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所属单位: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DDR-2018-0130001
  • 文件发文字号:威文住建通字〔2018〕12号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文件成文日期:2018-03-16
  • 文件公开发布日期:2018-03-16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 2018-03-16
  • 文件状态:废止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1-01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威文住建通字〔2018〕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二、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监管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不得以认筹、发放会员卡、团购等方式抵扣或优惠购房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

(三)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申报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售楼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清晰公示相关销售信息,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房管部门应当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现场核查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五)严格商品房预(销)合同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中介机构扰乱市场、社会投机资本炒作商品住宅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同一项目、同一购房人签订三套以上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管部门书面阐述理由,理由不充分的,暂停其商品房网签业务。

(六)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防范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房网签业务;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挪用、楼盘烂尾。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并开立监管账户,申请许可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改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二)根据商品房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确定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额度。当单体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单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5%;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8%;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根据上一年度预售人企业信用等级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信用等级为3A级企业降低3%,信用等级为2A级企业降低2%。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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