捞等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督办案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成立专案组,制定调查方案,指定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做好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办。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作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评价重要依据。

四、责任分工

(一)区海洋发展局职责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辖区内海洋伏季休渔秩序和休渔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落实监管责任

(1)渔船船位排查。督促各镇街对辖区渔船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各渔港经营者签订《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确保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港内休渔秩序稳定。对监管中发现的私自转港的涉嫌违规渔船、违规卸货的渔港码头要及时向区海洋发展局反馈。

(2)重点渔船监管。区海洋发展局对伏休期间已获上级批准的异地停靠渔船、坞修渔船,要逐艘核实、拍照建档;对海事法院“软扣押”渔船,要求必须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对养殖渔船,重点检查是否携带捕捞渔具或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对捕捞辅助船,重点检查是否违规改造、携带捕捞渔具或从事非法捕捞。

(3)渔获物销售行为调查。区海洋发展局配合公安、海警部门对在伏休期间市场以外运输和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市场内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渔获物来源,经查证确属渔船违法捕捞的,依法进行查处。

2.加强海陆巡查

紧盯渔港码头、近海海域、沿岸滩涂等重点区域,加大日间及夜间突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规出海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渔船、渔获、渔具,维护伏季休渔良好秩序,保护近海渔业资源。

3.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手机以及登船、入户、进村等各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广泛宣传违法所承担的严重后果,达到“不敢违”效果。

(二)各镇街职责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休渔前,各涉渔镇街要组织一级包保责任人及时与辖区内休渔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与渔船实际经营人签订《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于5月1日前上报区海洋发展局留存备查;加强沿岸入海通道监管,打击涉渔违法船只通过入海通道出海作业,对非必要的入海通道实施物理封闭等。

2.加强渔船管控。各涉渔镇街对包保渔船实行24小时集中监管,每天对辖区内渔船船位进行清点,落实好自然港湾和渔船集中停泊点伏季休渔渔船的防风防火及风暴潮等相关工作。渔船集中地要安装监控设备并派员24小时值守,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停港渔船位置图。要及时了解渔船转港、坞修等动态信息,加强区外坞修渔船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包保渔船制度和渔船管控的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登船、入户、进村等具体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确保渔民知晓政策、依规执行。

(三)其他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海岸线以内的涉渔“三无”船舶,并对阻碍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核查涉渔船员身份信息及行动轨迹,打击来我区从事涉渔违法行为船员;查处陆地上妨害渔业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伪造文书、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涉嫌偷越国边境和涉海涉黑违法犯罪行为;对运输、转载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等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区海洋发展局对在伏休期间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积极开展休渔系列宣传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制造厂点的行业管理,加强“三无”船舶源头管控,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积极开展休渔系列宣传工作。

3.人社部门。负责渔业船员劳务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伏休期间为非法捕捞渔船介绍船员等违规行为;发现伏休期间违规出海捕捞线索,及时向区海洋发展局通报;积极开展休渔系列宣传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不含渔港)经营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涉嫌在伏休期间非法捕捞的渔船移交海警、区海洋发展局按职责权限查处;负责对水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在伏休期间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规行为;积极开展休渔系列宣传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负责开展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和销售水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休渔系列宣传工作。

6.海警部门。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毗连区内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和处罚;依法查处航行、停泊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查处渔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捕捞的违法渔船;查处海上妨害渔业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参与海上应急救援;积极开展休渔系列宣传工作。

7.海事部门。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渔港水域外的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做好国际航行渔船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沿海水域交通安全执法巡查;打击涉渔“三无”快艇;积极开展休渔系列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情况会商、联合督导,对重点时段、重要区域可组织联合集中管控。强化案件协办,畅通行刑衔接和移交通道,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措施落实,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实施综合治理。将渔船、渔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作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申报专项捕捞资格等惠渔政策的重要依据。获批参与专项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等项目的渔船发生违规的,一律召回并禁止离港,终止本年度项目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符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补贴并送达《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附件7)。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养殖船、海上休闲船舶伏休期间从事捕捞活动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所属镇街依规处置。积极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高违法综合成本。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线上推送与线下走访相结合,依托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短视频、宣传手册、“一封信”等载体,多维度解读伏季休渔和新修订《渔业法》政策规定。针对渔企负责人、船东、船长、船员等重点群体组织专题培训与警示教育,以典型案例释法明理,提升守法自觉。主动邀请媒体参与执法行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并公示休渔违法线索24小时受理热线,健全“有举必查、查实必究”闭环举报机制,规范举报信息建档、核查、反馈流程,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监督,凝聚护渔守法合力。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托渔船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细化管控措施,确保船有人看、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管理无盲区,监管全覆盖。


附件:1. 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自愿放弃202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承诺书

          3.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4.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5.渔船下坞报告书

          6.渔船下坞通知书

          7.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附件1


区(市)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本人(企业)为鲁                船船东,渔业捕捞许可证号为                         ;停泊地点为                           渔港。本人(企业)已知晓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确认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以下有关政策,保证严格遵守伏休管理有关规定。

一、休渔渔船按要求停靠,伏季休渔期间不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二、因避风、转港坞修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须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到达指定渔港。

三、渔船坞修持坞修合同原件,报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县维修的,根据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四、渔船应按规定制作安装船舶标识,休渔期间不得随船携带休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接受渔业部门依法处罚和扣减2026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伏季休渔责任人确认签字:

2026年  月  日              2026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第三联沿海镇街留存。


附件2


自愿放弃202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承诺书


                系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本人(企业)为该船船东,我已知晓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确定该船不参加休渔,承诺自愿放弃2026年度全额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盖章):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盖章):

2026年   月   日             2026年   月   日


附件3


2026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我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确保港内休渔秩序稳定,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伏季休渔规定,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备停港休渔渔船信息。

二、认真做好港内防风、防火、防盗、防汛、防碰撞工作,配备消防和防污染设备,有序调度渔船停港,建立每日巡港检查制度,切实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三、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台账,不为违规渔船提供码头靠泊、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    

四、积极配合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港内停泊的休渔渔船实行全时监控,及时报告港内渔船违法违规情况。

五、不容留外省籍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在本港停靠。

六、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1.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取消涉及渔港的财政资金项目及评选活动申请资格。

承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2026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4


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船名号):

经审核,现同意你船于2026年     时至     时,自              (渔港或船厂)到                (渔港或船厂)。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不得携带捕捞网具,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转港途中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处罚并扣减2026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2026年   月   日


附件5


渔船下坞报告书


(渔业主管部门):

现有                 (船名号)渔船已坞修完毕,将于              (时间)下坞,请派员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单位:(公章)

2026年  月  日


附件6


渔船下坞通知书


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验,你区(市)所属                     (船名号)已经坞修完毕,可下水返航,请做好渔船下水后的监管工作。

单位:(公章)

2026年  月  日


附件7


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经调查,你(单位)                                                 (填写渔船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43号)等规定,将扣减该船2026年度相应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查处单位(盖章):

2026年   月   日             2026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查处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留存。




图文解读
领导解读
文件PDF版与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