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文登区关于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威文市监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金山综合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登区关于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文登区关于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意见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供给质量,加快培育知名品牌,增加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总量,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品牌建设工作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按照《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威政办发〔2019〕2号)文件规定,市区两级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单位,按照《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威政办发〔2019〕2号)文件规定,市区两级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二)质量基础建设工作 3.对利用企业自有实验室申请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标准化建设工作 4.对符合《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9〕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化项目,按照市区两级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5.对于取得三大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资格的人员所在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四)专利建设工作 6.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企业。对年内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等)且有效转化运用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资金,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对当年初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授权专利或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扶持。 三、附则 (一)奖励资金仅对本年度新获得品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同一品牌续展、复评、再认定、再认证等情形不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我区多项政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本《意见》与此前相关政策扶持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扶持政策需同时符合的《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文财字〔2021〕12号)的规定,并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每年度集中认定兑现一次。 (三)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扶持对象在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日期取得的,且符合本政策扶持条款的项目也同样适用本政策。《文登区关于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意见》(威文市监字〔2021〕48号)同时废止。 (四)本意见由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关于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关于品牌建设工作方面 (一)申报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1.企业营业执照; 2.品牌认定证书; 3.其他相关资质或证明资料。 (二)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申报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意见。 二、关于质量基础建设工作方面 (一)申报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1.企业营业执照; 2.认证证书; 3.其他相关资质或证明资料。 (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意见。 三、关于标准化建设工作方面 (一)申报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1.企业营业执照;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发布的公告、认定文件、标准文本等; 3.专家证书等其他相关资质材料。 (二)主持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 (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意见。 四、关于专利建设工作方面 (一)申报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1.企业营业执照; 2. 国内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3.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应提供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认证证书及专利证或商标证; 4.其他相关资质或证明资料。 (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五、附则 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初审后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初步扶持资金意见进行汇总,报送至区财政局,并根据区财政局的复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分管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并拨付企业或个人扶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