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威文综执发〔20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精致城市,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城市管理体系,深化我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威海市文登区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和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等城市管理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是指通过信用积分、星级评价,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修复、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守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上报、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以及档案信息等。 第八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对不良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后报送区社会信用中心。 第九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由执法人员负责采集。 第十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第十一条 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积极承担城市管理方面的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管理方面活动等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或由执法人员提报。 第十二条 档案信息是指不参与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的历史信息,由区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实时采集、应采尽采,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 第三章 信用积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采取信用积分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的初始信用分为1000分。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积分采取加分和减分方式,由基础分+加分-减分得出,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守信信息每次加信用分10分: 1.参与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等表现突出的; 2.积极帮助执法人员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并取得整改效果的; 3.拾金不昧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4.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50 小时; 5.实施其它有助于城市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守信信息每次加信用分20分: 1.配合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且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资料能作为证据应用于有关案件查处的; 2.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文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并配合出庭作证的; 3.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 4.在城市管理领域有其他突出表现受到表彰的。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首次有附件1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为失信信息减信用分10分。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因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后,再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虽为首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威海市文登区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评价指标扣减信用分,标准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的有效期参照《威海市文登区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信用告知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领域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加分信息、减分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均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信用加分及参加城市管理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 第二十三条 失信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且在此期间未产生新的不良信用信息,可以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城市管理部门要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五条 失信行为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作为失信修复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8年9月30日。 附件:1.城市管理领域轻微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执行的个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执行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 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1 城市管理领域轻微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2 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执行的个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3 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执行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