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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威文发改发〔2026〕32号 各有关停车设施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文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范围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等国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无偿划拨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景区、医院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三)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扣留车辆的停车场。 (四)其他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政策 (一)停车收费车型分类 1.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 2.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的载货车辆。 3.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及以上的载货车辆。 (二)停车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按照类型、车型和时段实行差别定价,采取计时、计次、计天或计月等方式计费,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标准由经营者在最高收费标准内自主确定。其中: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计时设施,计费时段为白天7:00-19:00(含)、夜间19:00-次日7:00(含);实行计月收费的,由经营者在最高收费标准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 (三)免费停车政策 1.机动车进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不收费。 2.机动车进出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不收费,其中,门诊就医患者免收当日停车费(凭当日有效缴费凭证等),住院就医患者免收住院期间一辆车辆停车费。 3.新能源号牌汽车进出同一个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免收首个2小时(≤120分钟)停车费,再次进场按该设施正常收费标准计收。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对新能源号牌汽车实行停车优惠。 4.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扣留车辆的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及看管费,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车辆停放者要求对车辆和车载货物实施看管的,看管费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凭证上注明。 (二)除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扣留车辆的停车场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自行车、摩托车在不占用停车泊位且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停放的不收费,否则按小型机动车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完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四)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名称、管理责任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量、营业时间、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文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威文发改发〔2020〕19号)、《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威文发改发〔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附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医院停车场
(四)立体停车楼
(五)景区配套停车场
(六)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扣留车辆的停车场
(七)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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