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登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文发改发〔202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文登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8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以及《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34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确定文登区(包括开发区、各乡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文登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 三、各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